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大培:重新理解劳动价值论
[摘 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真正用意,并不是解释经验现象中价格变动的规律性,也不是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马克思并没有以劳动价值论来否认资本主义社会“按要素分配”的现实。在马克思看来,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者由这一类要素获得收入,首先靠的是这一类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制。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本质上是一个为人类发展而设置的评价体系,它在评价个人对社会的作用上将劳动看作唯一的标准,认为个别生产者对社会的真正贡献只能是他所投入的劳动。在马克思本人的思想中,关于劳动是人类及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决定因素、非劳动者依赖劳动者而生存的观点是最基本的思想,劳动价值论只是他的这一唯物主义历史观在经济理论上的具体体现。马克思的《资本论》出版至今已经有近140年了。在这期间,世界的经济和经济学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们必须站在当今世界经济和经济学的高度上来讨论马克思的经济理论,真正科学地和正确地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本文论述的是,如何在当代经济学发展的最新高度上理解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科学含义。这里所说的“理解”,是我们应当如何说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真正用意。马克思本人可能没有这样明确地说明过他的这些用意,但是熟知马克思全部思想的人将会承认,我们的解释阐发了马克思经济理论的核心。
为了便于读者把握本文的主要论点,首先将简要地说明,我们应当如何从当代社会科学的角度阐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含义。这也就是我们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解。然后再转而讨论需要详细论述的理论问题:这种理解是否合乎马克思本人的原意,它对当代社会的现实意义。
价值的含义与创造价值的劳动
劳动价值论认为只有劳动才创造用于交换的商品中所包含的价值。在围绕劳动价值论所发生的争论中,有两个关键性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劳动所创造的是什么样的“价值”,“价值”概念在这里的含义是什么;第二个问题是,什么样的劳动、哪些劳动创造这样的“价值”。
亚当·斯密最早系统地论述了劳动价值论。他在《国富论》中基本上把“价值”这个概念当作与“交换价值”、“自然价格”一样的概念来使用。他用这些概念表示商品价格背后的本质,表示在竞争性市场经济中商品价格围绕其波动的中心。这就把劳动价值论当成了一个经验科学上的命题。
马克思在《资本论》等一系列著作中的大量论述给人留下了一个极其强烈的印象,似乎他的劳动价值论中所说的“价值”也有着与亚当·斯密一样的含义。后来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转述也都是这样解释马克思所说的“价值”概念:价值是商品经济中价格围绕其波动的中心。
而本文所强调的最主要论点是:价值概念的上述含义在马克思的经济学体系中并不重要。我们在本文的下一部分中将专门详细论述这个问题。这里需要的只是指出,马克思的经济学说赋予价值概念以更深刻得多的含义。在马克思的经济学中,价值是从社会角度对单个商品生产者所作的评价,是单个商品生产者对社会所作的贡献。
由这样的价值概念出发我们就可以看到,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他的唯物主义历史观在经济学上的具体体现。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基本精神在于,以商品生产社会中的价值决定问题为特例,强调劳动是人类及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决定因素,认为个别生产者对社会的真正贡献只能是他的劳动。劳动价值论本质上是一个为人类发展而设置的评价体系,它在评价个人对社会的作用上将劳动看作唯一的标准,认为个别生产者对社会的真正贡献只能是他所投入的劳动。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并不否认其它因素对人类社会的决定作用,但是它强调,劳动之外的其它因素只是参与了使用价值即财富的生产。马克思指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本来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但是在马克思看来,劳动之外的其它因素不创造价值,因为他把价值看作是人类社会生产关系的体现,看作是个人对社会的贡献的评价指标,而自然界等等因素当然与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无关。