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柯一梦 发表于 2024-4-8 13:09:49

今日访谈婚后取得的拆迁补偿利益,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吗


2022年,张某男家的老宅拆迁,因其户口在该房屋,获得了拆迁补偿款近80万,后张某男用补偿款购买了回迁房,并登记在其下,用于婚后居住。基于这个原因,可以推测北京在明拆迁律师哪位好的市场反馈会越来越好,也正是其能够发展起来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李某女认为回迁房屋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当属于婚后共同财产。但是张某男认为被拆除房屋系其奶奶遗留的祖产,该部分拆迁补偿利益不应当与女方分割。

法院判决

后双方因为法协议分割财产,故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

本案中,男方在婚前已经将户口迁入了被拆迁房屋中。房屋拆迁过程中,男方因是户籍登记人口,故作为被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获得了拆迁利益,该拆迁利益应当属于男方婚前已享有利益的一种转化。

且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应当基于夫妻双方对于财产取得的共同付出及贡献。被拆除房屋系男方祖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亦未对被拆除房屋进行翻建、扩建或者其他贡献,故女方对其并不享有权利。

回迁房虽然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是该房屋是被拆迁房屋财产权益的转化,女方亦对其不享有权利,因此女方主张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于法据。

在明拆迁律师说法

进入2022年后,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夫妻在家相处的时间变长,导致一些夫妻间的裂痕加大。某些地方的民政部门自复工开始,出现了离婚爆满的高潮状态,甚至排队都要从月初排到月底。而当离婚遇到拆迁,因为拆迁利益比较多,安置房分配机制复杂,夫妻双方打的更是不可开交。

基于以上的案情,在明律师要明确以下两个问题:

首,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应当考虑财产来源及双方贡献。

《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件中,被拆迁房屋系男方的祖宅,对于该财产的取得,女方并没有作出贡献。拆迁虽然发生在婚后,但拆迁补偿款应当属于男方婚前已享有利益的一种转化形式。并且男、女双方也未对房屋进行过翻建、扩建或存在其他贡献,因此女方更没有权利主张分割房屋或房屋拆迁后取得的拆迁利益。

第二,如离婚后一方居住困难,要适当给予未分得房屋一方经济帮助。

居住权益是人民生产、生活的基础性权益。离婚案件中,房屋的处理对当事人影响较大,决定着当事人离婚后能否继续稳定生活。如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一直居住于一方婚前宅基地上房屋,或居住于一方婚前宅基地房屋拆迁所得的安置房屋中,而离婚后又未能分得房屋,则该方很可能面临居住困难的情况。

在此种情况下,《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即使一方对房屋的取得没有贡献,也可以考虑其一定时间内对房屋的居住权利,以便其寻找新的居住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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