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昔97 发表于 2017-4-16 16:08:53

从阶级分析的方法看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

  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一经媒体爆出,便一石激起千层浪,顿时,网上一片哗然,有上网习惯的人中,不知此案的人恐怕是极少极少的。围绕对案件的一审判决,网民反响特别激烈,我看了十几篇网评,数千条网友留言,却发现谴责“凶手”于欢的人几乎接近零,同情者极多,舆情几乎一窝蜂地倒向痛斥案件的“受害者”,特别是对这一悲剧的始作俑者吴学占而言,更是千夫所指。众多网友对“凶手”于欢的同情,对高利贷债主吴学占的谴责,大都是立足与中国传统文化孝道的思想,从社会道德着眼;还有相当数量的网友从法律适用的技术性层面分析问题,有人认为于欢尽管有罪,但罪不致判无期,量刑明显过重,有人认为于欢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不属于故意伤害罪,适用法律明显有误;有不少网友指责于欢案处警干警在警情处置过程中处警不力,对现场处置严重失责,应当对他们追责;还有人提出吴学占之所以放高利贷敢如此霸道地追债,一定有后台,背后隐藏着严重F·B。
  人们强烈感情的尽情表露,充分说明了民众对社会建设的美好期盼。怎样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是我们从案件诱发的激情冷却以后需要长期认真考虑的问题。如何看待这件事,才是全面公正的,这一事件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为什么在社会主义国家会出现如此严重的、有复杂背景及深厚社会土壤的恶性事件,其后,会对民众的思想,法制建设,社会道德建设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如何才能从源头上杜绝类似案件的发生,需要我们深层次思考的问题还很多。
  一、如何才能真正保证公正执法,确立法律的公信力
  无论对任何一个国家,实施什么社会制度的国家,最糟糕的一件事莫过于法律不公了。执法不严,法律不公是社会不安定的源头,同时又是它的结果,它既是一种社会F·B,又是社会F·B的必然结果,同时又是其它F·B的源头之一。
  对“辱母杀人案”,民众反映最激烈的首先是对审判结果的不满,民众普遍认为对于欢的判决过重,甚至有人认为于欢当无罪释放,还有人通过微信发布虚假新闻,说二审法院已经彻底推翻了一审的判决,于欢已经无罪释放回家了,为了增强新闻的真实性,传播者还配置了图片,它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的民意及他们对二审结果的期盼。
  从媒体上披露的案件过程看,就案件的定性上就存在争议,于欢是在母亲的人格尊严受到非人道的侵害之时,由激情失控而发出的反应,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有罪还是无罪?反应强烈,舆情倾向明显,但认为量刑明显过重的说法,应该是比较理智的看法。既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依照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于欢杀人案,事出有因,案发后又与司法机关积极配合,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中新网4月6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5日在山东调研,他的许多观点,由“辱母杀人案”而发,特别强调了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司法公平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公平,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一环。
