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1号 发表于 2023-5-10 15:56:53

《夏县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夏县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23年4月28日就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公开举行听证会,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后,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完善形成《夏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现予以公布。

  山西省夏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5月8日

  夏县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夏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夏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主要指卷烟、雪茄烟;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第四条 本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市场导向、服务社会、科学规划、均衡发展原则,根据辖区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要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社会形势、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的变化,夏县烟草专卖局可对局部区域零售点布局进行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二章法律依据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必须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之规定,制定合理布局规划。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和经营场所等条件,由夏县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运城市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三章 布局标准

  第七条 零售点规划的方式,以夏县辖区乡镇行政区划、主要街道、行政村、居民小区、集贸市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划分若干基础市场单元和特殊市场单元。根据单元实际情况分别采取总量控制、距离控制、总量控制与距离控制相结合的模式,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

  第八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新设零售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县城主要街道东风东街、东风西街、新建南路、新建北路、解放南路、解放北路、温泉路、林荫路、康杰路、大辛路、司马光路、滨河路区域内,各零售点的间距应控制在30米(含)以上;城中村(南关村、西关村、裴社西、杨社西、上留村、中留村、南山底、挪过村、大辛庄村)以及其它街道、住宅区新增零售点间距应控制在50米(含)以上。

  (二)乡镇政府所在地主要街道新增零售点间距应控制在30米(含)以上。

  (三)夏县辖区由村民委员会管理的行政村(见附表),行政村(含自然村)按每100户居民设置一个零售点,100户以下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行政村在主要街道两侧的仍按所在村村民户数设置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合理容量限制,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需满足与周边最近零售点不低于20米的间距要求;经营主体在一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被查处的除外。

  按原零售点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企业类型改变;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改变经营主体;继承改变经营主体;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新选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

  2.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歇业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3.具备经营能力的烈属、特困户、低保户以及持有残疾人证的公民,申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提供相关证件经审查情况属实,且无就业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着每人限办一证,必须由本人驻店经营且无合伙或雇佣经营情形的。

  4.连锁企业名录内的便利店、超市等。遵循“一店一证”的原则,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根据各个分店所在位置分别提出申请的;

  5.营业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上的且卷烟经营面积在20平方米的便利店及超市;

  6.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学校、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四章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经营场所方面

  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经营场所。

  3.经营模式方面

  (1)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4.经营业态方面

  专门经营建筑装潢、五金交电、美容美发、药品及医药机械、文化体育、通信器材、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洗涤护理、服装制售、房屋中介、寄卖典当、祭祀用品、汽车租赁、运输信息等非主营食品、餐饮、住宿、娱乐业务的经营场所;母婴用品、文具玩具、游乐场所、休闲冷饮、游艺娱乐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

  5.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合理布局的特殊事项

  1.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对已经存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如不符合新的合理布局规划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通过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依法逐步做出调整,逐步达到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要求。

  3.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 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50米范围以内;

  (三) 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 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 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 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 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 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 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 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 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户数以夏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首次实地核查时的数量为基准;零售点的间距是指从申请经营场所的出入口中心点到最近零售点出入口中心点,以行人遵守交通规则正常行走的最短距离为标准进行测量的距离;实际经营面积是指为商品销售经营需要而直接占用的使用面积,不包括辅助公共服务场所及设施占用的面积。

  第十五条 本规划中的“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地下室、储藏室等;“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场所由砖、木、钢、土、混等材料建成,形成可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的,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简易板房、临时建筑、地下车库(位)、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建设的、位于已被政府公布或公告纳入征收规划的待拆迁区域的场所。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50米”、“30米”、“20米”指的是以遵守交通规则正常行走距离为标准进行测量的,从门口中心点至零售点出入口中心点的距离。

  第十七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包括所有进出通道口。“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

  第十八条 本规划由夏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划自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原《夏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经营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附件:夏县烟草专卖局辖区内行政村户数及可设置零售点数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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