从这种观点出发,那些不是靠自己的劳动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单纯由非劳动的生产要素的所有权而来的收入,就都是对他人劳动的“剥削”。这样定义了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我们就必须回答第二个问题:什么样的劳动、哪些劳动创造这样定义的价值。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不但系统地论述了劳动价值论,也在此基础上区分了创造价值的和不创造价值的劳动。后者就是斯密著名的有关“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学说。斯密从增进“国民财富”的目的出发,把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看作是“生产劳动”,而将不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看作是“非生产劳动”。在区分“生产的”和“非生产的”劳动时,斯密使用了法国重农学派的标准,根据能否产生净收益(剩余),来判定一种活动是否具有生产性。但是他不同意重农学派把生产劳动只限于农业劳动的观点,而强调所有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都是“生产的”。尽管如此,斯密仍然坚持说一切不产生物质产品的劳动都是“不生产的”。
斯密对他划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理由所作的论证虽然并不严谨,但是却能使人清楚地看清他的真实动机。他之所以把不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看作是“非生产劳动”,主要目的在于想尽量减少家仆这一类的劳动者在整个经济中的比例。家仆所作的劳动,如打扫卫生、端饭倒水,可以说是一种直接对个人产生效用的“纯服务”。斯密认为,这种劳动越多,“国民财富”就越少,因而将它视为“非生产劳动”。
从一般人的消费行为中我们可以推知,如果每个人都必须为所享受到的“纯服务”付出等量的劳动,那就只有当每人平均消费的物质产品达到很高的数量之后,社会上才可以消费较多的“纯服务”。在有史以来的人类社会中,“纯服务”劳动者的数量比按这个标准推出的数量要大得多,这是由于社会中的收入分配极不平等,富人可以用自己极少部分的收入雇用许多不得不作“纯服务”的穷人,而这些富人为要得到他们所支出的这部分收入,只须付出极少的“劳动”,甚至根本不需付出任何劳动。这样,从事“纯服务”的劳动者多,只是标志着整个国家中的穷人多,标志着整个国家的贫穷。由于意识到了这样的相互关系,斯密才把所有不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都与“纯服务”的劳动一样看成是“非生产劳动”。在论证这种相互关系的过程中,斯密还提出了一个划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标准:生产劳动是能产生利润并使资本增值的劳动。
马克思的经济学剖析的是社会的生产关系,它当然要进一步发展亚当·斯密从生产方式上对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划分。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把生产劳动定义为带来剩余价值的劳动。由于沿袭了亚当·斯密的一些说法,马克思给人们留下了一个印象,似乎他也认为只有直接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这就在马克思主义者中引起了无休无止的关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辩论。
可是另一方面,人们往往忽略了马克思的生产劳动学说中同样重要的另一个部分:所谓“非生产的必要劳动”。在讨论商业流通费用时,马克思说,商业的劳动者“执行一种必要的职能”,“不过他的劳动的内容既不创造价值,也不创造产品。他本身属于生产上的非生产费用”。这种“非生产的必要劳动”,性质类似于当代西方经济理论中所说的“交易费用”,它在我们认识社会经济活动的特征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实,无论马克思当初关于创造价值的劳动、关于生产和非生产劳动是怎样说的,我们现在都没有任何理由再拘泥于亚当·斯密对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划分。其原因不仅在于时代变了,划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社会环境变了,而且在于经济学的认识已经大大向前推进了:经济学的分析已经告诉我们,只要存在着资源的稀缺性和信息传递的成本,个人之间就会有利益冲突,也需要专门的活动来组织社会的生产过程。这必定要求耗费额外的“协调费用”(交易费用),其中包括用于协调不同个人活动的“劳动”或“努力”。我们可以把这种劳动看作是“非生产的必要劳动”。
