绛县企业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绛县企业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优化金融营商环境,帮助企业及时续贷,缓解资金紧张压力,规范、高效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提供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55号)、《关于进一步提升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晋金发一〔2022〕1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资金”),是指由县财政安排,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条件、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即将到期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提供临时周转服务的短期资金。
第三条应急周转资金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用于该企业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贷款转贷续贷的临时周转。
应急周转资金不适用于项目贷款、表外融资等业务。
第四条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应坚持政府引导、公益运作、周转使用、互利共赢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五条县财政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设立应急周转资金的引导资金。
第六条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完善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制度,监督指导资金运行,汇总分析使用情况,提升资金规范化使用效率。
第七条由县财政出资设立的公司作为应急周转资金的承办主体,具体承担应急周转资金运行及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市场化规范化运行应急周转资金,为企业融资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八条应急周转资金运行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的原则。严禁挪用、借用、超范围使用资金。
第九条县金融服务中心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承办主体与合作银行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本业务。
第十条承办主体应与合作银行就开展企业转贷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理调度应急周转资金。
第十一条应急周转资金可根据政策和市场需求变化情况,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决定终止。终止后的资金返还县财政。
第三章使用对象和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经营、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齐全;
(二)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诚信经营,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征信不良记录;
(三)无欠税漏税行为;
(四)企业确实存在转贷续贷困难,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还贷续贷手续并同意给予续贷;
(五)拥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规范的会计核算,按时报送财务会计资料。
第十三条下列企业原则上不得申报使用应急周转资金:
(一)列入环保关停及淘汰落后产能名单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违反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不履行还款责任、拖欠资金占用费的;
(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的。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回收
第十四条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向合作银行提出继续融资请求。合作银行经审查审批同意续贷,需在企业贷款到期前10 个工作日向应急周转资金承办主体提出使用应急周转资金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同意续贷有效文件(需注明还贷后发放不低于还款额的新贷款);
(二)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正在办理续贷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征信系统记录证明。
第十五条审核。企业和合作银行提出申请后,应急周转资金承办主体对企业的诚信状况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使用应急周转资金额度,明确还款日期、使用期限、占用费标准,与贷款银行和企业签署三方续贷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发放。资金使用经县金融服务中心备案后,由承办主体从应急周转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通知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应在收到应急周转资金后5日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最长不得超过20日。
第十七条归还。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负责将相应的应急周转资金及资金占用费足额划转至承办主体专用账户。
第十八条资料归档。应急周转资金收回后,承办主体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第五章 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承办主体是应急周转资金风险控制主体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应急周转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及时掌握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时监测预警应急周转资金使用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资金风险。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及时催收还款,按月向县金融服务中心报送应急周转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重要事项,自觉接受县金融服务中心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财政局、县金融服务中心、运城银保监分局绛县监管组组成绛县应急周转资金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协调小组,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划转自动调整),负责统筹管理应急周转资金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局负责应急周转资金筹集,并按有关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运城银保监分局绛县监管组负责对续贷银行使用转贷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对应急周转资金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成员单位会商资金的管理和运营,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金融办报告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按季、按年报送应急周转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挪用,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应急转贷周转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视同挪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应急周转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县金融服务中心牵头做好相应层级专项审计报告整改落实组织推动工作。
第二十三条对同意续贷且符合续贷条件的,合作银行承担按期足额续贷责任。对因未按时足额续贷导致应急转 贷周转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由合作银行承担应急周转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
各合作银行应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由于合作银行不能有效履行相关义务,致使借出的应急周转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或者由于合作银行故意提供虚假同意续贷意见,未兑现续贷承诺,造成应急周转资金不能按时归还,承办主体应依法对其进行追偿,按程序报告县金融服务中心提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建议采取取消其合作银行资格、相关县属先进荣誉、申请政府奖励补助资格等措施。同时,县财政取消在该银行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
第二十四条建立应急周转资金风险拨备制度,按资金占用费收入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业务运营过程中出现的不可抗力风险损失。风险准备金累计金额达到实缴到位应急周转资金规模的20%后,可暂不再计提。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占用费收取、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为充分提高应急周转资金的运转效率,企业在使用资金时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按占用时间缴纳差别化资金占用费,应急周转资金的最长使用时限不超过20日,资金占用费按照实际使用的自然日收取。5日(含5日)内归还,免收资金占用费;6日至20日(含 20日)内归还,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
除资金占用费外,应急周转资金使用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应急周转资金占用费收入列支限用于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性开支。
第二十七条应急周转资金的占用费收入结余、专户存储孳生的利息结余转增应急周转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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