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外嫁女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
在征地过程中,存在侵害外嫁女合法权益的情况,且大多以村民会议、村委会决定或者是以当地风俗等形式剥夺外嫁女获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北京在明律师律师人员会成为行业的主流,会逐步影响越来越多的人。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户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或生活在该组织,而对该组织的土地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人。有户籍在集体经济组织,又取得了承包土地经营权,并生产生活在该组织内的,应被认定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从该条的规定看,旨在保护出嫁妇女的合法权益,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的规定来看,应当理解为禁止发包方因承包方家庭成员出嫁等情形收回相应份额承包地而损害承包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不是维持出嫁妇女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的规定不能成为确定“农嫁女”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
妇女未出嫁或嫁到本经济组织内,不涉及户口的迁移问题,对其成员资格并异议。但结婚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是结婚到城镇的,其成员资格就应予以区别认定。
一、出嫁女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1嫁到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妇女的成员资格
户籍没有迁出,居住生活在婆家,承包土地亦存在,得认定为原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参加原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户籍已迁到婆家,居住生活在婆家,在婆家没有分得承包土地,在原组织保留有承包土地的,则不能享有原组织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但原承包土地仍是其生存条件之一,依附于娘家的承包农户,应当作为安置对象,对娘家的征地的安置补助费则享有分配权。
2嫁到城镇的妇女的成员资格
户口未迁出,没有取得非农业户口,承包地亦保留,但在城镇婆家居住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原组织成员,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户口已迁出,已取得城镇(不设区的市)户口,居住城镇生活,但保留原承包土地的,不再有成员资格,不能享有土地补偿费分配权,但可因保留有承包土地,应当享有承包土地被征收后的安置补助费分配权。
二、嫁入妇女在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后女方可以到男方家庭落户,男方也可以到女方落户。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嫁入妇女的户口迁入了男方集体经济组织地,并且获得了家庭承包的土地,因此应当认定嫁入妇女的成员资格,对土地征收补偿款依法应享有平等的分配权。
、离婚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离婚的妇女户口没有迁出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且其在出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没有承包地的,应当认定具有其夫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有权获得征地补偿费。丧偶妇女也是一样的。根据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会、村民小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的份额,应予以支持。”因此离婚的妇女不因为离婚而丧失分配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的权利。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如果出嫁女的合法权利遭受到侵害,可以先请求村民会、乡(镇)人民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调、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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