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1号 发表于 2023-8-7 09:16:13

咨询《运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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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有关部门回应关切:

 暂行办法共25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关于《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遵循原则及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建设和管理活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滞蓄,规划引领、实事求是,分类施策、系统治理,统筹谋划、新老并重的原则。同时,《暂行办法》对市县两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作出规定,明确了市县两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中的责任。

  关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编制。为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暂行办法》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编制相应层级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同时要求市、县(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在规划中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为确保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能够得到严格执行,《暂行办法》规定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供应环节应提出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等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同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并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纳入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

  关于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及应急处置。为保障海绵城市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暂行办法》规定政府投资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并委托管养单位运行维护,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社会投资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同时,海绵城市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在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发生内涝的路段、下沉式立交桥、城市绿地中的植草沟、植被缓冲带、雨水湿地、雨水塘、下沉式绿地等区域,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建立预警系统,制订应急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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