另一方面,社会的发展已经使按是否生产物质产品来划分生产劳动变得没有意义:马克思可以一方面坚持按是否由资本雇佣来划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另一方面又支持斯密的说法,把“纯服务”业的从业者都看成是非生产劳动者。在他和斯密那个时代,这样作不会造成任何自相矛盾,因为那时从事服务劳动的人(如家仆)几乎都不是雇佣劳动者。但是在资本主义雇佣劳动方式高度发达的今天,服务业的市场化经营已经产生了大量的使用雇佣员工的企业,它们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指挥其员工向其顾客提供各种人身的服务。当代著名的酒店集团,如“希尔顿饭店”、“假日饭店”等等就是典型的例子。这种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经营的服务业也会提供剩余价值或利润。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是否带来利润来划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标准,势必会与按是否生产物质产品划分生产劳动的标准相冲突。
在今日的西方国家,不直接从事物质产品生产的劳动者中有很大一部分从事着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在斯密那个时代,西方国家的科学和教育事业都很不发达,教育事业几乎只限于教富人特别是贵族子弟读书,科学研究对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也很不明显。在那样一种时代背景下,斯密把从事科学和教育事业的人也都算作“非生产劳动者”并不是很大的错误,因为他鼓励“生产性劳动”是为了增进“国民财富”,而当时的教育和科学事业对增进“国民财富”的意义并不明显。可是在今天,教育和科学事业在提高劳动者素质、加速技术进步上的作用已经十分显著,就是在增进物质产品的生产上,它们也已经成了决定性的促进因素之一。在这样的时代,再将从事这种劳动的人排斥在“生产劳动”之外,就会甚至违反亚当·斯密划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最初动机。
考虑到上述种种因素,本文下边将简要地讨论某些社会经济活动和行为的性质。这些经济活动和行为的性质,过去一直就是争论的热点,而本文对它们的讨论,首先基于本文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解释。这一讨论的另一个视角,是这些经济活动与行为的社会功能。我们将会坦率地承认,从有利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角度看,某些现象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承认这些现象合理性的理论,并不完全合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本文还将指出,论证这样一些经济现象合理性的学说,至多可以在多大限度内嵌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框架之内。
在界定所有这些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的性质时,把科学技术上的劳动算作生产劳动应当是最合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即使按照马克思本人的论述,直接与物质产品生产有关的技术工作也是“生产性劳动”。庙克思在论述资本主义企业中的生产关系时,把工场手工业或机器大工业下的工人称作“结幌总体工人”。这种“结合总体工人”由许多工人结合而成,把他们有机结合起来的是企业在物质产品生产过程中实行的分工。马克思在说明这种分工时谈到了一些“不属于工厂工人的范围”的“高级的工人”,他们包括“工程师、机械师”等等。就是把生产物质产品作为生产劳动的标准,参与物质产品生产的那些技术工作显然也属于“生产劳动”。但是在现代的科学研究中,研究工作的大多数成果又往往是为这些技术工作提供理论基础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的科学技术工作是生产活动的一部分,因而是生产性的劳动。
在当代,“纯服务”已经不是少数社会上层人物的专门享用品,发达国家的普通劳动者也可以享受大量的“纯服务”;更重要的是如本文前边所指出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在“纯服务”领域占据了很大的地盘。在这种环境下,连马克思主义者也没有理由再将“纯服务”之类的非物质产品生产排除在生产劳动领域之外。我们应当接受现代的经济学在最近一百多年中发展起来的概念,将生产劳动定义为能够给社会带来有益的使用价值的劳动。按照这样一种生产劳动定义,其劳动成果为非物质产品的绝大多数领域中的劳动都应当是生产劳动。
不过,我们应当将这个生产劳动的定义与经济发展的政策区分开来。尽管我们应当承认从事“纯服务”之类的非物质产品生产的劳动也是生产劳动,但是对我们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的论述仍然具有现实意义,物质产品生产的发展、特别是制造业的发展,仍然是我们致富的主要途径。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采取了非常现代的分析态度:他将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的所有者的职能与它的经营者的职能区别开来。在他看来,企业的经营者从事着“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即使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中,这种劳动也不仅是“非生产的必要劳动”,而且同时具有“生产劳动”的性质:一方面,它“是每一种结合的生产方式中必须进行的劳动”、“表现在各种与局部劳动无关而与工场全部活动有关的职能上”,就这方面来说,它“是一种生产劳动”;而另一方面,“凡是建立在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的对立上的生产方式中,都必然会产生这种监督劳动”,“它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也是不可缺少的”。
