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1号 发表于 2024-8-13 11:16:41

钟建民:问题在于国企为什么会“所有者缺位”?


 谈到国企改革,“想回家的老杨”(《国企改革论丛(22):国企改革长期不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1)一文后的评论》)说:“因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缺位,无论指派任何一人去负责国有企业的管理,由于人性的自私性,最终都会出现企业裙带关系严重,腐败丛生,人浮于事,效率低下,创新不足等弊端。”“所以,在竞争性领域只有私有化才能发展壮大,否则就是死路一条。”“国有企业只应该存在于少量不适于私企经营的自然垄断行业(如铁路,公路,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机场,港口等)!”

  国企改革是为了解决国企所存在的弊病而进行的。但为什么改革改了四十多年,还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缺位”呢?

  这才是必要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在对待国企改革问题时,许多人搞混了两个问题,即国资的性质和国企的性质问题。

  有人说:“国企是全民所有,谁能代表全民的意志呢?全国人民代表委员会。所以,中央企业的主权应由人大负责监管,地方企业主权应由地方人大负责监管,这样就有了明确的责任者。”

  这个看法是不对的。

  国资,就是生产资料是国家所有或全民所有,它具有全民的或国家的整体性。这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性,与股份制的合资性质是两回事。

  国企是什么呢?国企是劳动者联合起来,利用国家所有或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通过劳动来满足集体集体消费需要合作形式。在这里,国企是一个劳动实体,即劳动者用自己的劳动满足自己消费需要的劳动实体。

  国资,作为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一种形式,具有全国范围的整体性;而实现按劳分配的国企,作为劳动者联合起来,利用公共的生产资料,通过劳动来满足自己消费需要的劳动实体,它是属于劳动集体的生产组织形式。

  在这里要弄明白:国有资产的主体和国有企业的主体的区别和性质。

  说国资“是全民所有,谁能代表全民的意志呢?全国人民代表委员会”,这是正确的。但是,在这里要知道,作为国资的主体的全国人民,作为资产所有者的利益要求,并不表现在“谁所有谁受益”的资产所有权。这里的全国人民不是掌握生产资料的资本家,它没有占有剩余价值的贪欲。因此,国有资产是没有必要、也不可能作为资本的形式来存在。

  恰恰相反,社会主义实现国家所有制或其它形式的公有制,是为了“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因此,而且国家所有制的实现的确也消灭了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同时它也消除了大家在资产所有方面差别,从而消灭了产权存在的基础。

  社会主义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或国家所有制,恰恰是为了消灭作为剥削者的资产阶级或资产所有者,消除产权剥削要求的产权的生存基础,从而确立劳动者作为生产主体的地位,为体现劳动者劳动所有权打下基础,为按劳分配的实现打下基础。

  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制,消灭了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从而使劳动者成为唯一的生产主体;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制的实现同时也消除了大家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从而使所谓的产权失去了意义;相反,由于生活消费的个体性,劳动者在劳动所有方面存在着差别,存在着劳动所有权的利益要求。因此,作为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的国有企业,是必须而且也只能作为独立的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的。

  国有企业只有人格化的劳动所有者,没有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只存在劳动所有权的利益要求,不存在资产所有权的利益要求;只能作为独立的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不能作为独立的资产实体存在和发展。因此,与国有企业存在和发展相适应的应该是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并适合企业作为独立的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的劳权制度。从国有企业基本特点出发,应该而且也必须建立劳权制度。

  改革前的国企,即职工拿工资、盈利归国家的国有企业制度本来就是产权制度。正是因为这种产权制度不适合国有企业的三大基本特点,因此产生了包括政企不分、所有者主体缺乏等等一系列弊病。

  因此,改革的正确方向,应该是用适合国有企业基本特点的劳权制度取代产权制度,使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的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

  那改革后我们做了什么呢?

  那就是产权改革。打破“铁饭碗”,实现劳动者的身份转换,推行劳动合同制,本质上是使劳动力商品化;在国有企业建立董事会等管理体制,建立所谓的“新三会”来经营国有企业,是产权改革的实质性的变化。

  坚持产权思路的改革的实质是什么呢?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无论公司制还是股份制,其实质都是要建立以资产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资产所有权的企业制度。建立体现资产所有者当家作主的企业制度,自然就排除了劳动者当家作主的可能;而建立了全面体现资产所有权的企业制度,事实上就否定了劳动者的劳动所有权,就否定了按劳分配。

  从这里可以非常明显地看到,所谓的产权改革,与国有企业的基本特点和性质是不相符的,甚至是根本对立的。所以,在不改变公有制的前提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即建立以资产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资产所有权的企业制度,就必然会否定劳动者本应有的生产主体地位。因此,实质上就必然造成了国有企业“主体缺位”的弊端。

  虽然国有企业建立的股份制,名义上也有股东,董事长等等,但那不过是“假洋鬼子”而已,事实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这些所谓的股东、董事并不承受国有企业的利害变化,因而也更不可能像真正的股东那样关心和调整企业的经营状况,并不是真正的产权主体;而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制企业,一旦否定了按劳分配,事实上也就必然失去了它的原始动力。这是用股份制取代原有的国营企业制度,并没有使国有企业真正走出困境的根本原因。

  国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劳动实体,所需要的是体现公有制企业必须作为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的规律的劳权经济学理论,而产权学者所掌握的只是与企业作为资产实体存在和发展相对应的产权经济学理论。这才是国企改革四十多年难以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的根源。

  让产权学者来解决国有企业产权制度与公有制特点不相适应的问题,不过是让病人治病,好似负薪救火,掘地寻天,怎能解决问题?

钟建民 · 2024-08-13 · 来源:钟建民的理论思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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