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1号 发表于 2022-11-8 10:57:49

关于印发《运城市盐湖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盐湖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运城市盐湖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高标准农田是农业、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坚持建管并重,健全管护制度,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实现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使其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94号)、《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农建发〔20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本办法适用于全区2011年以来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包括田间道路、农用机井、排灌设施、低压线路、渠道、涵管、防护林网等)的管理、维修、养护。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进行工程建后管护。

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管护实行三级田长制。 区政府对建后管护工作负总责,分管副区长为总田长,负责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经费、考核奖惩和监督工作。区农业农村部门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管护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管护评估工作。各乡镇办对建后管护工作负主体责任,乡镇办主要负责人为乡级田长,主要承担属地管护职责,负责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监督责任、加强人员培训、维修损坏设施等工作。村委会为管护实施主体,村委会主任为村级田长,具体负责落实管护人员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巡查监管、维修养护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各管护主体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加强宣传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害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在已经流转的高标准农田从事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接受和服从村委会和村民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査、维修和养护义务。

第三章 管护人员

  第七条 各级田长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管护负总责,牵头负责辖区内机井及其他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根据管护面积及任务情况,村级要至少确定1名管护人员,管护人员可由村干部兼任,管护人员确定后应报乡镇办备案,实行统一管理。要尽量维持管护人员的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人员。

  第八条 管护人员须具备的条件: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

第四章 管护内容

  第九条 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田间道路管护要维持路面平整,无杂草、无杂物,保持畅通,排水沟无堵塞。水利设施要定期检查,确保井、泵、井房、管道、桥、涵、闸、井台、渠道、出水口、配电等设施完好,保证正常运行。渠道要及时除草、疏浚。

  第十条 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经项目批复单位验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与项目所在地办理移交手续,纳入管护范围,开展管护工作。一年内,发现工程设施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

  第十一条 管护人员应对高标准农田进行巡查,每月不少于两次,农忙时期每天巡査不少于一次,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留存影像资料。

  第十二条 管护人员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耕土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对工程设施造成的破坏。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的要及时制止;对已造成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责令损坏者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并立即向村委会报告相关情况,村委会应及时向乡镇办报告并请求协助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管护人员巡查发现有重大破损现象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处理,确保正常运行。对于工作量大、用时较长的,由村委会上报乡镇办,由乡镇办核准并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范围内的工程设施若因发生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正常使用时(包括农用机井自然淤积坍塌、灌溉设施年久更换、渠道涵管因杂物杂草或淤泥造成堵塞等),管护人员要及时上报村委会,村委会应及时到现场查看并测算维修工程量及维修费用,并上报乡镇办。待乡镇办复核后,维修费用超出村级管护费用的,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局书面报备,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现场勘验后,根据测算工程量据实拨付。损毁程度较大,超出村级维修能力的,可按工程项目实施,费用从管护资金中支取,并由全区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乡镇办和管护人员都应建立管护台帐,记录管护情况。乡镇办每季度向区农业农村局报送一次管护情况。

第五章 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六条 区政府按照10元/亩的管护投入标准设立农田基础设施维护基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的管护费用和资金奖补。维护基金由区财政局按照每年不低于500万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其中每年3元/亩固定管护基金列入村级管护费用,每年7元/亩预留管护基金列入区级备用基金,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高标准农田损毁时统筹使用,申请使用程序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执行。管护费用主要用于管护人员工资、第三方服务费及设施维修费用,其中管护人员费用按照高标准农田实际建成亩数、以0.3元/亩的标准统一核算。

  第十七条 管护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必须公开,区农业农村局每年对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 对在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揭发破坏工程设施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优先安排管护奖补资金。

  第十九条 因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护不到位的,给予扣减工资处罚;造成管护责任区的工程设施严重损毁的,解除管护合同,并按管护合同的约定追究管护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有意损坏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两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区农业农村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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