我们需要作的唯一修改是承认:在任何一种“结合的生产方式”下,只要生产者还没有把按社会需要进行劳动看成是自己“生活的第一需要”,就会存在着直接生产的劳动者与产品的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这种冲突加上信息传递的成本,都要求有企业领导者专门的指挥劳动和监督劳动来协调不同个人的活动。考虑到这一点,我们就可以使用当代经济学的术语,将马克思的论点表述为:企业经营者的劳动,就它直接参与使用价值的生产(如决定如何生产某种产品)这一点来说,它是一种生产劳动;而就它协调了不同人的活动这一点来说,它是一种“非生产的必要劳动”,在这个意义上,它构成社会的协调成本的一部分。
不过我们必须强调,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资本主义的私有制企业中,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在履行必要的生产功能和协调功能的同时,也履行着为资本的私人所有者榨取剩余价值的剥削功能,它的协调活动同时就是一种剥削活动。进行这种劳动的企业经营者会得到其劳动报酬,而且这种报酬往往比普通劳动者高得多。这不仅是因为他们进行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的必要劳动”,而且是因为他们履行了剥削的功能。
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者由这些生产要素所得到的收入,都是对他人劳动的剥削。但是,现代的经济理论和企业理论却证明了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者可能履行两种对社会有益的功能:首先,在任何由分工和协作组织起来的“结合的生产方式”下,都需要对劳动者进行监督以防止偷懒。而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者为了保证自己的个人收入,有着最强的动力去监督使用自己的生产要素的劳动者。这是生产要素私人所有者的“监督防偷懒功能”。另一方面,要达到有效率的资源配置,首先应当达到所谓的“帕累托效率”。而在企业自主决策的情况下,要实现帕累托效率,生产要素的使用者就应当为其使用的所有生产要素支付足够高的代价。这些生产要素不仅包括劳动,而且应当包括资本和土地等各种自然资源。而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者为自己的利益,也有着最强的动力去向使用自己的生产要素的人索要尽可能高的代价,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因而是一种“资源配置功能”。
从这个角度看,连生产要素私人所有者的剥削行为也会对社会作出贡献。
不过,这里出现了一个悖论: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者之所以能够履行这两种有益的功能,都是因为他们进行了相应的“劳动”(或努力)。显然,不计算和比较收益、不同使用自己所有的生产要素的人进行讨价还价,任何私人所有者都不可能从使用自己生产要素的人那里索取足够高的使用代价;而如果不付出哪怕最少的一点点监督的努力,要素的所有者也不可能防止使用要素的劳动者偷懒。而这些比较和计算、讨价还价以至监督的努力,都是在进行“劳动”或付出努力。这样,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者要能够进行剥削,就必须进行“劳动”(不过这是进行剥削这种特定的“劳动”);剥削收入的产生倒需要用劳动价值论来解释。
用马克思式的术语来说,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者所进行的上述“劳动”,至少是一种“非生产的必要劳动”,甚至可能是一种生产劳动:在它参与使用价值生产的限度内,它可以是生产劳动;而在它协调不同人的活动的限度内,它是“非生产的必要劳动”。不过,私人所有者的这些“劳动”又都总是与他们利用对要素的所有权而进行的剥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要素的私人所有者由非劳动的生产要素所获得的收入是一种剥削,因为他们获得的这种收入不是来源于他们自己的劳动对社会所作的贡献;但是他们为了获得这种收入,也必须或多或少地作出某种努力,付出某些“劳动”,不过这些“劳动”仅仅是进行剥削的努力,其直接形式主要是将非劳动生产要素对使用价值生产所作的贡献居为己有。
当然,除了那些只有很少的非劳动生产要素的小私有者之外,非劳动生产要素的大私人所有者从其所有的要素中所获得的收入,主要是与归他们所有的非劳动生产要素成比例,而与他们为这种收入所付出的努力不成比例。他们为此所付出的每单位“劳动”的收入绝对地大大高于一般的劳动报酬,这二者的差额就正好度量了非劳动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剥削程度。
