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运城海铁物贸等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问题
1.《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在等等待期房安置过渡期间,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其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现在变成24个月;2.文件中第二十七条中规定“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二年公布一次”,2018年政府征收别的土地时,过渡费用标准为10元/平每月,现在标准还是为10元/平每月,一直未上涨。
希望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处理。
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切回应:
1.海铁物贸的征收补偿方案关于临时过渡费标准为:货币化补偿的过渡期为6个月;回迁安置的,过渡期为24个月,标准为10元/㎡·月,每6个月发放一次。
2.此标准符合《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临时安置费10元/㎡·月的标准不低于周边地市标准,也基本符合征收范围内房屋租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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