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购销中心承储县级储备调控粮时不得有哪些行为?
粮食购销中心承储县级储备调控粮时不得有哪些行为?《垣曲县县级储备调控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为你解答:
第十四条 垣曲县粮食购销中心有限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县级储备调控粮的数量、质量;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以县级储备调控粮和储备设施、设备为债务作担保、清偿债务或者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四)利用县级储备调控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五)在县级储备调控粮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六)租仓储存、委托代储;
(七)擅自串换县级储备调控粮的品种、变更储存库点和仓号;
(八)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轻度不宜存、食品安全指标超标;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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