  “辱母杀人案”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强烈反响,一是道德问题,二就是公平公正的问题。案件的不公平的审判结果,是人情亲疏造成的,是法律的技术性问题引起的,还是社会F·B造成的?从网民义愤的宣泄中,不难发现,其焦点还是认为这是社会F·B和司法F·B的大暴露,他们普遍认为案件的背后隐藏着复杂的利益关系,这个利益关系不是单单涉及个人的,而是涉及聊城市不同的利益集团的。网民在没有确切的证据的基础上,就马上有了这样的结论,充分体现了司法的公信度之低。这种现象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折射了社会F·B的严重性,表达了民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真实性的怀疑和认可度的不满。
  情是情,法是法,二者不能混同,而且法律的地位在任何社会里都是要高于人情的。于欢的行为无论怎么值得同情,怎么值得被理解,但是,如果他确实犯法了,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媒体所披露的信息完全或基本符合事实的话,依法认为量刑过重,是有道理的,怀疑有F·B浸入审判过程,怀疑的理由也是能被民众所接受的。虽然我们肯定了法律应有的地位,但是,如果法律或审判结果总是与人情、与人们普遍接受的道德、价值观念相冲突,那么,我们就不能过多地去责怪人们的理念,相反,正说明我们的法律或审判有缺漏,有不健全之处。
  沈德咏在山东调研中也强调,讲人情,不是要照顾某个人的私人感情,而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辱母杀人案”的“被害者”在光天化日之下,以卑鄙肮脏的流氓手段,侮辱他人人格,侮辱中华民族心目中最神圣的形象------母亲,在人们的心中这一行为比杀人更可恨。或许,苏银霞作为一个公民,她也有过错,也有违法之处,作为一个资本家或许也有剥削劳动人民与堕落官员、社会邪恶势力相勾结的一面,但当她以一个母亲的身份出现在民众面前的时候,特别是出现在子女面前的时候,传统文化仍赋予了她神圣的地位,传统的道德,特别是根深于民众心中的孝道扔给予了受侮辱者反抗的道义上的力量支撑,即使为此犯了罪,也常常会受到人们的宽容和同情。法律公不公,自在人们的心中,你说审判公,但人们不认可,法律的尊严、威力及要达到的目的最终都会是空的。法律内容的制定、道德与民众的人情、法律适用上是否能一视同仁,是衡量法律公正的三杆秤。
  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及热议让人们首先感到的是审判结果不公,让人们普遍联想到的是这样的审判不公在当今司法的实践中不在少数,特别是与官场有联系的案件尤为明显,这就更加加重了人们对司法公正性的怀疑度。
  出现司法不公的原因很多,诸如,法律内容、执法人员的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人情关系,等等,都会体现或产生客观上的法律不公或认知上的法律不公;客观上的法律不公或认知上的法律不公在任何国家都会产生,而各国又由于各自不同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呈现出不同的具体表现。但是,有一个共同之处,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或者说是根本的原因,是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统治者阶级利益的根本体现,就是这一条,往往由于它的“虚”而被忽略。为什么在司法不公案件中,吃亏的一方往往是弱者和老百姓呢?如何才能从根本上,也就是站在广大劳动人民的立场上确保法律的真正公正、执法公正,确立法律的公信力呢?
  二、为什么许多司法案件最终比较公正、有效的解决总是以老百姓或弱者的牺牲为代价
  目前,由于司法不公事件的不断曝出,加上公民个人的亲身体验,我国存在着严重的司法不公状况是民众的普遍看法。无论这种看法是否公正,但它客观上严重地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严重损害了法律的神圣尊严,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为社会的长治久安和政治的稳定埋下了隐患。
