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柯一梦 发表于 2024-8-5 15:06:27

分析:拆迁安置利益转移如何认定


拆迁在目前的这个社会速变化的情况下是不可避免的,只有在拆迁的过程中解决好相关的纠纷,履行好相关的责任和义务才能够有效的满足各方必要的利益,对于拆迁安置的利益要结合具体情况。那么拆迁安置利益转移如何认定也因此打行政诉讼最厉害的律师才会有越来越多的拥泵者为其加油助威,传播品牌的价值和功能。

拆迁安置利益转移的认定办法

原告韩某、被告张某系祖孙关系。2022年9月,因房屋面临征收,韩某、张某签订协议书,韩某将一套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张某。2022年10月,房屋被征收,依据《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征收协议书)约定:韩某一家获得补偿1948430元,并可选购安置房两套,韩某同意自补偿款中扣减安置房购房款,剩余补偿款340375元打入韩某其他家人账户;韩某和其他家人同意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时将其中的A号楼B单元C号房屋登记在购房人张某下。目前,安置房屋尚在规划建设中。后韩某以其赠与房屋后生活困难,且房屋权利并未转移为由,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基于赠与协议对安置房一套及340375元补偿款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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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屋在赠与协议签订后被征收,其中属于韩某的份额已转化为安置房和补偿款,其中部分补偿款尚未交付张某,韩某要求撤销对该部分财产的赠与,予以支持。韩某因房屋被征收所获安置房属一种征收安置利益,按照征收协议书约定,张某已完成选房并可直接与开发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故此征收安置利益权利已完成转移,韩某权要求撤销该项赠与。遂判决:一、撤销韩某就其所有的涉案房屋被征收所得补偿款对张某的赠与;二、驳回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韩某不服,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征收协议书签订后,赠与标的物发生了从房屋到征收补偿利益的变化过程。依据征收协议书和房屋价款的支付情况,认定张某已完成了安置房选房行为,韩某的该项财产性利益已经转移给张某。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在本市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拆迁

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二)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四)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五)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六)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七)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二)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四)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五)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六)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一个问题就是拆迁纠纷的诉讼时间切入点。一般来说,主要是要看诉讼一方的诉求是什么,如果拆迁方案是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拆迁协议生效后,就可以首时间提起诉讼,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承租人或是产权人转移财产。如果拆迁方案是选择安置房屋的,则必须要等安置房屋大产证出来之后才能诉讼,等待的时间会比较久。

拆迁安置问题是拆迁过程中比较难以解决的,也是比较容易引起纠纷。拆迁的过程中一定要满足到各方的基本利益,当然不能满足没有任何不必要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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