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储备调控粮实施中的哪些情形要给予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储备调控粮实施中的哪些情形要追究刑事责任?《垣曲县县级储备调控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为你解答: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下达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拨付费用补贴的;
(二)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调控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三)干预承储单位正常运营的;
(四)发现县级储备调控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予纠正的;
(五)发现危及县级储备调控粮储存安全不立即采取措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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