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检察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当好安商护企的“老娘舅”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中之重。今年以来,运城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检察机关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和市委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决策部署,主动融入运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从惩治侵害企业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到引导涉案企业堵塞管理漏洞、完善合规管理,从平等保护涉案各方合法权益到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履职,充分发挥“四大检察”综合职能,打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组合拳,努力当好安商护企的“老娘舅”,推动构建公正透明、优质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重拳出击打击侵权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立足职责,重点惩治侵犯企业权益及企业人员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刑事犯罪和破坏市场秩序、侵犯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2023年,全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227件288人,提起公诉357件607人;加大惩处侵犯企业权益的职务犯罪,尤其是在职能监管、行政审批中的“吃拿卡要”行为,今年共办理影响营商环境职务犯罪案件45件49人;充分运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强化对涉及企业相关案件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同时,坚持办理案件与追赃挽损并重,特别是在办理企业作为受害人的案件过程中,加大追赃挽损力度,最大限度挽回企业的损失,2023年为企业追赃挽损共计352.27万元。
近年来,销售假冒汾酒商标商品的情况在新绛县屡禁不止,不仅扰乱了社会经济市场秩序,也给农村食品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2022年9月16日,新绛县公安局接到举报,称发现侵犯注册汾酒商标犯罪线索。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发现,张某某2018年至2022年期间,从太原、吕梁等地购买大量假冒玻汾系列“53%vol汾酒”“48%vol汾酒”“42%vol醇柔老白汾”和“42%vol巴拿马”等6个商标品种汾酒,在其经营的副食经销部对外销售,销售金额12万元。同时,依法查获待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汾酒324箱,货值16万余元。公安机关向新绛县检察院通报案件情况后,县检察院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进一步查清犯罪数额,同时督促侦查机关对查扣的侵权产品进行食品安全鉴定。2022年12月21日,新绛县公安局以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新绛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3月17日,新绛县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并同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新绛县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同时,判处张某某承担3倍惩罚性赔偿金35万余元。
案件审查办理过程中,新绛县检察院发现,县市场监管部门对县域行政村假冒侵权行为查处工作不足、县域执法专业能力薄弱,是导致张某某销售假冒侵权产品得不到及时查处的主要原因。针对该问题,检察机关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严格落实打击侵权假冒执法责任,建立系统检查、跟踪落实制度,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检查行动”。县市场监管部门采纳了检察机关建议,检查酒类经营单位109户,立案查处1起行政违法行为。县检察院在后来的回访中了解到,经过一系列整顿治理后,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系列汾酒在新绛县域销售份额提升了15%。
以办案促治理
以监督促规范
合法经营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基石。为了给企业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运城市检察机关以理念更新为引领,以办案促治理,以监督促规范,扎实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在办案中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由专业人员参与企业合规考察、指导,监督企业执行。同时,联合其他行政机关实地走访涉案企业,帮助企业有效落实整改,督促企业合法经营。
某公司是四川省眉山市“三十强企业”,主要生产销售铝棒。周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及公司核心技术人员。2019年7月至10月,周某某在明知河南省巩义市赵某某、贺某某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仍将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1200吨危险废物二次铝灰委托二人非法转运处置。赵某某、贺某某将这些危险废物全部处置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刘某某,刘某某在未做任何防渗措施的情况下,将这些铝灰堆放在河津市一废旧工厂内。该市环保部门查处时发现,铝灰固体废物已产生大量氨气,严重污染土壤、大气环境。经专业机构鉴定,上述堆放物质属于有色金属冶炼危险废物。
案发后,周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科学规范处置危险废物。2022年1月18日,公安机关以周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河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其所在公司主动向检察机关提出开展企业合规工作申请。
河津市检察院联合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检察院开展社会调查后发现,周某某所在公司拥有6.8万吨铝型材建设项目生产线,年销售收入约12亿元,年纳税额1000万元,并计划投入大量生产环保资金申报铝灰综合利用项目,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但同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环保法律意识淡薄、对危险废物管理不严、处置流程不规范、危险废物追踪不到位等问题。决定对公司启动合规考察程序,与四川省检察机关共同组建第三方组织,开展异地合规工作。通过合规整改,该公司规范经营,铝灰综合利用项目建成,2023年第一季度产值16805万元,缴纳税款121万元。同时,该公司在合规整改中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铝灰已依照国家相关标准处置完毕。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周某某自首、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有效合规整改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向法院提出缓刑量刑建议。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于2023年6月16日以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与此同时,河津市检察院向河津行政执法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和司法建议。相关部门根据建议内容,积极开展“河津市生态环境问题大排查大起底大整治”专项行动,依法取缔处置6家“散乱污”企业,行政拘留7人。
2023年,全市检察机关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15件,在保障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运营的干扰,引导企业合法经营。
除了积极开展涉企合规工作,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强化组织领导,均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的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市检察院印发了《运城市检察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召开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推进会,确定检察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三项”保障措施,市县两级检察院班子成员与101家企业确立“一对一”服务关系,开展常态化入企走访、调研。河津市检察院深入龙门集团,帮助该企业申报省级培训(实训)基地;临猗县检察院对寄递企业落实“三项制度”提供法律建议;平陆县检察院多方沟通走访,帮助停业整改的服装企业寻求最优解决方案,为企业纾困解难。
加强沟通协作
督促依法行政
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以食品药品安全为切入点加强消费领域公益诉讼监督,协同行政单位推进食品药品行业的溯源治理。
2020年,永济市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协作平台向永济市检察机关反馈有多名行政违法人员尿检呈阳性,但均否认吸毒,且均有在一门店饮食羊汤经历的可疑线索。检察机关接到线索后经综合研判,将线索推送给永济市市场监管部门,建议对涉案门店进行日常检查,固定相关证据,及时抽样送检。
2020年3月,永济市市场监管部门对涉案羊肉馆进行检查,扣押店内调料及羊肉制品样品8份,经第三方检测,样品中含有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罂粟碱成分。永济市公安局立案后查明,2018年2月以来,应周某某要求,景某某在其经营的调料店将罂粟壳磨粉加入调料中,多次销售给周某某。周某某将掺有罂粟壳粉末的调料放入羊肉汤,在其经营的羊肉馆内销售。2021年7月12日,永济市检察院对周某某、景某某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后永济市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24万元;判处景某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6万元。2022年5月18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除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外,永济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涉案门店吊销许可证,涉案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察机关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在辖区内开展非法添加专项整治行动,对该市40余家羊肉馆进行专项检查,未发现相关违法情况。
今年以来,运城市检察院多次与行政执法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完善案件移送抄送程序、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制度。在完善沟通机制的同时,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聚焦涉企行政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领域,妥善办理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于行政违法案件构成刑事犯罪的,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不仅是检察机关的政治责任,也是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运城市检察机关接下来将继续发挥检察职能,进一步增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使命感,以保护知识产权、开展涉企合规、化解金融风险工作为抓手,建立健全检企联动机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公正法治化营商环境。
记者 张君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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