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柯一梦 发表于 2024-8-5 09:09:35

聊一聊:【《补偿决定》】这就是为何说《征收补偿决定》的下发是“强拆”的


许多人都把《征收补偿决定》当作“强拆”的前奏。那么究竟是为什么呢通过北京市在明律师所的现状可以看出市场前景比较广阔,有利于我们进行参考和投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首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有许多要求,例如该文件的作出需要有前提,作出的主体也有规定,其包含的内容也有要求等等。具体事项如下:







1、《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前提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人不明确。







2、《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主体







是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3、《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包含的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因此,在征收补偿决定中,其应当含有征收补偿协议所包含的内容,具体来说即为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4、《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的程序要求







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需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5、救济途径







如果对市、县级人民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不满,可以选择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进行救济。







如果被征收人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对收到的征收补偿决定置之不理,就需要承担面临“司法强拆”的后果。所以,许多人都把征收补偿决定当作“强拆”的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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