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柯一梦 发表于 2024-6-29 13:59:26

分析:【拆迁奖励金】高额“拆迁奖励”来袭,越早搬拿的钱越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的规定:“市、县人民应该把奖励和补助的办法制定出来,给予被征收人奖励和补助。”同一时期城管局有权强拆吗的竞争对手们还没有进行大规模的改进,所以做项目要抢在所有人之前。







法律之所以对奖励费作出规定,是希望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在合理的前提下,能够促使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比如,行政机关在公布补偿安置和征收决定方案时需要确定一个奖励期限。如果户主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了补偿协议或者按期搬迁的话,就能够获得一定的奖励费。















不论怎样,在房屋征收补偿当中,法律规定的奖励只占一小部分,作为一种鼓励措施存在,且一般数额不会太大,并不是房屋征收补偿的主体部分。







但之前总有被征收人向我们诉苦:“律师啊,我现在真是后悔极了,当初房子刚要被拆迁的时侯,征收方的人贴出横幅,横幅上写着先搬迁的人能比别人多拿万元奖金,我们就没敢耽误,赶紧签了安置协议,拿了奖励金之后,就从房子里搬走了。虽然已经拿到了万元的奖金,但是我们一点都高兴不起来,因为我听说后来那些协商很久才从房子里搬出去的钉子户,补偿比我们多了几十万呢!我现在还能再把补偿争取回来吗”







像这样的遭遇,我们律师也见过不少,在拆迁的过程中,许多征收方都会拉出“要让先迁的人得奖,不让后走的人沾光”、“征收奖励有时限,错过机会后悔晚”等等诸如此类的条幅。但许多被征收人为了得到拆迁奖励,着急签订了安置协议,在把补偿款拿到手后却反悔了,看着后来搬走的人获得的补偿要比自己多很多,在这种情况下,能把更多的补偿争取回来的可能性很小。







大家要知道,高额拆迁奖励是从我们合理的补偿款当中抽出来的。







在现生活中,许多拆迁方会从房屋补偿款中抽出一部分,单列为奖励和补助,并设定时限。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限中签订补偿协议,就不能把奖励和补助拿到手。际上,万元也好,六万元也罢,不会对整个房屋征收过程中,涉及到的合理、公平的补偿产生影响。但被征收人却经常捡了芝麻丢了西瓜,落得一个得不偿失。















自然,总会有被征收人担心,如果我一直拖下去,耽误了“奖励期”,不能把这笔奖励金拿到手怎么办







这里我们需要向大家强调一点,倘若征收方给出的补偿合理到位,那么拆迁奖励不拿白不拿;但倘若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款低于周围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甚至要低很多,这个时候如果为了把这几万元的拆迁奖励拿到手,而把更多的原本就属于自己的补偿款舍弃,岂不是得不偿失!







奖励金也是从补偿金额中扣下来的,不能把奖励金拿到手,就一定能把别的“金”拿到手,只要补偿数额增加了,我们的目的就达到了。







律师提示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能比房屋征收决定公告那天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更低。其次,还要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质量和居住条件不下降。







倘若被征收人发现征收方给出的补偿降低了拆迁之前的生活水平或者根本保障不了拆迁之后的生活的话,就不要因为几万元的提前搬迁奖励就稀里糊涂的签订了协议,这样想要再获得合理的补偿就没有能够解决的方法了。















所以,当我们在遇到拆迁方给予拆迁奖励的状况时,一定不要心急,先看看补偿标准是不是参照了房屋征收决定发布那天周围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倘若补偿合法合理,我们再在协议上签字,争取把拆迁奖励拿到;但倘若补偿款本身非常低,即便拿了拆迁奖励还差很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不要为了这一点小恩小惠,而把我们的拆迁补偿放弃了。







综上所述,如果补偿合理,就争取奖励;如果补偿不合理,就先谈补偿,再想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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