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运城司法志
民国年间,区、乡、镇均设民事调解委员会。民国21年(1932),安邑、解县有区调 解 54 人,乡调解 989 人,镇调解 38 人。
民国 33 年 (1944),安邑有调解委员会 1이 个 545人,解县77个284人。
新中国建立后的五十年代中期,安邑、解县各乡、镇、村层层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共331个,由法院负责管理和指导工作,民事纠纷逐级调解。
1957年,人民调解受政治 运动影响,掺进阶级因素。1960年,予以纠偏。“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错误批判人民调解 是“阶级调和”、“修正主义货色”,人民调解组织、工作再无人过问。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调解制度重新恢复。
1981年,本县为乡、镇、办事 处配备专职司法助理员,设人民调解领导组,成员3至5人。随后各村居委会也相应建立 人民调解组织,少者3人,多者9人。
1982年,较大的厂矿、企业亦成立人民调解组织。
1985年,本市共有人民调解员1500余名。同年,市司法局设立调解科,统管全市的 人民调解工作。
1988年,全市共有调解委员会381个,调解员1054人,义务调解员1576人。基层调解委员会全年共受理民间纠纷2359件,调成2021件,调成率为85.7%,其 中调解经济纠纷150件,为集体和个人挽回损失5万多元。
1989年,全市有282个调解委员会,1176名调解员,共受理民间纠纷2169件,调成2161件,调成率为92%,其中 调解经济纠纷45起,为集体和个人挽回损失达63万元。
1990年,全市调解委员会由 1989年的282个增加到389个,调解员增到1187名,全市共发生各类民事纠纷2077 件,调解2074件,调成率达93%,其中,调解经济纠纷182起,为集体和个人挽回损失 18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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