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绛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绛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山西省新绛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绛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新绛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西省新绛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4〕3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西省新绛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下达用于山西省新绛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专项奖补资金。
第三条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拨付、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
第四条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要突出公共属性,用于支持《山西省新绛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方案》的创建内容,主要支持规模种植、产业链供应链完善提升、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智慧农业建设、农产品认证与品牌培育、联农带农增收等方面。不得“撒胡椒面”,不搞平均分配,避免面面俱到,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市政道路、农村公路,不得用于一般性支出、列支管理费和项目咨询、论证评审费,原则上不得用于购买生产资料、发展休闲农业。不得重复安排中央财政已有专项支持内容,如农机购置补贴、高标准农田、仓储保鲜设施等。
第二章部门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产业园创建任务的相关单位、使用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项目实施主体。
第六条 新绛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产业园发展总体方针,组织领导和协调产业园创建工作。
第七条 成立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负责产业园具体创建工作的落实,主要职责:
(一)负责产业园项目和资金使用推进。
(二)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内容组织项目实施,全程监管相关招投标过程,加强项目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认真组织验收和绩效自评等。
(三)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四)负责遴选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绩效评价及验收等。
第八条 农业农村局是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业务指导监管、监督和服务工作。财政局做好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拨付,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镇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负责解决职权范围内的各项事务,积极推进产业园创建工作。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纳入《山西省新绛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方案》(简称“资金使用方案”)中的项目。
第十一条 产业园建设实行项目化管理,纳入资金使用方案中的项目,做好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公开公示、下达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资金拨付和绩效评价等。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主体按照产业园申报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组织相关资料编写项目申报书。管委会于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组织评审。评审合格后报领导小组审定,经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以适当方式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批准实施产业园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主体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有关管理制度、程序开展跟踪,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项目计划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的内容、地点、性质、标准等。必须建立项目档案,对建设内容前、中、后要留存影像资料,及时收集整理从项目申报到竣工验收各环节文件资料和有效证明材料。每月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向管委会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递交竣工验收材料(包括申请验收的请示、项目实施总结、工程造价结算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台账、建设现场影像资料和其他佐证材料)。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由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则不予通过项目验收。
第四章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六条 奖补方式。中央财政奖补资金采用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折股量化、直接投资等方式。
第十七条 奖补标准。以奖代补项目申请财政奖补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先建后补项目申请财政奖补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十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报账时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报账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采用“以奖代补”的项目,由项目乡镇或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方案规定的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资金投入情况及预期效果等进行综合验收后方可进行奖补,报账时需提供验收报告。
第二十条 采用“先建后补”的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报账。报账时需提供验收报告、竣工决算报告、项目审计报告、项目建设原始支出凭据等相关材料(原始支出票据由资金报账单位审验后盖章复印与会计档案一并存档,原始票据退回实施单位入账)。由政府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按照项目设计方案对项目建设单位投入情况进行决算审计,达到设计方案要求后方可进行补助。
第二十一条 采用“折股量化”的项目,需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和投资入股协议、验收报告。需项目建设主体、乡镇或主管部门同入股经营主体签订投资入股协议后方可预拨部分资金,项目建设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拨付余款。
第二十二条 “直接投资”项目,政府、部门(单位)直接实施项目时,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报账时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报账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资金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安全和高效运行,有关部门和建设主体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规范操作和有序运行,切实做好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主体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范围规范使用资金,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建立项目资金明细账,严格执行项目专项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条入账和现金支付。
第二十五条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必须各司其职、各尽所责,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影响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出现重大管理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绛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截止新绛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通过国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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