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市级储备粮管理问责规定(试行)》(运发改监督发〔2021〕198号)等的通知
运发改监督发〔2024〕165号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按照省政府《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4号)要求,依据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晋粮办字〔2024〕47号)精神,我委对2024年9月前印发的粮食流通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梳理,经2024年第24次委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废止市发展改革委《市级储备粮管理问责规定(试行)》(运发改监督发〔2021〕198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省粮食和储备局〈地方粮食储备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运
发改监督函〔2022〕39号)等2件粮食流通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
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运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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