其实,在各种社会经济现象中,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形成最大挑战的是私人的储蓄。我们这里所说的是当代经济学意义上的私人储蓄,它是私人家户收入中没有用于自己消费的部分。在现代社会中,私人储蓄最终可以用于增加整个社会的生产资料,特别是机器设备等劳动资料。而这种“实物资本”的增加可以增加社会的使用价值即财富的生产。用现代西方经济理论的话说,这是因为资本有“生产力”;而用马克思的术语来说,这是因为所有的生产资料都参加使用价值的生产,而生产资料的状况决定了劳动生产率的高低。从这个意义上说,私人的储蓄有助于增加整个社会的使用价值即财富,因而是个人在其劳动之外对社会提供的另一种“贡献”。但是这样一来,个人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就不仅仅是他的劳动。即使按照我们前边所说的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理解,私人储蓄对社会的贡献也是与劳动价值论相冲突的。
在现代工业化社会形成的历史中,确实可以看到私人储蓄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贡献。私人储蓄的这种作用,是促使许多人反对劳动价值论的主要原因。本文的最后部分,将进一步讨论我们对私人储蓄的态度。
以下本文将详细论证我们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解。
要正确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首先要消除对它的种种误解。在看待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时,我们必须避开两大误区。避开了这两个误区,我们就可以正确地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不是经验科学的命题,而是科学的社会观
我们应当避开的第一个误区是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看作是一个经验科学上的命题,认为它正确地解释了某种经验上的事实。这个误区导致人们力图从经验事实上去论证劳动价值论的正确性,并且宣称劳动价值论说明了市场经济中的商品价格围绕着什么中心而波动。
实际上,这个理论误区本身就是对马克思经济学说的误解。马克思以自己的劳动价值论来说明资本主义经济如何运行,而正是马克思本人明确地指出了,当“资本主义的发展达到一定的高度”之后,劳动决定的价值就会转化为生产价格,这种生产价格“是一个中心,日常的市场价格就是围绕着这个中心来变动,并且在一定时期内围绕这个中心来拉平的”。这就是说,马克思自己承认,实际的经验事实是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市场价格围绕着生产价格而波动,而不是直接围绕着劳动决定的价值而波动。
马克思本人坚持说生产价格只是价值的转化形式,“一切不同生产部门的利润的总和,必然等于剩余价值的总和;社会总产品的生产价格的总和,必然等于它的价值的总和”。这就是著名的“总计二命题”。为了搞清楚有关计总的这两个命题能否同时成立,劳动价值论的反对者和拥护者后来进行了有关“转型问题”的旷日持久的争论。对国际经济学界围绕着马克思的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问题所展开的讨论,朱绍文先生在《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型”问题》一文中作了系统的总结。
但是实际上,这个关于转型问题的争论并不涉及劳动价值论的经验科学性中的关键之点。即使象马克思所相信的那样,有关计总的两个命题真的能够同时成立,马克思本人也承认,现实经验上观察到的单个商品的市场价格毕竟是围绕着生产价格而不是劳动决定的价值波动的。而我们前边所列的公式已经足以表明,在大多数情况下,单个商品的生产价格不会等于其由劳动决定的价值。这也就是说,由劳动决定的价值不是现实的竞争性资本主义经济中价格围绕其波动的中心,劳动价值论并不是用来解释经验现象中价格变动的规律性的。
《资本论》出版后西方主流经济理论的发展进一步淡化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经验科学方面的意义。
在《资本论》第1卷第一章中,马克思用一个简单的推理,来论证生产商品的劳动决定了商品的价值:作为不同商品之间相互交换的比例,“各种商品的交换价值”“要化成一种共同的东西,各自代表这种共同的东西的多量或少量”,商品的价值就是这种共同的东西。“这种共同东西不可能是商品的几何的、物理的、化学的或其它的天然属性。商品的物体属性只是“使商品成为使用价值”,而“商品交换关系的明显特点,正在于抽去商品的使用价值”。这是因为“作为使用价值,商品首先有质的差别”。而“如果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这也就是说,具有不同使用价值的不同商品所包含的共同的东西,就是它们都是劳动的产品,因此商品的价值只能来源于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
马克思的这个推理是从商品交换的经验事实出发的,也可以把它看作是对经验事实的一个解释。这一推理所使用的主要前提是,不同商品的使用价值有着质上的不同,而使它们可以相互交换的价值,对不同的商品应当是同质的。在这方面,马克思从逻辑上进一步发展了亚当·斯密在《国富论》第1篇第4章中阐发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悖论:使用价值大的东西往往交换价值小,而使用价值小的东西往往交换价值大。
