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节假日、疾病、伤残、死亡,婚丧假)——运城人事劳动志
①疾病、伤残、死亡。从1953年起,执行国家劳动保险的规定。职工因公负伤, 其医疗费(包括诊疗费、药费、住院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职工在医疗期间, 工资照发。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而退职,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其抚恤费为本人工资 额的75%;不需人扶助者为75%。
职工因公致残,医疗费由企业或资方负担,贵重药品 由本人负担;
本人确有困难,可酌情予以补助。职工因公死亡,丧葬费为本企业人均工资 3个月,抚恤费为本人工资的25%至50%。
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公死亡,丧葬补助费为企 业人均工资2个月,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为本人工资6个月至12个月。
1978年后,执行国务院颁发的104号文件,对职工的疾、伤、残、医、老、死等待遇都有一定提髙。
② 节假日、探亲假、产假。
新中国建立后,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职工享受春节、五 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纪念节日假共7天。
从1958年起执行探亲假,探望父母和配 偶,原则上每年1次,一般在家居住20天,路途视远近加2至9天,探亲期间,工资照 发,往返路费报销。
1981年后,执行国务院关于探亲假的新规定,探配偶假期为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假期为20天;夫妻在一起的职工探望父母4年1次,假期为20天。
另外,从1981年后,本市大多数单位还规定,职工离家30公里以外,公休假日不能回家 的,可享受探亲假。
新中国建立以后,一直执行女工产假56天,难产或双胞胎,增加14天,流产假期 30天,假期工资照发。
1982年6月以后,凡符合晚婚晚育要求,生第一胎的妇女,产假100天。如果领取独生子女证,可享受4~6个月产假。
③ 婚丧假
新中国建立以来,凡要求结婚的职工,婚假3天。去外地结婚的,酌情 给予路途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实行计划生育以后,职工双方都符合晚婚年龄的,增
假15天。
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假期一般为3天,路途遥远者,可给路途假,假期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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