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农村土地征收时,出嫁女可以获得和其他村民一样的补偿吗
为什么出嫁女的权益的不到保证很大的问题就是因为“出”这个字,何谓“出”,就是从娘家出来不再是这个家里的人了。同时这个词汇笔者认为原本就存在一定的轻视,不然,同样是结婚,怎么没有男性的某个称谓和出嫁女形成对应呢基于这个原因,可以推测北京在明拆迁律师哪位好的市场反馈会越来越好,也正是其能够发展起来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很多农村,女性的地位原本就不高,一旦出嫁,分家产都没了女儿的份,更别提拆迁补偿这种事了。这完全是错误的观念,但是可悲的是,不仅很多婆家娘家有这样的观念,许多女性自己本身都已经默认了这样的观念,对原本属于自己的权益放任不管,受了损失也默默忍受。
许多村子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的时候,以各种“外来媳妇”“出嫁女儿”等原因振振有词的试图抢走属于女性的分配权利。有的村委会表面上讲究民主,把分配权利交给大家投票,为了自己的利益,村民当然会把这些女性排除在外。那么,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呢出嫁女或者外来媳妇,究竟有没有权力参与拆迁补偿的分配呢
一:结婚后户口迁入婆家
户口迁入婆家在农村是占大多数的,这里也要分两种情况作分析。
首, 女性在结婚后将户籍迁出到婆家,但在婆家并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娘家村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旧存在。那么如果娘家村子如果遇到征地拆迁,那么该女性依旧有拆迁补偿分配的权利。
第二,如果结婚之后户口从娘家迁出,户口已经落到了婆家,且在娘家的村子获得了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此种情况下丧失了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娘家村子征地时不能取得相应的征地补偿款,但是如果是婆家的村子土地被征收,在进行拆迁补偿分配时,必须有该女性一份。简单来说就是,论户口是否迁到了婆家,在两边村子土地征收时,该女性是不可能一边都得不到补偿的。
二、结婚后户口未迁入婆家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农村女性在结婚后,有权自己选择是否要把户口迁入婆家。如果结婚后户口没有从娘家村子集体户口上迁出,那么就应当跟户口所在村集体的其他村民获得一样的待遇,在拆迁补偿时获得属于自己的拆迁补偿款。虽然已经结婚,但户口没有迁到婆家,因此法获得在婆家村子的村民资格更加不可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意味着该女性依旧拥有原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拆迁补偿是对被征收的土地的相应补偿,既然是在自己权利范围的土地被征收,当然就有权力参与征收补偿的分配,这些权利跟女性是否结婚没有任何关系。有的村集体会以“村规民约”的形式,规定出嫁的妇女一律没有村民资格,在拆迁补偿时也不给出嫁的妇女。
、结婚后户口迁入小城镇
还有的妇女在结婚后,既不保留原来户口,也不将户口迁入婆家,而是和丈夫一起到小城镇生活,在城镇上建立新的户口。那么这个情况,出嫁的妇女还可以获得拆迁补偿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也鼓励和支持小城镇建设,该文件特别指出:对进镇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
因此,已婚妇女的户口虽然已经从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但在我国法律规定中,依旧可以保留其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权利依旧受到政策法规的认可,在拆迁补偿时依旧可以获得分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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