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悝《法经》之今辨
李恩虎/文
作为夏县十大历史人物之一,李悝何以能从众多河东人杰中脱颖而出、名垂青史?这就要从李悝变法说起。
战国时代,七雄争霸。李悝作为战国初期魏国著名的政治家和前期法家代表人物之一,首开我国法治之先河,助力魏国成为战国初期最早进行改革的诸侯国。韩、赵、魏三家分晋时,魏文侯被周天子册封为魏国开国君主,定都安邑。为了富国强兵,魏文侯礼贤下士,招揽了李悝、吴起、西门豹、卜子夏等大批人才,而李悝以“魏文侯相”和“魏文侯师”的身份,在魏国主持变法。
李悝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在政治上提出“为国之道,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削弱旧贵族的力量,起用新人;经济上主张“废沟恤”,推行“尽地力之教”,废除井田制,鼓励发展农业生产,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军事上,他改革军事制度,建立“武卒”制,大力奖励军功。司马迁在《史记·平淮书》中曾说:“魏国李悝,尽地力,为强君,自是以后,天下争于战国。”而李悝最突出的事迹就是在春秋以来各诸侯国颁布的成文法基础上,编撰了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法经》。这既是对当时各国法律的总结,亦是后世秦汉法律之蓝本,李悝因此被奉为战国法家之祖。
《法经》共有六篇,即《盗》《贼》《囚》《捕》《杂》《具》。《盗》指窃取财货,这是保护封建私有财产的法规;《贼》是指对人身的侵犯,甚至犯上作乱,是防止叛逆、杀伤,保护人身安全和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法规;《囚》是指囚捕盗贼,是关于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是关于追捕犯罪的法律;《杂》是对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违法行为的惩罚;《具》是根据犯罪情节和年龄情况,对判罪定刑、加重或减轻的规定。
显然,李悝变法的主要内容是惩办盗贼,以保护地主阶级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封建统治秩序。“一断于法”,打破“刑不上大夫”的传统,体现法家“重刑轻罪”的思想。用我们今天的视角来看,《法经》中包含了可贵的廉政思想和吏治思想。
《法经》提出“事断于法”,主张“罚必当”。《杂》中规定:丞相收受贿赂,其左右(助手、副职)处死刑。将军以下收受贿赂者,一律处死刑。贿赂的金额不足黄铜二十四两者,免予科刑。这是中国最早的关于整治官吏贿赂罪的法律条文。
《杂》中还有相当比重的关于吏治的条款。官吏犯法,其罪重于常人。在具体的量刑上,有明确的对比,如常人聚众赌博犯禁受罚金,而太子聚众赌博则会受到鞭刑以至被废黜的重处;官吏利用职权牟利则要受到法律制裁,而且不论情节轻重,都构成犯罪,程度只作为量刑依据。由此看来,无论是违反了一般法禁或者特定制度,随着犯法者等级提高,刑罚也相应加重,这正反映了“重治吏”的思想。这种以公开成文法的形式具体规定对官吏的严格处治,比之奴隶社会“礼有等差”“法不加于尊”的原则来说,无疑是一次重大进步。
李悝的《法经》是其法治思想的结晶,同时也是春秋战国以来第一部系统的法治论述,在当时也是前所未有的。它突破了“法在官府”的历史,开始真正根据社会的变化制定法律,并且从魏国变法开始,法典的所有内容都对外公布,具有极为前沿的社会实践意义。李悝汇集了各国的刑法,编写成《法经》一书,试图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和保护变法,维护封建法权。《法经》原文虽然早已失传,但对后世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经》的推行,加上魏国其他富国强兵政策的实施,使战国初期的魏国“辟土四面,拓地千里”,成为当时强盛一时的霸主。李悝也因此成为中国历史上变法第一人,其《法经》是我国古代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李悝的一生几乎与法家思想的兴起和发展同步,是法家学说的重要奠基人。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李悝变法的法治思想,在两千年后的今天,仍然对我们有重要的启迪作用。
李悝,这位法网的编织者,“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他的这种“敢为天下先”的精神,激励着我们在新的时代,也要勇于改革,勇于为正义和公正发声,勇于为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贡献力量,李悝的精神照亮了我们前进的道路。
法令兴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众所周知,法治是一个国家的立身之本,是人民安居乐业的必要元素,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法治能够防止贪污腐败,塑造一个风清气正的和谐社会;法治能够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使人民获得安全感。当然,时移世易,我们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古为今用,推陈出新,让李悝的“法治”思想在新时代开出新花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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