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管理(消防队)_运城司法志
民国36年(1947) 5月,运城建立利民总队,下设4个小分队、火警监视哨、司机 班、输水班、拆毁班、预备班等,计40人。街道设16个义务小组,共计154人。新中国建立后,认真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逐步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和管 理制度。
1963年8月,本县公安局正式组建消防队,编制8人,配有队长、指导员。
1966年增编到14人,队员改为义务兵役制,队长和指导员由公安局选派。
1968年,消防 人员增到16人。
1977年公安局设消防科,专管消防事宜。
1980年,消防队扩编到22 人,有消防车6辆。油库、棉仓、大型厂矿亦备有消防车及其他设备。
1988年,消防队编制为24人,设上尉队长1人,少尉副指导员1人,编制归中国人 民解放军武装警察现役建制。有消防车3辆,其中较先进的东风牌消防车1辆,水位3.7 吨,旧式解放牌消防车1辆,水位3.5吨,212型吉普指挥车1辆,车库4个,占地2.8 亩。
1989年,消防队人数增至30人,建筑面积由原来的350平方米增加到470多平方 米。
1990年,消防设施在1988年的基础上新增东风牌消防水罐车1辆,水位3.7吨,3 辆消防车均可出3支19毫米水枪,每支水枪可控制燃烧面积50至100平方米。另外,全市还有义务消防队104个,专业消防队5个,即运城地区石油公司消防队、运城地区棉麻公司消防队、运城市半坡村石油库消防队、运城地区合成洗涤剂厂消防队、运城地区面粉厂消防队。5个消防队共有各种牌号消防车6辆,其中,东风牌先进消防车1辆,水位 3.7吨;第一代解放牌消防车3辆,水位各3.5吨;第二代解放牌141型消防车1辆,水 位3.5吨。
1990年,全市总计消防队员822人,其中专职消防队员94人,义务消防队员72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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