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安置(退伍/复员)——运城民政志
五十年代初,运城镇、安邑县、解县人民政府针对复退军人的实际困难,曾把土改遗留果实和一部分公产分配给他们,并安排了住房,分配了土地。同时,对一些无 家可归,家居敌战区的复退军人,安排他们到机关、企业工作,或到农村安家落户。至1955年兵役法公布前,共安排复退军人2300名,分配土地3000余亩,房屋2400间,补助款5万余元。
1958年,本县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中提出的“从哪 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对从城市入伍的战士,退伍后给予复工、复职和安排工作。对从农村入伍的战士退伍后,让其回乡参加生产,民政部门帮助解决生产、生活用具和必要 的住房。确有特殊困难者,给予经济补助。
1980年以来,每年大约安排400到500名左右的退伍军人,大多退伍回乡的农村战 士担任了基层干部。
1989-1990年共安置复员军人594人,其中安置在商业系统100人,金融系统33 人,铁路系统45人,事业单位56人,行政单位6人,其余安置在医药卫生和厂矿企业单 位。
1990 年, 加强了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本年度农村退伍军166 人,有 25 人安排到乡、村担任干部职务,36人安排到乡、村办企业,18人从事加工运输,123人务农发展商品生产。
从建国初到 1990 年,全市共接收复员退伍军10209 名,其中安排各种工作的达 5813名,复工、复职的570名。
从1958年开始,民政局还接收安置地方行政事业单位退休干部、职工。
截止1978 年,共接收安置261名。
1980民政局根据中央决定,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并为27户 军队退休干部建造房屋1130平方米。
1983年将116名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移交老干部局 管理。1985年有6名退休干部,122名职工(含军队职工6名)归民政局管理,全年共发放退休、退职金10.2万元。
1986年市民政局开始接收军队离休干部,到1988年共有军队 离休干部25名,军队退休职工6名,地方退休干部89名,全年共发放离休、退休、退职 金223773元。
1988年底将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地区民政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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