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1号 发表于 3 天前

稷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稷山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稷山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稷山县烟草专卖局辖区内所有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的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稷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辖区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具体实施。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市场导向、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六条 为了满足新形势下的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确保卷烟销售计划与市场相协调,本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采用符合卷烟市场辖区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七条 规划方式:以稷山县辖区行政区域划分,将稷山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分为城区市场区域、乡镇市场区域、农村市场区域及功能性市场区域四种市场区域单元,城区及乡镇市场区域按照“间距+数量”控制的布局模式,农村市场区域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数量+间距”控制的布局方式,功能性市场区域按“数量+间距、一区域一政策”的原则单独布局规划。

  第八条 城区零售点规划标准:

  在城区市场区域单元内,以主要街道区域、一般街道区域、城区巷道区域采取间距测量模式为主,数量为辅,分类进行零售点布局规划。

  (一)城区主要街道,零售点与零售点之间可行距离不低于50米且需与同侧相邻零售点间隔10个店面;间距100米以上的不予计算店面数量;

  (二)城区一般街道,零售点与零售点之间距离不低于80米且需与同侧相邻零售点间隔10个店面;间距100米以上的不予计算店面数量;

  (三)城区巷道(城区除主要街道及一般街道以外的区域划分为城区巷道),城区巷道区域零售点与零售点之间距离不低于100米。

  第九条 乡镇零售点规划标准

  在乡镇市场单元内,以主要街道区域、一般街道区域、乡镇巷道区域,区域采取间距测量模式为主,数量为辅,分类进行零售点布局规划。

  (一)乡镇主要街道,零售点与零售点之间距离不低于50米;

  (二)乡镇一般街道,零售点与零售点之间距离不低于80米;

  (三)乡镇巷道区域,零售点与零售点之间距离不低于100米。

  第十条 农村零售点规划标准

  稷山县辖区内行政村,按照常住人口400人以下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400人可增设一个零售点,行政村人口除以400后不足400人按400人计算。行政村设置零售点,其间距不少于30米。

  第十一条 功能性区域市场按“数量+间距、一区域一政策”的原则按以下标准单独设置零售点。设置情况如下:

  (一)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或专业市场辖区内,按照每50个经营户摊位或店面的标准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设置3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对经营户摊位或店面数量低于50个的集贸市场按照满足消费需求的原则,设置1个零售点。市场外临街道的零售点参照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规划执行;。

  (二)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星级旅游景区等人口流动性大的区域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城区及乡镇区域的封闭式住宅小区内部的零售点(封闭式住宅小区设有门岗、院墙或其他固定明确的边界),按小区住宅户数进行设置,每500户可设一个零售点;低于500户不予设置零售点,最多设置3个零售点,且间距不少于30米。封闭式住宅小区外围的零售点(临街房、内外贯通房),参照第八条、第九条规划执行;

  (四)娱乐服务类零售点(含住宿及餐饮酒店、台球厅、KTV等)应当建有独立吸烟室(吸烟室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含住宿及餐饮的酒店客房数量100间以上的,台球厅经营面积1000平米以上的,KTV经营总面积2000平米以上的,经实地核查达标后,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政府设定的工业园区(翟店工业园区、西社工业园区)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厂区内附属生活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工业园区辖区、厂区外道路的零售点参照第九条第二款规划标准设置。

  (六)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度假村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七)穿越城镇区域的国道、省道按照城镇街道分类设置零售点,穿越农村的国道、省道沿线零售点设置按照所处行政村合理布局相关规划执行、穿越农村的主要街道和一般街道,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街道分类距离设置零售点,其他区域按照第十条规划标准设置。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符合本规划第八条店面间隔数量及第十条、十一条零售点规划标准要求,设置零售点可适度放宽间距距离标准:

  (一)特殊群体,无涉烟违法记录,申请主体为以下优抚对象和社会弱势群体,申请经营场所位于申请主体常住户口所在地,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且实际经营者必须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驻店经营,在首次申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时,享受以下优抚政策:

  1.对在退伍军人事务局有详细档案因公致残退役军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本合理布局距离设定要求上可减免百分之七十;

  2.对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站可查询到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残疾人(智力残疾除外)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本合理布局距离设定要求上可减免百分之三十。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在本合理布局距离设定要求上可减免百分之三十;

  (三)持证零售户主动配合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许可证清理工作,主动办理歇业,并搬迁到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在本合理布局距离设定要求上可减免百分之三十;

  (四)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搬迁或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口改变位置等客观原因,导致不符合布局条件的,在情形发生6个月内,主动搬迁到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本合理布局距离设定要求上可减免百分之三十;

  (五)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对在省商务厅以上部门备案的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本合理布局距离设定要求上可减免百分之十。

  以上情形对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及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划等不得放宽。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间距、总量限制,经营主体在一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被查处的除外。

  (一)按原零售点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企业类型改变;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

  2.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的相互改变经营主体;对组成形式为个体工商户的,因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在原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继续经营,需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享受本规划十二条优抚政策的除外);

  3.法院裁判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但经营主体在一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被查处的除外。

  (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烈士遗属及病故的现役军人遗属(遗属是指父母、配偶、子女)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合理布局限制。

  (三)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县级以上政府,科级单位除外)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如经营燃气、化工、烟花爆竹、农资化肥、油漆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三)经营模式方面

  1.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3.以无人售货等形式开展经营的场所。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划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合理布局的特殊事项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对已经存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如不符合新的合理布局规划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通过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依法逐步做出调整,逐步达到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要求。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50米范围以内;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九)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规划中的“无固定经营场所”,是指临时建筑、简易搭盖等具有流动性和季节性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等;或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院落门洞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中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是指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如经营药品(含药水、药剂、农药、兽药等)、化肥、油漆、工业胶水、机油、散装汽油、油墨、染发剂等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的场所。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幼儿园”,是指具备合法资质,对未成年人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其中,中小学包含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针对残疾儿童、青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等职能的专门机构及体校、武校、艺校等),应在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名录内。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幼儿园周围(含内部)”,是指上述机构内部及进出通道口(指可供师生进出的所有门,含正门、侧门等)的两者门中心延伸一段距离。“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延伸距离不低于50米。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延伸距离的测量方法:新申请的零售点经营场所位于道路同侧的,从上述机构进出通道口的门中心开始,到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的门中心;其余情形从上述机构进出通道口的门中心开始,到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的门中心,测量两点之间的距离。上述机构及零售点有多个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新申请的零售点与现有零售点之间距离的测量方法:以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点,从新申请的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的中心点(有多个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为准)到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的中心点(有多个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为准),测量两个零售点之间的距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中的主要街道和一般街道、城市巷道的“间距”、“距离”,是指按实际有效通行规则,即依交通法规的可合法步行通行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的距离数值,在各种方法所得的距离数值中取最小值为最终距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中农村人口、居民住宅区的户数等参考政府公开网站以及统计部门、民政部门、物业管理部门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以下”、“以内”“不低于”“低于”“减免”均包含本数。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由稷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自 2024年11月15日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稷山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稷烟专〔2023〕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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