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柯一梦 发表于 2024-8-13 17:18:35

聊一聊:【强拆】征收有关人员强拆,只是赔偿可不行,还要被依法追责


事上,拆迁理所应当的让一部分人富了起来,也毫意外的让一部分人穷了过去。由于征收拆迁本身涉及的利益巨大,有人甘心做利益的奴隶,心思被利益侵占,行为被利益驱使,这样就法避免在进行拆迁工作时有愧于百姓。拆迁方做不到守法拆迁,尤其是暴力、强制执法相对盛行,这给百姓带来了深深的伤痛,同时也引起了社会的不公。不过在强拆面前,百姓并非能为力。须知,征收有关人员强拆,只是赔偿可不行,还要被依法追责,这都是法律给予被拆迁人的保障。也因此北京拆迁律师才会有越来越多的拥泵者为其加油助威,传播品牌的价值和功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或者本级人民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是针对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不仅需要赔偿更要根据行为造成的后果,被追究责任。适用于比如行政机关误拆、错拆被拆迁人房屋,可能玩忽职守的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该条主要是针对暴力强拆的行为,直接负责人因行为后果的不同,可能会涉及行政、刑事等责任。















点出这些法律条例,其也就是要借此提醒大家,即便是遇到“野蛮”“暴力”执法也不要害怕和慌张。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及履行职责的程序、方式等皆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并有相应的监督和追责机制。因而我们在支持合法的征拆行为的同时,也不要惧怕的征拆行为,当遇到强拆时要沉着冷静的思考应对措施,敢于拿起法律这把强而有力的保护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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