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1号 发表于 2024-3-2 09:38:35

稷山市场监督关于1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3期)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3期)

近期,在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涉及我县1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稷山县后稷中学食堂采购的直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后稷中学采购的直椒,抽样日期为2023年10月17日,经北京精益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稷山县后稷中学食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大葱共购进50千克,货值140元。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稷山县后稷中学食堂在购进该批次直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加强管理,认真查看菜品质量,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可追溯。

  (四)依法处罚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7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稷山县后稷中学食堂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直椒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结合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向供货商索要了资质和票据,证明了这批直椒的来源,且没有主观违法故意,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我局对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其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增强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规范经营管理,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

  二、稷山县东方致远双语学校食堂采购的茄子、直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东方致远双语学校食堂采购的茄子、直椒,抽样日期为2023年10月16日,经北京精益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稷山县东方致远双语学校食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茄子、直椒共购进152.5千克,货值457.5元。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稷山县东方致远双语学校食堂购进该批次茄子、直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加强管理,认真查看菜品质量,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可追溯。

  (四)依法处罚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7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稷山县东方致远双语学校食堂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茄子、直椒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结合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向供货商索要了资质和票据,证明了这批直椒的来源,且没有主观违法故意,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我局对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其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增强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规范经营管理,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

  三、稷山县翟店中学食堂(山西旭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采购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翟店中学食堂(山西旭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采购的茄子,抽样日期为2023年10月15日,经北京精益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稷山县翟店中学食堂(山西旭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茄子共购进35千克,货值120元。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稷山县翟店中学食堂购进该批次茄子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加强管理,认真查看菜品质量,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可追溯。

  (四)依法处罚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7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稷山县翟店中学食堂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茄子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结合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向供货商索要了资质和票据,证明了这批直椒的来源,且没有主观违法故意,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我局对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其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增强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规范经营管理,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

  四、稷山县西社镇办小学食堂采购的直椒、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西社镇办小学食堂采购的直椒、辣椒,抽样日期为2023年10月10日,经北京精益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稷山县西社镇办小学食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直椒、辣椒共购进43.千克,货值249.2元。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稷山县西社镇办小学食堂购进该批次直椒、辣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加强管理,认真查看菜品质量,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可追溯。

  (四)依法处罚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7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稷山县西社镇办小学食堂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直椒、辣椒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结合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向供货商索要了资质和票据,证明了这批直椒的来源,且没有主观违法故意,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我局对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其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增强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规范经营管理,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

  五、稷山县稷峰边小丫包子坊的餐具(勺子、碟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稷峰边小丫包子坊的餐具(勺子、碟子),抽样日期为2023年10月31日,经内蒙古华瑞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15日对稷山县稷峰镇边小丫包子坊进行立案调查。经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该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洗洁精,且对餐具清洗次数少,涮洗不干净、消毒不规范。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勺子、碟子)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警告;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洗洁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不合格洗洁精一桶(15千克),罚款二千元。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不合格洗洁精一桶(15千克);

  3.罚款2000元。

  六、稷山县翟店冠森蔬菜店销售的豆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翟店冠森蔬菜店销售的豆角,经北京精益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稷山县翟店冠森蔬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豆角共购进10千克,销售总额为110.4元。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稷山县翟店冠森蔬菜店在购进该批次豆角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加强管理,认真查看菜品质量,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可追溯。

  (四)依法处罚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稷山县翟店冠森蔬菜店未索取进货票据及查验供货商相关资质,无法证明进货来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结合调查结论及自由裁量结果,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10.4元;

  3、罚款2000元。

  七、稷山县翟店鲜多多超市销售的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翟店鲜多多超市销售的螺丝椒,经北京精益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稷山县翟店鲜多多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螺丝椒共购进6千克,销售总额为20.4元。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稷山县翟店鲜多多超市在购进该批次螺丝椒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加强管理,认真查看菜品质量,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可追溯。

  (四)依法处罚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1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稷山县翟店鲜多多超市未索取进货票据及查验供货商相关资质,无法证明进货来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结合调查结论及自由裁量结果,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20.4元;

  3、罚款5000元。

  八、稷山县翟店镇王慧水果超市销售的红提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翟店镇王慧水果超市销售的红提,经北京精益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稷山县翟店镇王慧水果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螺丝椒共购进13千克,销售总额为34.4元。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稷山县翟店镇王慧水果超市在购进该批次红提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加强管理,认真查看食品质量,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可追溯。

  (四)依法处罚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稷山县翟店镇王慧水果未索取进货票据及查验供货商相关资质,无法证明进货来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结合调查结论及自由裁量结果,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4.4元;

  3、罚款 2000 元。

  九、稷山县太阳乡东里俊伟超市销售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太阳乡东里俊伟超市销售的豆芽,经山西标谱通用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稷山县太阳乡东里俊伟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豆芽共购进5.3斤,违法所得为9.6元。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稷山县太阳乡东里俊伟超市在购进该批次豆芽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加强管理,认真查看食品质量,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可追溯。

  (四)依法处罚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1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豆芽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行为。

  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结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9.6元;

  2、罚款3000元。

  十、稷山县稷峰东野火锅店餐具(酒杯、水杯)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稷峰东野火锅店的餐具(酒杯、水杯),抽样日期为2023年10月30日,经内蒙古华瑞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13日依法对稷山县稷峰东野火锅店立案调查。经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该店对餐具清洗次数少,涮洗不干净。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酒杯、水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给予警告;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洗洁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罚,综上,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不合格洗洁精一桶(5千克);

  3、罚款5000元。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股刘丽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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