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建筑】棚户区改造中,遇到违建认定,避免低或补偿,提示大家点建议
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改造类拆迁项目的大力推进,极大程度上改善了百姓的生活与居住条件,让百姓受益。但与此同时,拆迁范围内的建筑认定似乎也没有停止过。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拆迁的过程中房屋被定性为违建,是一件后果很严重的事情,这意味着将有可能面临强拆甚至拿不到补偿。然而这样的事件在践中屡见不鲜。那么棚改过程时,房屋却被定性为违建,面临强拆,该拆迁人究竟该怎么办呢今天就谈谈这个问题。即便如此,拆迁房屋强拆补偿标准也要坚守行业的品质,为公司打造独一无二的产品。
首先需要大家明确的一点是,棚改项目同其他改造类项目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广大被征收人没有必要为了这个特殊的头而去大费心思,而进行它适用的法律应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各个地方与之相关的地方性规定。
然后关于棚户区改造进行过程中,遇到征地拆迁变违建拆除这种情况,给大家提点建议。
一、维权的关注点应提前到项目启动之前。
从际情况来看,好像很多被征收人总是要等到“拆违促拆迁”事件已经发展到了危急时刻,比如说收到了“责令期限拆除通知”,才会开始将维权一事提上日程。这种做法不是不可以,但从高效与妥善的角度来看,这是相对滞后的,被征收人应将维权的关注点放在征收项目启动之前。
《补偿条例》第2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从此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合法进行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过程中违章建筑的调查、认定与处理应发生在房屋征收范围认定后、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前的这一时间阶段内。因而,被征收人应在这个阶段及时整理好各种建造合法的手续依据,以在征收调查登记环节顺利过关。如果被认定为是违建或是收到责令限期拆除的文书,存在异议的,需及时申请复议或诉讼。违建认定结果的撤销,是后期合法利益得到保护的重要保障。
一般来说,房屋征收范围的认定,以各种“暂停公告”发布为标志,如暂停办理入户分户、新建扩建等。
二、把握棚户区改造的特殊程序,及时提出对于证面积的补偿意见。
证房不等于违建房,证面积不等于违建面积,先看一个案例。
李先生下有一套面积为560平方米的房屋,其中180平方米属证房屋。去年,该房屋所在地区被划为某大桥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由于就补偿多少问题双方未能达成意见一致,李先生一直没有同意签字,征收方也就法动拆。但随后,李先生意外的收到了一份证房屋的建设处罚决定书。更令人气愤的是,不久后李先生的证房屋遭到了偷拆。虽然同时也收到了部分有证房屋200万的补偿决定,但这不能平息李先生证房屋被偷拆的怒火与证房屋拿不到补偿以及整体补偿过低的不甘。于是李先生决定拿起法律这把高效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该案件比较终的结果是,拆迁方重新与李先生拟定协议,给予李先生满意的补偿。为什么强势的拆迁方妥协了因为律师找到了两个关键性的证据。
一是一份房屋“合法面积认定表”,这个表上面已经由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李先生的房屋皆属于合法房屋。二是来自《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也即上文所描述的内容。而首份证据的合法面积认定表正是根据第二个证据的条例规定来的,这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性文件,这意味着李先生的证房屋不属于建设。
际操作中,很多被征收人都吃了房屋面积证的亏,要知道证不等于违建,它也许是合法的,自然的在补偿方面也不该区别对待。由于现的需要以及历史原因等,证面积在棚户区中普遍存在,因而大家要把握棚户区改造的特殊程序,及时提出对于证面积的补偿意见。比如在当法律规定的必须的听证程序开始时,被征收人要把握这个对于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反映自家房屋存在现问题的机会,不要因为房屋证而导致大量补偿权益的减损。
、对于项目进行中突现的“违建认定”,被征收人要及时采用合适手段将其撤销以维权。
在棚户区改造的过程中,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建,再进行拆除,这其是一种行政目的不当的做法。它对百姓来说,危害性之大就在于拆迁补偿的大幅度减损。房屋既然被纳入了棚改征收范围内,那么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与程序去对其进行拆除与补偿,应该严格依照590号令规定的情形向下推进,而不是随意以违建处理之。将拆违式拆迁方式从棚改征收过程中剔除出去,才能真正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有被征收人在棚改中后期突然遇到了“违建认定”情况,甚至接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一定要及时向专业律师问明情形,及时的提起诉讼,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不要等所谓的6个月起诉期限,因为际操作中拆违的限期很多都是3、5、7天,更有甚至第二天就火速拆除的。被征收人只有将此案件转入到司法审查程序,把房屋保住,才能有大的希望去争取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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