  法律在任何国家,在任何类型的社会里都是保证社会这部大机器正常运转的稳定器,防止危害社会行为的滋生和泄露不可缺少的阀门,是人们行为的最后底线,自觉依法从事社会方方面面的活动都被统治者当做是社会每一个成员都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必须执行的行为准则。法律的公平公正的可信性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法律力量的最根本的来源。
  多年来,由于人们对法律信任度的极大降低,社会矛盾加重,具有危害社会安定的群发性恶性事件增多,对有涉自己切身利益的矛盾,不指望、不愿通过法律渠道得到解决的状况严重。如果非要通过法律解决,也要首先考虑一下自己的人脉资源,权衡是否要送礼打点,自己能送多少,还要看与自己发生矛盾冲突的对手是谁,是否是官员,是否有官方背景,是不是豪绅,有没有黑社会背景,如果是以上情况,他们大多都愿依据近年来文化“精英”们不断向百姓灌输的传统文化中“忍”的哲学理念行事,屈死不告状。
  对于关涉百姓集体利益受损的,他们喜欢采用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造成社会影响,使官员感到自己的“形象”和升迁会受到影响,以此“逼”官员与民做主,达到维权的目的,客观上也使官员能将坏事变成有利于自己的好事,但是,事情不总是那么幸运,有时老百姓的“逼”是不会有效的,例如,抗强拆,因为老百姓的诉求或许与官员自身或官员网络整个系统的切身利益发生了根本的冲突,以这种让官员的形象受损,给官员的晋升制造障碍的方法是很难有效的。在不少人的心目中,官员的违法强拆,只要不出大事,不造成社会轰动,上级总是默认的,如果拆迁成功,GDP上去了,各种利益关系摆平了,不仅不会影响自己的升迁,而且还会成为自己的政绩,供其他人模仿。
  近几年,因农民的宅基地、耕地的补偿问题发生的官民纠纷不断发生,如果农民要通过法律维权获得成功,几率微乎其微。权贵利用他们的“知识”曲解法律,随意解释由自己参与制定的所谓政府的规定,以政府的身份出现,利用自己的权力,任意动用警力,通过自己权力下的功能单位,断水,断路,停电,逼迫孩子停学,勒令在国家体制内上班的家庭成员停止上班,通过黑社会,“修理”那些没有实力的“愣头”,等等,一切下三赖的手段,无所不用,赤裸裸的流氓手段也司空见惯,惨不人道的行为也屡见不鲜。
  网上曾不断曝出因强制拆迁致人死亡的案例:2015年9月14日山东临沂强拆致人死亡;2010年10月19日山东省临城七里沟村房屋拆迁村支书砸死人;2012年5月15日,黑龙江大庆老人李宝林家遭到当地城管强拆,李宝林在阻止强拆过程中被挖掘机拦腰砸死;2015年3月10日安徽省颍上县江口镇强制拆迁导致村民张贵茂被砸死。因抗强拆招致自焚身亡的人也是枚不胜举:2011年11月15日郑州八旬老太太抗强拆自焚身亡,儿子媳妇被拘;2010年3月27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黄川镇抗强拆,陶会西自焚身亡,92岁的父亲自焚受伤。2015年9月12日网传村民自制迫击炮抗强拆,曾被当作是大快人心的喜剧故事在民间广为流传。看看关于有关这些事件的视频,更是感觉触目惊心,引人深思。
  2016年5月10日,郑州惠济区老鸦陈街道薛岗村村民范华培因房屋强拆扎死三人,伤一人,被击毙后,不仅没有民愤,反而被视作英雄,上千人带着悲痛而又敬仰的心情参加他的追悼会,上百人自觉为他的家庭捐献资金,灵堂前摆放的挽联是“随去英灵在,愿留万古名”。这种场面也引来了争议,有人质问:明明是十恶不赦的杀人犯,咋就成了替天行道的英雄?他认为,社会的正义毕竟还在,法律还在,我们还可以通过上访的方式解决。这种观点从理论上而言,是无懈可击的,但到现实中就很难取得理想的成效,特别是单个家庭,身单力薄,正当的维权有时困难重重。法律的确是一件很有用的武器,貌似也很公正,但有时你也真的就是拿不动。
  在我们的社会中,因为违法,甚至犯罪,不仅没有受到民众指责,反而受到同情和敬佩的怪事也是多得去了,从邓玉娇杀人案到杨佳杀人案,特别是山西发生的胡文海杀人案,不仅滑稽,而且富有江湖英雄的色彩,在民间广为流传,奇怪的是,这个“传奇“”故事竟然被多家专治男性阳衰的医疗机构作为吹嘘自己的药物疗效的实例刊载在特制的广告册上。这种杀人犯罪后却被当作英雄的怪象背后彰显的深刻意义是什么呢?这到底是民众的觉醒,社会的进步,还是社会的悲哀呢?
