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1号 发表于 2024-3-30 08:54:54

运城市政府已经取消的40项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附件1 运城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40项)
序号职权名称职权类别审批部门取消依据改革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备注
1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行政奖励市科技局《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运政发〔2006〕7号)已废止取消取消后,不再进行市级科学技术奖评审。
2全市工程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化工类专业除外)行政确认市工信局《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取消取消后,市人社局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评委会评审工作全过程进行随机抽查和巡查,进一步加大对评审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职称评审完成后由市人社局审批确认。
3运城市工艺美术系列初级任职资格评审其他权力市工信局《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取消取消后,市人社局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评委会评审工作全过程进行随机抽查和巡查,进一步加大对评审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职称评审完成后由市人社局审批确认。
4市非公有制(乡镇)企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其他权力市工信局《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取消取消后,市人社局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评委会评审工作全过程进行随机抽查和巡查,进一步加大对评审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职称评审完成后由市人社局审批确认。
5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认定初审其他权力市工信局《山西省限制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规定》已废止取消取消后,市工信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省级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项目初审其他权力市工信局《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措施(2013年第1批)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48号)已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42号)已废止;
《山西省财政厅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建〔2022〕27号)取消取消后,市工信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7省级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补贴资金初审其他权力市工信局《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已废止;
《山西省财政厅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建〔2022〕27号)取消取消后,市工信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8运城市中小微企业发展资金审核分配其他权力市工信局《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已废止取消取消后,市工信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9省级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初审其他权力市工信局《山西省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已废止;
《山西省财政厅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建〔2022〕27号)取消取消后,市工信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0对违反非公募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市民政局《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取消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晋民发〔2019〕51号)取消取消后,事中事后所有监管归省民政厅管理。
11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非公募基金会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封存行政强制市民政局《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取消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晋民发〔2019〕51号)部分取消取消后,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按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取消后,名称为“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封存”
12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及养老机构的撤销行政强制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取消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晋民发〔2019〕51号)部分取消取消后,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按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以撤销。取消后,名称为“对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撤销”,职权类别变更为“行政处罚”
13二级以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初审上报其他权力市住建局《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试管理意见》取消取消后,加强业务指导。
14建设工程劳保基金的收缴其他权力市住建局《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建筑企业劳动保险统筹费有关文件的通知》(晋政函〔2017〕105号);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对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综〔2017〕68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停止征收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建财字〔2017〕240号)取消取消后,加强业务指导。
15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初审其他权力市住建局《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管理的通知》(晋建科函〔2014〕722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进建筑节能产品(技术)推广工作的通知》(晋建科字〔2023〕179号)取消取消后,实时关注省住建厅发布的推广使用补充目录;加强对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的抽查、检查;加大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产品质量管控力度。
16造价咨询企业资格审核转报其他权力市住建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取消取消后,加强业务指导。
17全市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的动态考核其他权力市住建局《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山西省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函〔2021〕209号)取消取消后,山西智慧平台上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黄牌预警和红牌预警。
18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行政确认市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通知》(农办质〔2022〕16号)取消取消后,加强业务指导;加强日常督导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9对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隐瞒真实情况的、提供虚假材料的、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商务局《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废止取消取消后,依据省、市出台的关于成品油经营管理的相关文件,加强对全市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指导,并做好日常监管。
20对未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企业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商务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取消取消后,由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主体审批的职能部门给商务部门推送企业信息,商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21对成品油经营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销售走私成品油的;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商务局《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废止取消取消后,依据省、市出台的关于成品油经营管理的相关文件,加强对全市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指导,并做好日常监管。
22再生育涉及病残儿的医学鉴定行政确认市卫健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已废止取消取消后,市、县两级卫健部门不再组织病残儿鉴定,利用各种培训、会议、宣传活动,向各级卫健部门和社会公众进行政策宣传。
23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卫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版)取消取消后,市、县两级卫健部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检查。
2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初审其他权力市应急局《山西省国防科工局关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等有关情况的复函》取消取消后,市应急局每季度全覆盖检查一次,县(市、区)应急局每月全覆盖检查一次。
25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换证初审其他权力市应急局《山西省国防科工局关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等有关情况的复函》取消取消后,市应急局每季度全覆盖检查一次,县(市、区)应急局每月全覆盖检查一次。
26小微企业确认其他权力市应急局《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取消取消后,贯彻落实(应急(2021)83号)精神对小微企业宣贯教育学习;事中加大小微企业日常检查频次,并把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纳入日常监管范围;要求小微企业按照规模以上企业成立相应管理机构,建立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好双预防体系建设并加快运行。
27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奖励行政奖励市市场监管局《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已废止取消取消后,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进行监管。
28对抽奖式有奖销售的事前备案其他权力市市场监管局《山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22年修订版)取消取消后,加强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组织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9对合同争议的行政调解其他权力市市场监管局《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1997年工商总局令第79号)已废止取消取消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总局网站上建立了全国合同示范文本库。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加强业务指导,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
30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批发企业认证初审其他权力市市场监管局《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03号)取消取消后,由省药监局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31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初审其他权力市市场监管局《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取消取消后,加强业务指导;配合省市场监管局加强日常督导检查;及时跟进示范区建设,积极向省市场监管局反馈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帮扶工作。
32广告发布登记行政许可市审批
服务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改版)取消取消后,对广告发布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广告发布内容是否违法进行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33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备案其他权力市审批
服务管理局《山西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已废止取消取消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总局网站上建立了全国合同示范文本库。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加强业务指导,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
34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行政许可市审批
服务管理局《关于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改为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晋粮法字〔2021〕81号)取消取消后,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共享信息,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5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市审批
服务管理局《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取消人防设计、监理甲级资质单位开展业务告知性备案的通知》(晋人防办字〔2021〕41号)取消取消后,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有投诉举报和质量问题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对人防监理企业的从业行为和服务质量实施“互联网+监管”,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发风险开展专项检查;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构建黑名单制度,并建立相关失信惩戒制度。
36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其他权力市审批
服务管理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企取消取消后,住建部门根据《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对本辖区内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37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放射性污染及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市审批
服务管理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修订)取消取消后,市生态环境局要监督和指导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放射性污染及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38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行政许可市审批
服务管理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市监发〔2022〕155号)取消取消后,市市场监管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9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市审批
服务管理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已废止;
《外资企业法》已废止;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已废止取消取消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和商务部门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协助企业解决困难。
40反顺序开采审批其他权力市能源局《关于加强生产煤矿技术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煤技发〔2021〕314号)取消取消后,反顺序开采项目通过所有手续办理后,市、县两级能源局按照省能源局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监管,从初步设计、工程质量、施工组织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市能源局每年全覆盖检查一次,县(市、区)能源局每半年全覆盖检查一次。项目投产运行后,开展生产能力及生产要素核查,市能源局每季度开展一次,每年全覆盖检查一次,县(市、区)能源局每月开展一次,每半年全覆盖一次。安全监管由应急局负责。


