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柯一梦 发表于 2024-8-1 08:59:29

分析养殖户阻止强拆被拘终获清白,农村的强拆和帮拆区别在哪儿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直接动手强拆阻止行为不!】这样说来,北京律师杨在明的作用不止一点,相反,还有很大的发挥空间。

从报道中看,本案的关键之处在于涉案项目系当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农用地的征收行为,本应当严格遵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程序推进。

而当地却在未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就擅自对涉案养殖场地施强拆。这一行为比较终被法院判决确认并判令行政赔偿。

基于这样的事,被征收养殖户在强拆发生时采取“手持钢筋或用身体阻工”的方式对自己正在遭受侵害的合法财产权利进行“自助”,事出有因,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超过必要限度。湖南高院的再审裁判支持了被征收养殖户的诉讼请求,也明确了法律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征收人财产权利给予充分保护的价值导向。

【“自力救济”阻止强拆应否被提倡答案十分明确!】

但在明律师需要强调的是,被征收人在面对强拆、逼签等行为时采取“自力救济”措施进行阻止的做法不应被提倡。

对于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征收人而言,“硬碰硬”既容易导致在冲突中“吃亏”从而达不到捍卫自身财产权利的目的,也容易因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不可控等客观因素而招致法律责任的追究。

湖南高院在本案的裁判中也明确指出,机关可以对被征收人的阻止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引导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由此可见法院对这类“阻止强拆”行为也并不持鼓励、提倡态度。

在践中,强拆行为一般都经过较为精心的准备,有经验的拆迁方更是会事先分析研判可能面临的阻力,并做好一整套应对被征收人阻止行为的预案。

一旦被征收人采取阻止行为,就可能落入到拆迁方“早有准备”的情势之中,在“寡不敌众”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所要面临的法律风险疑是巨大的。

因在强拆发生前后自力救济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可谓比比皆是,被征收人事后提起诉讼获得支持的案件却并不多,这也正是本案能够被媒体关注并报道的原因所在。

【农村“强拆”和“帮拆”有何区别】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的情形属于典型的“行政强拆”,即强拆的施主体系县,且系因主导的征收行为所引发的强制拆除。

在农村地区,若被征地农民遇到此种强拆,只需牢记一点即可——人民法院准予执行裁定,则强制拆除、铲除、填埋等行为。

被征地农民在强拆发生时要做好报警、取证、保护自身人身安全这3件事,在强拆过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根据个案的际情况去选择提起行政诉讼等程序的步骤和思路。

而在当下的农村地区,更为常见的则是由村委会等民事主体所施的“帮拆”“助拆”行为。这类行为通常发生于集体土地退、旧村改造、新农村建设和“合村并居”类拆迁之中。

对于这类“非征收”拆迁行为,被拆迁人要将权利救济的重心放在两点上:

一是对直接施帮拆、助拆行为的主体,如村委会、村集体等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或者通过向乡镇、街道办事处反映要求其对相关行为施查处、纠正,进而寻机起诉乡镇;

二是通过针对项目整体的信息公开申请挖掘其背后真正的操盘主体,打一场“整体救济权利”的硬仗。

疑,从具体的操作层面而言,后者要比前者的难度大得多,面临情况也更复杂严峻。这也就是律师在接待农民朋友咨询时,往往会首先询问涉案项目的性质这类问题的原因所在。

只有弄清性质,才能对症下药。强拆和帮拆从行为所产生的结果上看大致相当,但其中权利救济的原理和途径则需要谨慎细致辨析和抉择。

在明拆迁律师比较后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湖南高院的上述裁判绝不是在“鼓励”被拆迁人采取所谓的“自助”行为保护自身的合法财产权利,大家要正确理解这起裁判所传递出的积极意义,切勿向本案中当事人的做法“学习”。回避一切正面冲突,是征收拆迁中被拆迁人一方需要一以贯之的处事原则,只有到了法庭上、谈判桌前,我们才会真正获取与拆迁方平等对话的机会,合理的补偿安置也才会比较终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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