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昔97 发表于 2017-4-3 11:40:14

于欢案的判决,法条治国的结果

来源:红歌会网作者:宁可抗日死   原标题:于欢案的判决,法条治国的结果
       2016年4月14日,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于欢一案的判决,是把依法治国搞成依法条治国的必然结果。
  中国古代,判案的衙门会在大堂上高挂明镜高悬的牌匾,以此表明,执法官员铁面无私,清正廉洁,执法严明,判案公正。我们是号称共产党领导的国家,共产党的法律,当然要有铁面无私,清正廉洁,执法严明,判案公正这些基本元素,也许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现在法院法徽和法官法袍上法徽都是一个红色的天平法徽,法徽的基本图案由麦穗、齿轮、华表、天平构成,天平即寓意公平和公正。但是,共产党的法律仅仅只讲究公正公平是不够的,共产党的法律,除了要维护公正公平,更要维护社会良知和社会正义。而要维护社会良知和社会正义,单单依法条治国是根本做不到的。
  依法治国好不好,当然好,但是,依法治国,不能搞成依法条治国,依法治国应该主要依照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治国,本人为此曾经专门写过贴文谈到过。而我们今天的依法治国,恰恰就搞成了依法条治国。
  于欢案,依照案件的结果,于欢却实是犯了很严重的伤害罪,如果依照法条判案,很难说法官有多么大的错误,但是,前面讲了,我们的共产党领导的国家,如果依照共产党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它却是明显有着非常严重的错误。
  首先,于欢致人伤害,绝不是无缘无故的,第一,杜志浩等催债人逼债,是因为有不符合国家法律的高利贷引起的,第二,因为杜志浩在逼债过程中,使用了极其下流的侮辱性行为,不能不说,杜志浩的行为是一种明显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流氓行为和流氓犯罪,否则,他是决然做不出这样下流的动作的。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于欢的行为,就有着非常明显的反抗意味,既是对于不公(高利贷)反抗,更是对于这种侮辱的反抗,对于邪恶的反抗,这种反抗,是在百般无奈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必然做出的反抗,于欢的行为实际上是在维护社会正义,从这个意义上,于欢是反抗邪恶的英雄。这样的反抗,放在任何一个正常人,恐怕都是要忍不住这样做的。虽说如果站在依法治国的角度,于欢致人死亡有罪,但如果站在共产党的角度,站在反抗邪恶的角度(而不是站在所谓法治的角度),于欢不仅没有罪,甚至于有功,他是在为民除害。如果不是这样看问题,那么,当年贺龙两把菜刀闹革命就不是有功,而是有罪了。从这个意义上,于欢的反抗,如果法官不维护不支持,社会良知和社会正义如何体现?这个社会还有良知和正义吗?
  其次,杜志浩等人的逼债,是因为高利贷而引起,既然高利贷是不合法的,那么,杜志浩等人逼债行为就同样明显不合法,而且,杜志浩在逼债过程中,还采用了极其下流的手法,既然高利贷不合法,既然高利贷而引起的逼债不合法,既然杜志浩在逼债过程中,还采用了极其龌龊下流的手法,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对于不合法的高利贷,对于由于不合法的高利贷而引起的逼债行为,对于杜志浩等人的流氓行为,就不能视而不见,法院就没有理由判于欢有罪,相反,法院应该认定,于欢是一个为维护社会正义,反抗邪恶的英雄。否则,如果法官连起码的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都不顾,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还怎么维护,法官的社会良知和社会正义又何在?
  在这个案件中,法官只看结果,不顾原因,就在实际上助长了高利贷和黑社会嚣张气焰,是在帮助黑社会,如此这般,我们这个国家的社会风气还能够好转吗?这个社会还能够回归正常吗?一个社会如果连法官都失去了公平正义,我们这个社会还能够让人民满意吗?人民还怎么去拥护这样的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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