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烈属优待——运城民政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对烈军属优待,普遍采取的是代耕土地形式。优待的主要对象是缺劳力或无劳力的烈军属,由乡、行政村逐户落实。同多劳户签订合同,义务耕作,包耕不包产。
保证烈、军属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一般农民的生活水 平。
据1953年安邑县代耕情况统计:代耕对象总户数为2320户,其中享受代耕的为630 户,占总户数的32%。,共代耕土地6406亩,代耕投工1.6万个。
1956年,农业合作化运动兴起后,优待工作变代耕为优待劳动日制度。凡是优待对象,生活水平达不到当地农民群众平均生活水平者,都要给予优待。优待数额不超过农民 平均年收入的百分之五到二十。
具体做法是:逐户计算,群众评定,然后予以公布。一般 是春季评定,夏季复査,秋季兑现。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业生产责任制普遍建立,现役军人家属有的劳动力不足, 收人顿减。
民政部门从1982年起,对义务兵战士家属实行普遍优待,并将优待劳动日改 为优待现金。具体办法是:依据每个战士的家庭情况,分别优待一个强劳动力全年总收入的三分之一、三分之二或全部。
据1984年统计,全市优待对象2040户,其中义务兵战士 家属享受优待的1717户,5100人,占优待总户数的84.1%,共优待人民币212333元。
1984年后,本市乡、镇(办事处)、村普遍建立优抚活动室和优抚活动小组。
1985年,本市民政部门又作了进一步改进,凡服现役1年的战士,优待120元至150元;
服役3年的战士优待200元至300元;凡超期服役者(含空军、海军4年以上),优待300元至 400元。对立功的战士给予奖励,一等功 500 元, 二等功300元,由市人民政府送款上门;三等功100元,由乡人民政府送款上门。
到1986年,全市城乡上下已形成了优抚活 动网络,经常帮助军烈属担水、磨面,耕种责任田,送农家肥,交公粮。这些优抚活动小 组或称“帮战友服务小组”,或称“最可爱的人服务小组”,或称“学雷锋服务小组”,或称 “刘胡兰服务小组”。
据1988年民政部门统计,全市共有优抚活动室27个,优抚活动小组 380个,共为军烈属耕种责任田867亩,送农家肥460余车,帮交公粮1700余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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