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揽子脱贫政策助力“拔穷根”
今年10月17日是我国第3个扶贫日,也是第24个国际消除贫困日。19日,记者从省扶贫办了解到,《山西省脱贫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山西省贫困退出实施办法》《山西省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3个文件相继出台,旨在通过成效考核、退出机制、督查巡查等方面进行政策指引,实现我省脱贫目标。根据远期规划,到2020年,我省将确保现行标准下232万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58个贫困县全部“摘帽”,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 脱贫考核办法 脱贫成效不合格 目标责任考核不得评优 在《山西省脱贫工作成效考核办法》中,将全省11个市级党委和政府、58个贫困县纳入党委和政府脱贫工作成效的考核。考核工作2016年开始,2020年结束,每年开展一次,采取日常督查、第三方评估和年度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对于考核内容,《山西省脱贫工作成效考核办法》明确出五大内容,即减贫成效、精准识别、精准帮扶、扶贫资金、组织领导。其中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减少情况,贫困村、贫困县退出情况,贫困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长效政策保障机制建立情况;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的准确率、识别程序的规范性和群众满意度,贫困人口退出的准确率、退出程序的规范性和群众满意度;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政策措施到村到户情况,群众对帮扶工作满意度;财政资金投入总量和增幅双增长情况,专项扶贫资金和统筹整合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情况,财政资金撬动金融扶贫资金情况等。
如果考核中出现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违反贫困县约束规定,发生禁止作为事项的,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纪检监察机关、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发现脱贫工作违纪违规问题的,将由省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在奖惩机制方面,各市考核结果纳入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评价,脱贫成效考核不合格的,目标责任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对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的县,省委、省政府按照20%的比例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奖励。 贫困退出办法 在攻坚期内可继续享受国家及省扶贫政策 与此同时,在刚刚出台的《山西省贫困退出实施办法》中,明确了贫困退出范围、贫困人口退出标准、退出程序等。
贫困户退出标准,是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标准为该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按照村内民主评议、村内核实认可、村内公示、乡(镇)审核公告、县监督检查等程序进行退出。
在贫困村退出标准中,是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原则上贫困村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统筹考虑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按照乡(镇)调查核实、县审核公告、市监督检查等程序进行退出。
在贫困县退出标准中,是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原则上贫困县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贫困县90%以上的贫困村通过扶贫实现退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达到或接近全省平均水平。按照县级申请、市级初审、省级核查、社会公示、评估检查、批准退出等程序进行退出。
当贫困户、贫困村退出后,在攻坚期内可继续享受国家及省扶贫相关政策,防止出现边脱贫、边返贫现象,切实做到应进则进、应扶则扶、应退则退;贫困县退出后,在攻坚期内国家及省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里给予奖励。各市可制定相应奖励政策,鼓励脱贫摘帽等。 督查巡查办法 重视第三方评估成果 开展市级间交叉督查 根据《山西省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督查巡查工作主要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实地调查、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和听取汇报、受理群众举报、明察暗访等形式进行,同时重视运用第三方评估成果。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市级之间交叉督查和巡查。
督查工作包括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对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脱贫攻坚工作情况进行综合督查,一般每年1次。对脱贫攻坚重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督查的重点内容包括:脱贫攻坚目标责任落实情况;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减贫任务完成和特困群体脱贫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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