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一谈:没房本的农村房屋不给补偿找“上帝”管用醒醒吧!
没房本→没补偿→拆了迁就得睡大马路上,这是剧中人对其所面临局面的朴素认知。那么,这种认知真的符合事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现在,大家对安徽房屋拆迁赔偿标准都比较关注,希望能从中获得更多的收益。
首先,我们需要考虑被拆迁农民的房屋为什么没房本。这里可简单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因历史遗留原因、地方上法治不健全等客观因素而未及时办理确权登记。在此情况下,村民的房屋虽然证、未经登记,但并不属于建筑,经村委会、乡镇、开发商、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等参与主导拆迁的有关各方调查、认定,完全可以依据补偿安置方案获取相应的补偿。
二是涉案房屋确建造在了耕地、林地、自留地、四荒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依法不得建造房屋的土地上,那么其非法占地和建设,将面临被自然资源部门、乡镇依法查处的法律后果。
在这种情况下,“没房本”的根本原因是涉案房屋本身就是违建,是违建就办不下房本来,那么遇拆迁没有补偿事上是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理的。
请广大农民朋友牢牢记住,只有集体建设用地上才允许建造住宅、厂房等建筑物,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上均不得擅自建造建筑物用于居住和生产经营。
不过需要强调的是,若涉案房屋系被拆迁农户的仅有居住房屋,即使其违反乡、村庄规划或者用地、建设手续确有缺漏,也不宜迳行强制拆除进而不予任何补偿。
行政法领域的“比例原则”此时会发挥平衡的作用,督促行政机关在确保农民基本居住生活需要的基础上纠正用地、建设等情形。
在明拆迁律师需要补充的一个问题是,片中村民“谁让我们都是平头百姓”的表述表现出其对拆迁补偿问题的认识偏差。
践中,确有一些被拆迁农民觉得有没有补偿,补多还是补少得看被拆迁人有没有熟人和关系,家里有没有“当官”的。
我们可以很明确地告诉大家,这么想就错了。拆迁方的基本原则就是“一把尺子量到底”,有所谓“熟人”和“关系”在拆迁中完全没用。
的确,拆迁方希望能够在成本可控的范围内尽速完成拆迁项目,而被拆迁人则希望获取尽可能多的补偿安置,未来的居住生活条件能够越来越好。
这二者之间本质上是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作用,而非“零和博弈”的关系。
没有哪个地方的拆迁方会明目张胆地欺负“平头百姓”,出现矛盾纠纷很正常,及时依法救济,通过协商、调解甚至复议、诉讼解决纠纷就好了。
我们甘愿冒着重复的风险再次提醒大家,群体信访是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可能犯罪。被拆迁人切不可因一时糊涂而昏了头作出这种不理智的举动,其法律后果绝非“平头百姓”所能承担得起的。
总之,没房本不一定没补偿,没房本更不意味着拆了迁就要睡到大街上。被拆迁人需要的是明晰法律和政策赋予我们的各项权利,及时咨询专业拆迁维权律师获取法律上的指导和帮助,加强与村委会、乡镇等拆迁主体的沟通和协商,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正道,也才是避免大家误入歧途、病急乱投医、“拆迁没补偿找上帝”比较终落入犯罪彀中的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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