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柯一梦 发表于 2024-4-26 16:50:07

解析:土地征收里有什么必要的文件


有很多被征收人经常莫其妙的自家的土地就被人收走了,由于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可能压根土地征收的性质都不知道,就慌慌张张的签了字,把自家赖以生存的土地交了出去。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北京在明律师律师人员会成为行业的主流,会逐步影响越来越多的人。
这样的情况广泛的发生在许多农村地区,也有很多遇到这样情况的当事人直到失去了土地才来找征地拆迁律师求助,际上已经丧失了维权的先机。土地征收里有什么必要的文件,如果看不到这些,就千万不能签字。

重要文件一:征地报批前程序证明材料

这种“批前证明材料”在一些地方容易被忽视,事上这是没有不行的一类文件,其代表文件通常叫征地告知书或拟征地公告。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征地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征收农民土地要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地报批前认真履行程序,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征地告知要切落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被征地农民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上述“告知、确认、听证”即批前程序,应当出现在征地依法报批前,也就是在征收土地公告作出之前。若此程序,则意味着征地程序存在问题,征地批复原则上法合法获得的。前述《征地信息公开通知》明确指出,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属于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必见文件二:征地批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长时间基本农田; (二)长时间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十五公顷的;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首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予以公告并组织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这其中的“法定批准程序”中比较重要的一份文件,就是征地批复。可以简单的理解为,有批复,有征地;批复,则征地。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按照信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市、县要在严格执行征地报批与施程序的基础上,加大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力度,积极主动公开征地中与群众密切相关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征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包括或省级人民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施方案的文件;
据此,征地批复属于必须依职权主动公开的文件,需农民申请即可见到。若被征地农民所面临的项目未有此文件即开始征地、动工,则属于典型的“未批先占(建)”,农民旋即可申请土地查处,并坚决守地拒绝交出。

重要文件:征收土地公告

前述《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公告”就是征收土地公告,它是基于征地批复作出的。《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4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施。

第5条进一步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第14条明文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这可以简单的理解为:有公告,有征地;公告,则征地。

重要文件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7-11条对这一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补偿权益的方案公告的方方面面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这里就不再展开了,农民朋友们可以直接百度,自行了解。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14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这可以简单的理解为:有方案,有征地;方案,则征地。

比较后想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上述程序中的部分内容存在交叉关系,譬如根据国土部文件规定,在严格履行了批前程序的情况下,批后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的程序就可以省略,因为有关意见事上在批前已经提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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