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柯一梦 发表于 2024-3-31 09:39:21

解析坚持4大落原则,“合村并居”宜适度、慎重推进!


作为一涉足房地产争议解决领域的诉讼律师,笔者认为撤村并居、合村并居不能搞计划制,而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际情况判断是否推进。即使推进,也应当小步前进。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北京在明律师律师人员会成为行业的主流,会逐步影响越来越多的人。

一、并非所有村庄都应就地城镇化,撤村并居有要求

有统计数据显示,1988年有981万个村庄。2022年,已减少到65万个。随着城乡一体化速度加剧,村落消失的速度也令人侧目。

农村人口进城,城市土地资源不足,双向挤压出了村落合并、村建制撤销、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等产物。从某种意义上说,撤村并居、合村并居也在情理之中。

不过,这并不等于所有的村庄应当一律撤并。

2022年2月5日,《乡村振兴创业战略规划(2022-2022年)》第九章明确提出,要根据不同村庄的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等,按照集聚提升、融入城镇、特色保护、搬迁撤并的思路,分类推进乡村振兴,不搞一刀切。其中,第四节对需要搬迁撤并的村庄进行了明确规定:

①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地区的村庄;

②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搬迁的村庄;

③人口流失特别严重的村庄。

二、一般村庄需考虑村民支付能力、当地组织搬迁资金支持能力循序渐进

对于其他位于城市近郊区或县城城关镇所在地的村庄,以及传统村庄,《乡村振兴创业战略规划(2022-2022年)》鼓励结合村庄自身发展需求,逐步进行聚集提升、城郊融和。

毕竟,合村并居并非简单的物理合并,还涉及文化风俗的融合、生产生活方式和生活成本的改变,以下几类影响可谓是“硬邦邦”的,必须加以考虑、兼顾:

①城乡融合度比较高的村庄,村民们不再依赖传统口粮地谋生,而是将房屋进行出租,或者因地制宜“住改非”进行小本买卖,基本能够靠房养家。

如果没有公共利益项目征收用地的必要及保障生活水平条件不降低的公平补偿安置,仅是简单要求这类村民上楼,且城乡融合尚未达到能充分解决村民就近就业水平的情况下,村民的长远生计将失去保障。

②城乡融合度不高的村庄,村民们仍从事农业生产。如果要求这类村民集中上楼,不仅距离远、不便于耕种,而且所谓新农村社区不像传统宅院一样可以饲养畜禽、种植蔬菜、存放农具和晾晒粮食,不便利程度可见一斑。

③农村村民不像城镇居民一样享受医疗、养老、子女入学、社会保险等福利保障,月均收入也普遍不高,“被上楼”对于村民意味着不仅面临二十万元以上的楼房购买成本,还要面临物业费、卫生费、燃气费等“月月有、年年有”的生活成本增加。

④“一户一宅”的私密程度较高,住宅面积普遍较大。在集中上楼的过程中,原来约定俗成的超占面积、超建面积往往会以“算不得数”不作为置换面积。就算允许村民按际原有面积上楼,也有大部分村民根本力支付购房价款。

以上几个方面的核心拷问还是在于村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收入来源两个关键点。因此,在新农村社区建设没有相应产业发展做支撑,村民第二、产业就业有保障的情况下,不宜激进地定指标、下任务,盲目撤村并居。

、撤村并居过程中须保障村民合法权益

符合《乡村振兴创业战略规划(2022-2022年)》的撤村并居,除重大公共利益项目征收导致的类型外,一般以村民自治形式施。

照以往各地村委会主导“自己改造自己”的搬迁历史路径来看,存在着以软暴力逼迫村民就范、村委会肆意非法强拆村民房屋、补偿过低需村民倒贴钱购买安置房、先拆迁后安置且安置房逾期交付现象严重等践踏村民合法权益的情形。

这也是为什么山东省拟制定《山东省村庄布局专项规划》,大规模推行合村并居引发各界热议的现原因。

在没有专项法律规范对撤村并居作出调整之前,不适用公共利益征收的撤村并居项目应该坚持以下4大落原则从具体操作层面保障村民合法权益:

①撤村并居是否启动、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安置房建设选址、安置房户型设计,需由村民说了算。

即应当按照《村民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或本村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召开村民会议,同意搬迁的人数需超过到会人员的50%。而不能直接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除非村民会议明确授权可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该事项。

②严格落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补偿安置原则,在村庄土地资源充足、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保障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安置方式。

③严禁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电和道路通行或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株连”逼迁等方式迫使村民搬迁。

④村委会不得以帮拆、助拆等任何形式变相强制拆除村民的房屋。如果村委会对部分村民设置退原宅基地义务,须保障村民的诉讼救济权利。

在明拆迁律师相信,撤村并居的制度设计初衷是好的。那么,在相关法律规范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应当克制地把好事办好,不搞一刀切,合法推进、合理推进,保障农民群体的合法权益,使撤村并居在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中发挥积极、正面的作用,而不要使其异化成制造新的社会矛盾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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