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证文件运人社局函〔2018]33号具体内容是什么
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运人社局函〔2018]33号
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和规
范就业失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现将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和规范就业失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人社斤函〔2018〕2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23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晋人社厅函〔2018]222号
关于简化和规范就业失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放管服效”改革要求,提高就业服务效率,推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现就简化和规范就业失业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规范就业失业登记项目
(一)就业登记。分以下四种类型:
1.单位就业:包含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就业;
2.企业吸纳就业;
3.自主创业:包含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
4.灵活就业。非全日制小时工、钟点工等。
(二)失业登记。分以下四类人员:
1.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员;
2.新成长劳动力;
3.复退军人;
4.其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
(三)求职登记。分以下六类人员:
1.毕业学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2.毕业不足6个月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3.已达法定劳动年龄,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4.准备外出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5.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6.其他劳动者。包括已就业但有职业转换需求的劳动者、外省劳动者和有就业愿望的其他劳动者;
(四)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登记。包括:在校大学生(不合毕业学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未继续升学不达法定劳动年龄的初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去产能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其他人员。
劳动者依据上述规定条件和申请享受相关政策需要,选择相应登记项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通过读取社会保障卡中参保缴费、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等信息,对劳动者就业失业状态进行比对、验证,经与劳动者本人核实确认后办
理相应登记手续。
二、简化和规范《就业创业证》核发手续
(一)取消《就业创业证》年度检验。
(二)筒化劳动者登记材料,实行个人信息申报承诺制度:
1.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登记手续不再提供《户口本》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2.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及以下学历历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求职登记不再提供毕业证;
3.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现灵活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不再提供所在社区出具的劳动者处于失业或就业状态的相关证明;
4.劳动者申报灵活就业,不再提供由有关单位出具的就业相关证明。
以上四种情形,均需由劳动者个人申报相关情况,承诺其真实、有效,并由本人签字确认。对个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将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并取消其一年内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资格。
(三)由高校统一组织创业培训的在校大学生,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及相应花名册,统一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享受扶持政策登记手续。
(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凭身份证、《毕业证》办理登记手续。
(五)退役士兵凭身份证、《退役证》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六)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贪困家庭子女,凭身份证、享受低保的证明或者建档立卡贪困户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七)放开《就业创业证》补办、登记变更、异地办理权限劳动者可在全省任何一个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补办《就业创业证》、办理就业失业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三、加快推动信息系统的运用
各地要加快推动运用信息系统进行各项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并及时更新享受就业服务、就业政策的有关信息,提高就业创业服务的信息化程度。逐步建立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相关数据与城镇新增就业、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等业务统计数据的比对机制,实现城镇新增就业、就业政策落实实名制管理,切实提高就业工作的信息化程度和管理服务水平。
各级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知晓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对政策落实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提升政策制定水平。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及相关工作建议,请
及时反馈省厅就业促进处。
联系人:史振中
联系电话:0351-767601613513516850
电子邮箱: sxsxjyc@l26.com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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