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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李林胜黑社会团伙案终审判决已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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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2 15:38:2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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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西部商报报道,长期盘踞于永登称霸一方的李林胜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终于尘埃落定。兰州中院一审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等八项罪名判处其中2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20年至1年缓刑1年不等的刑罚,还有一人免于刑事处罚。其中,李林胜、何光瑜、张舜泽被认定为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领导者,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17年、16年,并处没收数额不等个人财产与罚金。宣判后,李林胜等人不服提起上诉。3月21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该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A 案情 称霸一方 组织多种犯罪危害社会
  2006年至2013年4月间,李林胜先后网罗被告人何光瑜、张舜泽等甘肃省永登县社会闲散人员为麾下成员,逐渐形成了以李林胜、何光瑜、张舜泽为组织、领导者,以王福云、杨振乾、保平祖、徐得红、龙海水五人为积极参加者,以巴玉伟、李迎海、马晓亮、童子盛、徐鹏、何成伟、王世凯七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长期在永登县城及周边开设赌场,强行向县城各茶府、KTV等娱乐场所推销啤酒、茶叶等方式聚敛钱财。为便于组织行动、更好地控制成员及笼络人心,李林胜、何光瑜、张舜泽均租有房屋供组织成员聚集,不定期组织聚会,将部分非法收入用于该组织购买作案工具,为成员发放工资、生活费、购置衣物、为受伤的成员承担医药费以及为逃避司法机关打击而支出“跑路费”等费用。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逞强斗狠,为非作恶。从2008年至2013年4月期间,该组织成员共实施十余起犯罪,涉及开设赌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等多宗罪行,致3人重伤,8人轻伤,3人轻微伤,另有多名被害人被殴打致伤后,由于种种原因放弃伤情鉴定。
  B 判决 各领其刑 组织领导者李林胜获刑20年
  兰州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林胜、何光瑜、张舜泽等人的行为均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另外,各被告人的行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法院一审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所参与的次数、所犯罪行的情节、认罪态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及所犯罪行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予以处罚。故除一人免于刑责外,判处其余25人有期徒刑20年至1年缓刑1年不等的刑罚。其中,李林胜、何光瑜、张舜泽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领导者,分别按照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17年、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与罚金。
  宣判后,李林胜、何光瑜、张舜泽等人提出上诉称,本案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自2006年起,李林胜即伙同何光瑜、张舜泽等人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2008年以来,已经形成较为稳定的组织。李林胜、何光瑜、张舜泽等人组织、领导者的地位明确,其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着层级分明、具有相应的管理和惩戒措施,并通过欺行霸市、敲诈勒索、设立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谋取经济利益,具有充分证据,该组织多次进行故意伤害、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损坏财物等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致伤群众多人,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故其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此外,李林胜虽没有具体参与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犯罪,但其应对此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负领导责任。对于上诉人提出的一审判决过重、量刑不平衡,经查,一审根据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在案件所起的作用,自首情节、赔偿与谅解情况及个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均已做出不同程度的认定与考虑,故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成立。
  据此,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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