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柯一梦 发表于 2024-4-6 12:35:38

洞察征收拆迁中的那些“违建”到底是不是建筑


【我的房子究竟是不是建筑】基于这个原因,可以推测北京在明拆迁律师哪位好的市场反馈会越来越好,也正是其能够发展起来的重要原因之一。

大家都知道建筑大概率要依法进行强制拆除,而且不予补偿,但是什么样的房屋才是建筑呢

一般而言,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用地批准文件,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从法理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水、交通、航空等领域法律法规建造的房屋及附属设施。

一般来说,建筑主要包括以下表现形态: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

(2)未经批准的自建房,即在现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高、阳台等处的私搭乱建,农村和城市均有大量此种房屋;

(3)未经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翻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且没有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4)在现有宅基地上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基础上擅自加盖的建筑物;

(5)在征收拆迁范围确定后施新建、扩建、改建以不当获取补偿利益的建筑物。

建筑形成的一般原因是:

1城市规划不到位,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房屋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居住使用需求。而在这种供需不平衡的状态下,规划部门又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宏观调控作用,导致一大批建筑的出现。

2行政监管不到位,践中,对于建筑,行政机关职权不明,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管,导致大量新增违建转变为存量违建,成为难解的“历史遗留问题”。

3法律规定不到位,针对建筑的法律规制存在立法滞后、执法不当、追责乏力的问题,践中的建筑得不到有效处理。

总之,判断一处房屋是否属于建筑,不仅要考虑其是否取得规划、用地许可证件和际存在是否影响城乡规划和土地环境资源,更要综合考虑其是否存在特殊的历史原因等其他因素。在未有充分事和证据证的情况下,不宜简单以“证”为由否定涉案房屋的合法性,更不能随意据此将其限期拆除甚至在征收中不予补偿。

【建筑是以什么程序来认定和处置的】

由于房屋的建设情况十分复杂,尤其是城中村或旧城区,存在大量因历史原因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或审批许可手续的建筑,所以建筑的认定主体、认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直接认定证房屋就是建筑。

具体流程如下:

首步:调查取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管部门依法进行现场调查,就未经登记的房屋的建造时间、地址、用途、面积、结构、所有人、使用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制作询问笔录。

第二步:根据查清的事责令限期改正

对没有用地和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之规定改正状态,交纳罚款后可补**件。

第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者决定

对于涉及用地或者严重违反城乡规划且法通过改正消除影响的情形,行政机关可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者决定,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若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则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拆除。

针对这一查处违建的核心文书,当事人可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寻求有效救济。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之规定,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行政机关权直接拆除涉案房屋。这也是遭遇“以拆违促拆迁”情形时比较为重要的应对方式。

第四步:作出书面催告

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仍动于衷的,行政机关会在救济期限届满后作出书面催告,敦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有权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并进行记录、复核。

第五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

有关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的,应当对其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中需要载明当事人的姓、地址;强制拆除的理由和依据、方法和时间;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并需要加盖作出机关的印章。强制拆除决定书作出后,必须依法送达给当事人。

第六步:发布强制拆除公告

在施强拆前行政机关需发出公告,比较后一次敦促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仍未配合的,有强制执行权的部门应当先向县级以上人民申请,由县级以上责成后,方可施强制拆除;乡、镇可以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自行决定组织施强拆。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则不能自行强制拆除建筑,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为大家总结的建筑那些事,相信大家看过之后会对建筑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在明律师提醒大家,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当你的房屋被告知是建筑,一定要提起注意,很有可能是征收方为了完成项目施的逼签行为,如有异议一定要尽早咨询专业律师,以防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一旦房屋遭“拆违”义的强拆,当事人要及时收集房屋合法及强拆所致损失的证据,提起确认强拆行为的诉讼,进而通过申请行政赔偿的途径追究者的法律责任,尽力弥补拆除行为所带来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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