但是,在《资本论》第1卷出版以后不久,主流经济学内部就发生了著名的“边际革命”,主流经济学家们转而信奉了边际效用价值论。边际效用价值论强调商品的价值取决于它的边际效用,而效用不过是个人对商品的主观评价,边际效用受商品的稀少性影响。边际效用价值论也承认价值是不同商品都具有的共同的东西,但是它认为这种共同的东西就是:不同的商品都具有主观上的效用。它实际上是把商品的价值归结为它的使用价值,但是通过把使用价值主观化为效用,它又把质上不同的使用价值化成一种共同的东西。再通过强调主观评价受商品稀少性影响,边际效用价值论就彻底消除了斯密所说的使用价值与价值的悖论。
边际效用价值论的分析表明,通过把使用价值主观化,也可以消除使用价值与价值之间的悖论,说明价格决定的经验现象,从而不需要使用劳动价值论来解释价格决定上的经验事实。
当代西方的主流经济学经历了“边际革命”之后经济学100多年的发展,已经基本放弃了对抽象的价值概念的讨论。它完全用供求关系来解释商品的价格如何决定,把注意力集中在供求相等时的均衡价格上。它以主观效用论来说明商品需求与价格的关系,而以生产费用来解释商品供给与价格的关系。它沿袭马歇尔奠定的传统,认为商品的价格在短期中取决于它的边际效用,而在长期中则取决于它的生产成本。按照它的说法,商品的长期均衡价格等于其生产成本,但是这个生产成本是“机会成本”,它包含了企业经营的“正常利润”。这种长期均衡价格使等量劳动得到等量工资,等量资本得到等量利润,因而实际上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生产价格”。
马克思所说的生产价格构成了当代西方经济学所说的“竞争经济中的长期均衡价格”,这个价格是现实当中市场价格围绕其波动的中心。以这个命题为中心所展开的一系列分析,构成了一个“实证的经济学体系”,它的作用在于说明竞争性的资本主义经济中的经验事实。不仅当代西方的主流经济学属于这样的经济学体系,就是斯拉法在《用商品生产商品》中建立的经济学体系,也属于这一类经济学体系。当代的这些经济理论分析都说明,不使用劳动价值论,也足以说明市场经济中的价格是如何决定的。
除此之外,当代西方的主流经济学还论证了另一类经济学体系,它们是所谓“资源有效配置的经济学体系”(规范的经济学)。这些经济学体系考察达到稀缺资源有效配置的条件。按照这一类经济学体系的分析,要达到有效率的资源配置,首先应当达到所谓的“帕累托效率”。而在企业自主决策的情况下,要实现帕累托效率,企业就应当为其使用的所有生产要素支付足够高的代价。这些生产要素不仅包括劳动,而且应当包括资本和土地等各种自然资源。在企业之间相互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乎这样一些要求的产品价格就应当是马克思所说的那种生产价格。
与这两种经济学体系相对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构成了第三种经济学体系,它为我们提供了一种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的评价体系,我们应当依据它来评价单个的生产者、每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根据这种经济学体系,人类社会利用已有的自然资源和资本品来生产满足自己需要的物品(使用价值),在这种生产中,自然资源、人的劳动和资本品(工具、机器和原料等等)都是不可或缺的。对于这种生产,单个的生产者、个人所真正能够作出的贡献,只能是他的劳动,是他付出的社会必要劳动。在社会的生产过程中,其它的生产资料——土地、资本品等等,都只是人们利用的对象,而不是任何人对社会生产的贡献。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下,土地和资本品的所有者能决定其财产如何投入生产过程,靠的是社会的所有制制度,这不是他们个人真正的贡献。任何人如果不劳动就获得了收入,他就是靠别人的劳动而过活;如果这种人能劳动而不劳动,他就是在“剥削”别人。
马克思用它的这个经济学体系来表达一种科学的社会观,提供一种对社会进行批判分析的认识方法,而绝不是要论证一个价格围绕哪个中心波动这样的经验科学命题。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这样一种理解,是完全合乎马克思本人的原意的。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从亚当·斯密和李嘉图的古典经济学发展而来。斯密在创立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时,系统地阐发了劳动价值论。斯密的理论体系关注的是如何才能增加“国民财富”,而这种财富主要指的是物质产品。出于对增加物质产品生产的关心,也出于在当时先进的知识分子中流行的对下层劳动者的同情,斯密把劳动看成是一国国民消费的一切产品的源泉。由这种立场出发,斯密自然要把不劳而获者看成社会的蛀虫,甚至连不从事物质产品生产的劳动者(如家仆)也都成了“非生产劳动者”。斯密的这种观点,引起了后世对“生产劳动”问题的长期争论。在《国富论》第2篇第3章中,斯密把他的生产劳动观阐发得淋漓尽致。而我们在这里所要强调的则是,斯密的学说表明,劳动价值论从其产生那天起,就是一种世界观和社会哲学的体现,这种世界观和社会哲学认定劳动是人类社会繁荣昌盛的唯一源泉。