  这种极端的维权行为,特别是如子孙当众自焚的行为,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轰动,甚至在国际上也引起了关注。各种人,站在不同的立场上,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地去解读这些恶性事件,强烈的社会效应本身就给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而这种损害,或者说只有通过了这种损害,才促使了政府部门对问题的重视,才逼得一些官员和强势群体为了自己的长远利益不得不对自己的横征暴敛有所收敛,继而才加速了问题的解决,这是在社会主义国家不应该出现的怪现象。
  不少人认为当今广大劳动人民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已成了弱势群体,他们的合理合法的利益不断受到损害,大有趋于常态化之势,而有关的责任部门,官员,对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受损,经常是充耳不闻,视而不见;更可恨的是,有些官员受利益的驱动,胆大妄为,贪赃枉法,与商、匪及其他F·B官员勾结,狼狈为奸,强占农民土地,暴力强拆,引起了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他们将这些官员与历史上的鳌拜及党徒相提并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他们不得不采取与社会主义文明格格不入的武力抗拆、自杀或杀人等极端方式维权,宣泄他们的不满、愤恨与失望。
  正是这些轰动华夏、震惊世界的恶性事件,引起了高层的重视,不少的官员为此受到了处理,才有了更好更全面的章程。痛定思痛,为什么在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共产党的领导下,在载明着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宪法的旗帜下,而当劳动人民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时,却常常需要付出如此大的牺牲,引起社会轰动的时候问题才有可能比较好的得到解决?别忘了,当老百姓的利益受损的时候,即使付出了相当大的代价,也不是所有的人都有这样幸运的机会的呀!
  为什么这种状况会频频出现,引起了广大民众的长久困惑,我们可爱的“精英”们有这样的解释:这种现象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发展的相同时期都出现过,是必然的。这种开脱真是荒唐,别忘了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别忘了社会主义是干什么的,别忘了社会主义应有的优越性,处处以资本主义国家的标准要求自己,以他们的价值观衡量自己,那么,我们到底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吗?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与资本主义完全一样了,那么,国内外敌对势力质问的共产党作为唯一的执政党的“合法性”问题又如何给予令人信服的解释呢?
  在文明已经发展到今天的社会里,却频频发生着资本主义国家几十年前,乃至上百年前才会发生的恶性事件,难道我们不感到惭愧吗?为什么只有在产生了严重的恶果后,并引起了公众的严重关注后,才会引起高层的重视,这一问题值得深思。
  三、如何才能构建起真正的和谐社会,需要做好社会制度的顶层设计
  无论是政府、司法机关,还是社会管理的其它领域,要保证他们的正常运转尽管需要很多因素的相互作用,但摆在第一位的要素首先是人的问题,是首先为什么人的问题,说到底是社会的根本制度问题。
  虽然我们的正统说法是建国以来我们都在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工农联盟是社会主义制度赖以生存的政治基础,但实际上,我们又处在一个社会的变革时期,是各种利益重新分配,新的剥削阶级正在形成,并且正在固化,又没有完全固化的时期,疯狂的利益追求是这一时期典型的特征。为了利益不择手段,为了利益的需要,具有相同利益诉求的人自然必然地要联合在一起,形成共同的利益集团。有人认为中国新的资产阶级正在沿着这一规律形成,并试图以自己日益增长的实力,决定中国经济发展的走向,影响国家的政治决策,操控政策实施,并与国际*****势力勾结,最终达到彻底改变国家性质的目的。
  创造财富的手段只有一个,那就是劳动,但获取财富的手段则有各种各样,大的社会矛盾,影响社会整体运转的社会矛盾就来自于此,其它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也或多或少地受这一因素的影响。
