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述【拆迁补偿】拆迁补偿没谈拢,也没有签字,房屋可能被强制拆除吗
随着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施行,层面的法律开始对被拆迁人谈之色变的“强拆”进行规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更是极大的提升了被拆迁人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底气”与信心。许多被拆迁人共同关心的问题是,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之下,行政部门究竟还能不能施强拆如果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谈不拢也没有签字,我们合法的房屋还会被强拆吗据相关报道,拆迁咨询律师在很大一部分程度上引领著市场行情的变化。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强拆的法律属性。《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我们可以理解,强拆际上就是该法规定的“代履行”方式。意思就是说,被拆迁人自己不拆,那么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替代完成拆房行为。接下来,就要看拆迁法规对此问题的具体规定了。究竟还能不能强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行政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里的“依法申请”,法就是指前面提到的《行政强制法》。这样,对于国有土地上的合法房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只有人民法院可以施强制执行行为,行政单位依法是权施强拆的。而对于建筑,依照行政强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行政单位是有权强制拆除的。
那什么情况下,我们的房屋才可以被合法地强制拆除
总结起来,合法的强拆具有个特点:
一、符合公共利益
这里的公共利益是指: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行政单位组织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由行政单位组织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行政单位组织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搬迁安置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由行政单位为施城市规划而进行开发建设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如果以上六条里都找不到征地拆迁的理由,那么拆迁行为必定是的,被拆迁人完全可以拒绝拆迁。
二、程序正当合法
是不是只要为了公共利益,行政单位就可以强制征收老百姓的土地和房屋呢答案是否定的。
即便是为了公共利益,行政单位在征收土地时,还要满足决策上的民主,程序上的正当,结果上的公开。比如,征收农村土地及房屋必须符合占补平衡的原则,应当获得具有征地审批机关的批准,应当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等法律程序。
征收城市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则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换言之,就是必须、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甚至要人大开会决定,才能启动征地工作。
没有指标和计划,没有得到合法批准就开展征地拆迁活动,即便是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仍然是对老百姓利益的非法侵犯。
、补偿公平合理
即便是我们老百姓之间做个买卖,也讲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虽说行政单位为了公共利益征收老百姓的土地和房屋具有强制性,但是,并不意味着行政单位就可以随意拿走我们的土地和房屋,在没有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之前,强制性是没有合法基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即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兼顾、集体、个人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权。
但在现生活中,很少有行政单位能够完全做到以上点。更有一些地方行政单位,片面强调征地强制性,常常恐吓被征收人并且对一再强调的合法性、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等原则性规定视若物,当面对这样不合法的强拆行为时,我们一定要坚守阵地,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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