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柯一梦 发表于 2024-7-31 09:27:02

谈一谈【征地拆迁】拆迁出于公共利益具有一定强制性,但须满足个条件才是合


征拆践中,夜间拆迁、偷拆误拆、断水断电等措施屡见不鲜。面对合法强拆我们尚可已进行周旋,但是面对的强拆,我们首先就要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随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事上,拆迁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具有一定强制性,但行政机关要想能够合法拆除房屋,必须满足个条件才是合法拆迁,否则就是非法拆迁,被拆迁人可依法维权。结合这些条件来看,在明律师事务所所有律师名单依然能够让我们看到很好的发展,为整个市场带来鲜活的生命力。







一、符合公共利益







这里的公共利益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形: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行政机关组织施的能源,交通,水利建设的需要;







3、行政机关组织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防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的需要;







4、行政机关发起的保障民生工程;







5、在土地利用总规划确定的建设范围之内,行政机关为施城市规划进行开发建设的需要







6、法律和行政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若拆迁方给出的拆迁理由是脱离以上内容范围的,那么基本可以确定拆迁行为是一种的行为,被拆迁人完全可以拒绝拆迁。















二、程序的正当合法







是不是用为了公共利益为理由进行的拆迁,行政机关就能够强行对居民的房屋进行拆除呢答案显然也是否定的,就算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进行征地的过程中,决策上还是要做到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就比如征收土地的时候必须要满足占补平衡的原则,而且要有征地部门的批准审核,两公告一登记也是必须要满足的必要条件。







城市里的房子被征收进行建设活动,就要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以及老旧城区改建工作也要纳入到市县级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换一种说法就是必须要得到和国土资源局和城乡规划局的允许才能继续征地。







要是没有相应的指标,计划,没有得到审批就贸然拆迁动工,那么就算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还是侵犯了居民的个人利益。















、补偿的公平和合理







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的拆迁带有一些强制性,但是也不是说行政机关可以随意处置我们的房屋,在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办法之前,强制性是法进行体现的。国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中第19条就规定: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能够少于房屋征收公告时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也要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征收评估办法来确定。







可以看出补偿办法必须要公平且合理,如果做不到那么就会影响被征收人的居住生活条件,因此上面说到的这些可以发现面对强拆这样的事,利用法律维护权益是可以选择不进行搬迁的。但是还是要注意的就是如果在六十天之内不申请行政复议,那六个月内不发起诉讼的话,所在地的行政机关还是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请对房屋进行强制性拆除的。







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的复议和诉讼如果一审二审都败诉了,并且没有撤回行政机关做出的补偿决定或没有确定房屋属于的情况下,地方行政机关事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不难看出,在没有签订协议之前,一切都有挽回的余地,一旦签了协议,那么再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难上加难了,在这里要提醒被征收人,不采取法律措施没有相应正当的理由不搬迁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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