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县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省、市发改委和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精神,为规范夏县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价执行标准
(一)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压等级为不满1千伏的按照每千瓦时0.487元执行;其他电压等级的按照每千瓦时0.477元执行。
(二)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具备峰谷分时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在征得用户同意后,可选择执行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三)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直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
(四)居民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二、充电服务费标准
根据《山西省定价目录》,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从低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充电电量、收费金额等信息。
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做好居民住宅小区内存量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向当地电网企业申请单独计量或报装等工作。
各运营单位自2025年1月1日起,严格执行充电费用价费分离、明码标价,对未按规定执行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进行监管并结合实际处罚。
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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