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1号 发表于 2017-3-10 13:51:43

强化集体所有权 尊重农民自主权

文章来源:红歌会网作者:何平

回顾中国农村改革前后六十多年的发展,制定农村土地政策,必须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制,必须尊重农民的经营自主权。什么时候坚持了这两个原则,农村就会出现好的势头,什么时候背离了这两个原则,农村就会出现乱象。随着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不断虚化,以及土地问题的不断困扰,越来越多的基层干部群众逐渐意识到,人民公社时期的问题,不是农村集体所有制所致,而是因为我们的政策及我们的工作没有充分尊重农民的经营自主权,主要表现为农民活动管得过紧,农业生产统得过死。农村改革初期,农民之所以迸发出短暂的热情,就因为农民相对于以往获得了较多的经营自主权,农民瞬间摆脱了人民公社时期过多的束缚。这一热情之所以是短暂的,就在于后来的农村政策不仅严重剥夺了村集体的所有权,而且剥夺了农民的经营自主权。近日内蒙古商都县近万名失地农民在县政府门前聚众请愿,大闹县政府的群体事件,显然是在这一背景下发生的。这一群体事件非同小可,值得两会代表委员高度重视,尤其来自内蒙古的两会代表委员一定要实事求是,千万不要对暴露出的政策问题遮遮掩掩。否则,有辱使命,有负众望。  农村改革后,尽管我们的各级政府始终强调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但事实上这一强调仅仅是停留在口号上,因为坚持集体所有制,就不应该实行分田到户一刀切的政策,也不应该统一取消承包费,统一延长土地承包期,更不应该由政府直接给农户确权颁证,并且允许农户拿村集体的土地到银行抵押贷款。这种做法分明是剥夺村集体的所有权。因此,农民认为土地确权颁证就是私有化。这势必导致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矛盾更加激化,进而导致农村各自为政、一盘散沙的格局更加难以收拾。基层干部普遍认为土地确权是没事找事。若不尽快纠正这一失误,必然发生大规模的群体事件,目前农民群众的上访大都是土地政策所致,内蒙古商都县失地农民引发的群体事件仅仅是个开始。
  强调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并不意味着一定要突出家庭为单位的自主权,华西、刘庄、南街为代表的集体化村与中国改革第一村小岗村的对比表明,农村改革后的真正进步在于农民获得了自主经营的权利,而不是家庭经营制度的确立,而在同样获得自主经营的权利后,以村集体为单位的自主经营远远优越于以家庭为单位的自主经营。也正是这个原因,浙江省18位乡村干部联名向全国农村干部群众发出倡议,要求强化集体所有权,创新土地经营制度,提出走华西、南街村、周家庄乡农工商合作社及浙江省航民、滕头等集体化村开创的道路。并且这一倡议很快得到各地基层干部群众充满激情的回应,不少网友为之欢呼,为之激动,纷纷向18位倡议者致敬,称他们为18勇士。对此,同样应该引起两会代表委员的高度重视,来自浙江省的两会代表委员要为你们的18勇士感到骄傲,并且向他们学习。因为他们的倡议不仅道出了广大农民的心声,而且激发了基层干部勇于担当、乐于奉献的精神,他们的倡议对于习总书记提出的中国梦,无疑是一个最好的回应。
  总之,无论浙江省18勇士的倡议,还是内蒙古商都县失地农民的聚众请愿,无疑都在提醒我们党,提醒全社会要重新审视中国的三农问题,重新认识集体化道路,重新估量农村干部群众的思想觉悟,重新反思以往的土地政策。为此,基层干部不得不进行反思,并基本形成这样一个共识,认为目前土地政策的失误可以集中概括为两句话,即:该守的集体所有权没有守住,该放的农村经营权没有放开。用我们当地老百姓的话说,就是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瞎管。如明显侵犯集体所有权的违约用地、违规占地、违法卖地、暴力征地等问题,就属于该管不管的问题。而统一规定土地承包期、统一延长土地承包期、统一取消土地承包费、土地确权颁证等经营政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就属于不该管的瞎管才导致的问题。事实证明,只有强化集体所有权,才能确保耕者有其田,从而体现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只有将土地的经营权彻底下放到农村,才能归还农民的经营自主权,从而有效的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避免类似土地确权颁证的荒唐做法。因此,深化农村改革势必将“强化集体所有权”与“尊重农民自主权”相结合,才能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充分体现农民群众的集体智慧和力量,从而实现共同富裕的中国梦。特别让人感到欣慰的是浙江省18勇士其中之一的农村支部书记郑理坚同志就是这样认识的,也是这样做的,他所在的村不仅没有实行土地确权颁证的政策,而且在缙云县县委县政府的鼓励下,将全村的承包地全部流转回村集体经营,既确保了该村的稳定,又使该村的群众走向了共同富裕。为此,去年解放日报曾专门报道郑理坚及所在村的情况,说该村的发展已得到周围村的农民羡慕。衷心的希望关注农村发展的两会代表委员,尤其是来自浙江的两会代表委员,能够正视这一问题,并把这一问题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议题。
  2017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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