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稷峰镇东渠村、东街村、南街村集体土地的公告
关于征收稷峰镇东渠村、东街村、南街村集体土地的公告稷山县二〇二三年第四批次建设用地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地字﹝2023﹞517号和运城市人民政府运政征土字﹝2023﹞71号批复,批准征收稷峰镇东渠村、东街村、南街村三村集体土地16.9275亩,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宗地一、征收稷峰镇东渠村集体土地5.5155亩(其中农用地0.1905亩、建设用地5.325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10.3万元/亩,全部采取货币安置。土地位于稷峰东街南,用途为其他教育用地。
宗地二、征收稷峰镇南街村集体土地5.271亩(全部为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10.3万元/亩,全部采取货币安置。土地位于稷山县城108国道南,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宗地三、征收稷峰镇东渠村、东街村两村集体土地6.141亩(其中农用地4.341亩、建设用地1.8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10.3万元/亩,全部采取货币安置。土地位于108国道南、稷峰东街北侧,用途为医疗卫生用地。
自本公告下发之日起,相关权利人于10日内持有关权属证件资料到所属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它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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