马克思之所以继承并进一步发展斯密的劳动价值论,正是因为他接受并进一步推进了亚当·斯密的这种世界观和社会哲学,只不过他更进一步地完全站在没有任何财产的劳动者一边。马克思在思想上的出发点,是把劳动看成人类及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决定因素,以劳动为标准来衡量个人对社会的真正贡献,把不劳而获的人看成是剥削者。他是基于这种观点而在经济学上接受和运用劳动价值论的。马克思本人的思想发展过程和经济理论体系都证明了这一点。
马克思本人在其思想发展过程中,先形成了他关于劳动与人类社会关系的学说,然后才在经济学上接受并发展了劳动价值论。在这个过程中,他对劳动价值论本身的态度也发生过变化,最初他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是否定劳动价值论的。青年时代的马克思在其思想形成的过程中,写下了著名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在那里他已经系统地阐明了他有关劳动与人类社会关系的学说,通过对“异化劳动”问题的分析揭示了资本支配劳动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在这个时期马克思尚未全面接受劳动价值论,在这之前甚至还对劳动价值论明确表示过否定的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早年的这个时期马克思否定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因为他认为,劳动价值论与现实当中对劳动的剥削和统治无法相容。他当时把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的含义理解为:从理论上说劳动的全部产品本来都属于工人;他因而指责古典经济学家,说他们一方面在理论上承认劳动的全部产品本来都属于工人,另一方面他们又自相矛盾地说,工人实际上得到的只是产品中为工人的生存所必要的那一部分。马克思还指责古典经济学家,说他们一方面说劳动是人用来增大自然产品的价值的唯一东西,另一方面又让土地所有者和资本家“处处对工人占上风,并对他发号施令”。恰恰是早年对劳动价值论的这一批评,表露了马克思最深层的思想:他认为当时社会的根本问题在于不劳而获者对劳动的剥削和统治。
而在这个时期,马克思已经形成了他有关劳动对人类的意义的学说。他把劳动看作是人在社会中的真正财富,说“劳动是我真正的、活动的财产”。从此以后,马克思就把劳动看作是人对社会的真正个人贡献。
与此相联系的是,早年的马克思借用费尔巴哈的哲学术语,用“类生活”、“类存在物”来表示人类及其生活的本质。他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强调:“人是类存在物”,而“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这种生产是人的能动的类生活”。“在社会主义的人看来,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说来的生产过程”。这一思想奠定了马克思主义的最基本观点——劳动是人类及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决定因素。基于这种认识,马克思才能够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阐明“异化劳动”问题,批判非劳动者对劳动者的剥削和统治。
马克思本人的思想发展历程表明,在马克思本人的思想中,关于劳动是人类及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决定因素、非劳动者赖劳动者而生存的观点是最基本的思想,劳动价值论只是这一思想在经济理论上的体现。正是基于这一基本思想,马克思才必须把自己的经济学体系建立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
在经济学说史上,马克思第一个完全清楚地指明了由劳动决定的价值在概念上与生产价格如何不同,而亚当·斯密和李嘉图都在某种程度上混淆了这两个不同的概念。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出版之前就已经写出了第3卷的手稿,在那里他已经清楚地指出,价格围绕其波动的中心是生产价格而不是由劳动决定的价值。按理说,马克思完全可以把自己的经济学理论建立在生产价格论的基础上。斯拉法在近100年后就建立了这样一个以生产价格为基础的经济学体系。可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却坚持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来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特别是坚持把生产价格仅仅视为劳动创造的价值的转化形式。从说明价格如何决定的经验事实这个角度看,这是在理论上不必要地兜圈子。20世纪70年代萨缪尔森就是这样指责和否定马克思关于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理论的。
左大培 · 2024-10-17 · 来源: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研究|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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