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柯一梦 发表于 2024-4-18 15:16:42

关于:杨在明律师:没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征收方就能直接拆我的房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北京市在明律师事务所电话向着良好的方向发展是可能的,未来还有很多值得我们期待的地方。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根据上述法条可以确定,对于合法的房屋,市、县级人民是没有权力直接进行强制拆除的,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拿到人民法院的准予执行裁定书,才能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而诸如房屋征收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其他县级的工作部门等主体均权对合法的房屋施强拆。

对于合法房屋,行政机关如果擅自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更属于行为。

申请法院司法强拆,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

1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司法强拆也要保障被征收人得到合理补偿】

征收补偿决定所确定的补偿数额是被征收人随时可以前去签约领取的,司法强拆不会对被征收人的法定补偿利益产生影响。

但需要指出的是,政策性的各种早签、早搬奖励金在此阶段将可能被征收方扣除,这一部分费用被征收人可以委托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和协商谈判去争取,但不是一定能够拿到的。

《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需提交的材料有明确的规定,各位被征收人可以自行搜索加以学习了解。

避免自己的房屋被司法强拆,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征收部门是否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在践中,个别地方的征收部门仅仅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情况下就开始强拆房屋,还有的是作出补偿决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后的审理过程中就将房屋强拆,这些都是明显的行为,出现这种情况,被征收人一定要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提起诉讼进行权利救济。

2行政机关是否履行催告义务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征收部门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之前,要履行催告义务,如果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征收人再不采取措施,房屋就会被强制拆除。

3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时,是否合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民事诉讼法》也作出相关规定,强制执行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强制执行是司法强拆的比较后一个环节,在执行过程中,仍有可能出现情形。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保留证据,如果强制拆除过程,即使房屋被拆,被征收人依然还有获得公平合理补偿的机会。

杨在明律师比较后提醒大家,之所以很多被征收人的房子被强拆,没有获得理想的补偿,主要是因为没有抓住关键的权利救济时点,错过了维护合法权利的比较佳时机。因此,如果你对补偿协议不满意,一定要及时、尽早咨询专业律师,争取早日与征收部门谈判,避免造成浪费了时间与金钱,还没能得到满意补偿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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