附件2 运城市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3项)
序号职权名称职权类别审批部门下放依据改革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备注
1批准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其他权力市住建局《关于市级物业管理职责下放盐湖区有关事项的通知》(运编发〔2022〕11号);
《物业管理条例》下放至
盐湖区住建局下放后,机构的审批和监管,由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按照其他同类机构的审批和监管方式分别实施审批和监管。

2渔船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确认市农业农村局《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下放至县级
农业农村局下放后,加强业务指导;加强日常督导检查。

3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行政征收征用市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下放至县级
农业农村局下放后,加强业务指导;加强日常督导检查。



附件3 运城市政府决定变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20项)
序号职权名称职权类别原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变更依据备注
1新建商品房转让确认行政确认市住建局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运编办发〔2020〕230号);
《关于规范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运编办发〔2021〕163号)

2房改房、集资房转让确认行政确认市住建局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运编办发〔2020〕230号);
《关于规范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运编办发〔2021〕163号)

3还迁房转让确认行政确认市住建局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运编办发〔2020〕230号);
《关于规范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运编办发〔2021〕163号)

4存量房转让确认行政确认市住建局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运编办发〔2020〕230号);
《关于规范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运编办发〔2021〕163号)

5房产转移登记其他权力市住建局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运编办发〔2020〕230号);
《关于规范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运编办发〔2021〕163号)

6房屋抵押权登记(10个子项)1.抵押权登记;2.抵押权变更登记;3.抵押权转移登记;4.抵押权注销登记;5.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6.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7.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8.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9.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10.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其他权力市住建局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运编办发〔2020〕230号);
《关于规范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运编办发〔2021〕163号)

7房屋预告登记(4个子项)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3.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4.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其他权力市住建局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运编办发〔2020〕230号)文件;
《关于规范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运编办发〔2021〕163号)

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市审批
服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运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全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请示》(运审管发〔2020〕14号)

9公路工程交竣工质量鉴定行政确认市审批
服务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0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其他权力市审批
服务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17年修正版)

11工地试验室登记备案其他权力市审批
服务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12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核行政许可市审批
服务管理局市民政局《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中市县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1〕47号)

13建设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审批行政许可市审批
服务管理局市民政局《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中市县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1〕47号)

14外国人来晋工作许可行政许可市审批
服务管理局市科技局《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中市县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1〕47号)

15职业资格证书核发行政许可市审批
服务管理局市人社局《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中市县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1〕47号)

16市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审查其他权力市审批
服务管理局市体育局《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中市县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1〕47号)

17出版物批发企业设立初审行政许可市审批
服务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中市县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1〕47号)

18新闻记者证初审行政许可市审批
服务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中市县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1〕47号)

19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初审行政许可市审批
服务管理局市文旅局《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75号)

20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初审其他权力市审批
服务管理局市文旅局经市文旅局请示省文旅厅建议由市文旅局办理



附件4 运城市政府决定增加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6项)
序号职权名称职权类别审批部门增加理由和依据法律、法规具体条文备注
1对管道企业未经审批或者核准,擅自建设管道、擅自改变经审批或者核准设计方案、未经审批或者核准,擅自改建或者搬迁的处罚行政处罚市能源局《中共运城市委办公室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运办字〔2019〕62号)《山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第二十四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审批或者核准,擅自建设管道的;
(二)擅自改变经审批或者核准设计方案的;
(三)未经审批或者核准,擅自改建或者搬迁的。

2对管道企业未建立健全管道安全保护制度、未完善检测、维修、保养措施、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演练,储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和物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设立警示标志、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处罚行政处罚市能源局《中共运城市委办公室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运办字〔2019〕62号)《山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第二十五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管道安全保护制度的;
(二)未完善检测、维修、保养措施的;
(三)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的;
(四)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演练,储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和物资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设立警示标志的;
(六)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3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施工作业损坏管道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市能源局《中共运城市委办公室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运办字〔2019〕62号)《山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第二十六条 “其他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施工作业损坏管道,未立即通知管道企业,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行政处罚市能源局《中共运城市委办公室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运办字〔2019〕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 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5对能源企业(煤矿除外)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罚行政处罚市能源局《中共运城市委办公室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运办字〔2019〕62号)《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修订)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从事国家和行业部门认定的危险作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市能源局《中共运城市委办公室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运办字〔2019〕62号)《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修订)  
第七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二)从事国家和行业部门认定的危险作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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