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柯一梦 发表于 2024-5-23 11:34:00

今日更新汇总【拆迁】村民拒签补偿协议后,房屋被强行认定为违建给拆了!


在我国,“以违促拆迁”的情况已经屡见不鲜,当被征收方对拆迁补偿的问题不满意时,征收方就会联合其他部门将房屋认定为违建,给被征收发布限期自行拆除的通知书,若是被征收人不自行拆,涉案房屋便会被强制拆除。洛阳市某村的权某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通过2023年高速公路拆房补偿标准的现状可以看出市场前景比较广阔,有利于我们进行参考和投资。















村民拒接签订拆迁协议,征收方联合规划局将房屋认定为违建强行拆除







权某系洛阳市某村村民,在本村集体土地上建有房屋,并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由于洛阳市区人民要市政改造,开始组织施拆迁工程。拆迁规划的范围包括该村的部分土地,权某的房屋正好包含在内。但由于双方对安置补偿问题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权某拒绝在《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







可是在2022年1月2日,区规划局突然对权某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建筑通知书》,区规划局认为权某的房屋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建。要求权某于2022年1月10日前将房屋拆除完毕。若逾期不拆除,区规划局将依法强制执行。







权某认为这是因为其未与区人民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为了让他尽拆房才出的通知书,根本不是违建的原因。故权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责令限期拆除建筑通知书》。(2022年6月法院作出了撤销《责令限期拆除建筑通知书》的判决)但还未等法院开庭审理,2022年1月17日,权某的房屋被区规划局及区人民派人强制拆除。奈之下的权某就强拆行为,只好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区、区规划局的拆除行为。















区、区规划局认为拆除房屋合理合法,权某行政诉讼的资格







区人民认为,在房屋拆除后已与权某签订了《安置建设征迁补偿协议书》,并且被权某已经根据该协议分两次领取了拆迁款,应当视为权某已对其房屋权益进行了处分,即使权某认为存在争议,也仅限于民事债权争议,因此权某已丧失本案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区规划局表示,权某的房屋自建造初期即处于状态,从未履行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状态一直持续,为规范规划,我们作为管理部门当然可以依法对该行为进行处理。







法院认定区与区规划局的强制拆除行为







首先,我们来看,领取了拆迁款就不能起诉强拆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条例》的规定,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施部门未与被征收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仍应在依法履行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责令交出土地等程序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此法条,权某是否得到涉案房屋的补偿款,并不是施涉案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根据。















其次,区规划局是在权某不同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也不同意搬迁的情况下作出涉案《限期拆除建筑通知书》。其目的是为了拆除房屋,出土地,与规范规划施的执法管理目标显然关,但却与区人民征收涉案集体土地的行政目标殊途同归。







因此,权某的涉案房屋在征收过程中被以“建筑”义强制拆除,主要是为了配合完成当地的涉案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且在该《限期拆除建筑通知书》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后,强制拆除权某房屋的行为也不具有合法依据。







比较终,法院认为区、区规划局拆除权某的房屋明显缺乏合法依据和事根据,且该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确认该拆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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