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农村土地征收时,出嫁女可以获得和其他村民一样的补偿吗
为什么出嫁女的权益的不到保证很大的问题就是因为“出”这个字,何谓“出”,就是从娘家出来不再是这个家里的人了。同时这个词汇笔者认为原本就存在一定的轻视,不然,同样是结婚,怎么没有男性的某个称谓和出嫁女形成对应呢也就是说北京市在明律师事务所电话向着良好的方向发展是可能的,未来还有很多值得我们期待的地方。
在很多农村,女性的地位原本就不高,一旦出嫁,分家产都没了女儿的份,更别提拆迁补偿这种事了。这完全是错误的观念,但是可悲的是,不仅很多婆家娘家有这样的观念,许多女性自己本身都已经默认了这样的观念,对原本属于自己的权益放任不管,受了损失也默默忍受。
许多村子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的时候,以各种“外来媳妇”“出嫁女儿”等原因振振有词的试图抢走属于女性的分配权利。有的村委会表面上讲究民主,把分配权利交给大家投票,为了自己的利益,村民当然会把这些女性排除在外。那么,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呢出嫁女或者外来媳妇,究竟有没有权力参与拆迁补偿的分配呢
一:结婚后户口迁入婆家
户口迁入婆家在农村是占大多数的,这里也要分两种情况作分析。
首, 女性在结婚后将户籍迁出到婆家,但在婆家并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娘家村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旧存在。那么如果娘家村子如果遇到征地拆迁,那么该女性依旧有拆迁补偿分配的权利。
第二,如果结婚之后户口从娘家迁出,户口已经落到了婆家,且在娘家的村子获得了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此种情况下丧失了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娘家村子征地时不能取得相应的征地补偿款,但是如果是婆家的村子土地被征收,在进行拆迁补偿分配时,必须有该女性一份。简单来说就是,论户口是否迁到了婆家,在两边村子土地征收时,该女性是不可能一边都得不到补偿的。
二、结婚后户口未迁入婆家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农村女性在结婚后,有权自己选择是否要把户口迁入婆家。如果结婚后户口没有从娘家村子集体户口上迁出,那么就应当跟户口所在村集体的其他村民获得一样的待遇,在拆迁补偿时获得属于自己的拆迁补偿款。虽然已经结婚,但户口没有迁到婆家,因此法获得在婆家村子的村民资格更加不可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意味着该女性依旧拥有原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拆迁补偿是对被征收的土地的相应补偿,既然是在自己权利范围的土地被征收,当然就有权力参与征收补偿的分配,这些权利跟女性是否结婚没有任何关系。有的村集体会以“村规民约”的形式,规定出嫁的妇女一律没有村民资格,在拆迁补偿时也不给出嫁的妇女。
、结婚后户口迁入小城镇
还有的妇女在结婚后,既不保留原来户口,也不将户口迁入婆家,而是和丈夫一起到小城镇生活,在城镇上建立新的户口。那么这个情况,出嫁的妇女还可以获得拆迁补偿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也鼓励和支持小城镇建设,该文件特别指出:对进镇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
因此,已婚妇女的户口虽然已经从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但在我国法律规定中,依旧可以保留其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权利依旧受到政策法规的认可,在拆迁补偿时依旧可以获得分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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