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停发的情形有哪些?
失业保险金停发的情形有哪些?运城市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答复关切:
停发情形: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关于如何判定失业人员是否重新就业的标准问题,根据人社部办公厅的相关通知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关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非法定情形不得停发。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由停发失业保险金时,可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是否重新就业。”
因此,失业人员在打零工期间,只要没有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就不属于条例中的“重新就业”,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也可以继续打零工。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此外,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多领、冒领、违规领取失业待遇的应及时予以退还,退还时应备注姓名、领取时间、金额、领取的种类。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