  为了解决新时期出现的日益增多和日趋严重的社会问题,不少精英从他们理解的“人性”着眼,从弘扬“传统文化”入手,开出的药方不乏就是什么道德修养,忍让包容之类,试图以此缓解社会矛盾。殊不知,从孔孟之道那里借来的这些药方,早已被几千年来的实践证明它并不是能包治百病的神丹妙药,甚至还可以说副作用不小,在日益复杂多元的现代社会里,虽会有效,也必不可少,但仅靠此,已更难从根本上解决现今的社会问题了。
  在我们当今的社会里,私欲恶性膨胀,为了利益,不管白猫黑猫,为了目的,不择手段,已渐成气候,权贵、强人、坏人对弱者突破道德底线的施压,乃至欺压,普遍存在。这一结果的出现,与那些理论“精英”们所宣扬的人性论,所鼓吹的人天生就是自私的观点是一致的,按照他们的逻辑这些现象的出现是必然的,是合乎自然规律的,是不可消除的。但是,多数人认为,在毛泽东时代,这些现象正在接近灭绝。人们对比之后,则深刻的发现,这些F·B丑恶现象的泛滥,颠覆着改革开放初期我们所设定的、现在我们仍然所宣示的社会主义改革方向的理论基础,动摇着党和政府在人们心中本应有的形象和地位。
  我这样提出问题,虽反映的是我国现实社会中有目共睹的现状,但权贵和一些理论精英们会不高兴的,他们喜欢就事论事,不愿,或恐惧联系地看问题,从根本上看问题,他们会装腔作势,以最有知识者自居,以傲慢的姿态,显露出他们对“空谈者”的鄙视和嘲笑。
  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不能仅仅被看作是孤立的个案,透过这个案子,我们看到的是社会F·B堕落的程度。我无意责怪政府,我看到了政府为构建和谐社会所做的努力,但同时,也必须看到当今社会出现这种恶性事件所具有的必然性的一面,不能总是对社会出现的这类问题哪疼治哪,哪痒挠哪,应力求做到刨根究源,从根本上治理。
  如果就事论事,“辱母杀人案”,它确实是个个案,是通过法律程序就能解决的具体案件。但是,在我们今天的社会里,相同、类似和同理的案件时有发生,并有上升的趋势,这些悲剧的出现却不是孤立的,它是具有产生它的深厚土壤的,是具有相当广泛的代表性的。
  现在,从上到下,似乎已经很重视对国民进行思想和道德教育了,并迎来了历史上空前的“儒学”复兴,现在无人不知“仁义道德”,无人不晓“温良恭俭让”,全社会人人讲“忍”,个个言“包容”,可是,在现实社会中,最终吃亏的不总是老百姓,是弱者吗?当前,最需要“忍”,正在“忍”的不正是老百姓和弱者吗?“忍学”、“包容学”的主要传授对象不正是老百姓和弱者吗?最先忍受不了“忍”的痛苦,怒而破“忍”,走向犯罪道路的,不也正多是老百姓和弱者吗?
  这种不和谐现象之所以不断发生,并成为令人揪心的社会问题,自然有思想教育和道德修养诸方面的因素,也有制度和法律还不够不完善的问题,但究其主要原因恐怕还是人与人的不平等之故吧。大凡物不得其平则鸣,人不忍难忍之忍则反,用一句不少人不乐意接受的一个真理来言,就是“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
  现在我们特别看重儒家的“和谐”理念,建设和谐社会也已经成了我们共同认可的追求目标。实施“中庸之道”,建立和谐社会,这是多么美好的理想和追求,有谁会说,或公开的说这是不对的呢? 可是纵观历史,立足现实,又有何时,中国在孔孟之道的指导下,实现过广大劳动人民所认可的和谐社会了呢?权贵、精英们所竭力倡导的和谐社会,不是真正的共产党人所期望的和谐社会,说穿了就是要那些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广大劳动人民以自己的忍让、退让、牺牲为代价,以加强自己的“道德修养”、提高自己的“品味”为途径,达到权贵阶级期盼的社会稳定,满足自己的利益攫取和攫取后的安全感。这种稳定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的,至少说是不可能长久的,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既是历史事实,也是历史规律。共产党人信仰的是马克思主义,对立统一规律才是大自然和社会矛盾的根本规律。在阶级社会里,真正的社会稳定不能也不可能单靠劳动人民的忍让来实现,还要靠必要的斗争,只有矛盾双方的力量平衡或相对平衡了,充分认识到了斗争会使双方的利益都会受到损害的时候,相对和谐的社会局面才会出现。
  在真正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没有了剥削阶级,劳动人民内部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他们的经济地位和政治与地位都是相对平等的,失去了一部分人去欺压另外一部分人的经济基础,他们之间出现的矛盾大多数都是可以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得到解决的,恶性的暴力事件就会大幅度减少。
  时下,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不和谐的、乃至恶性的事件屡屡发生,而又久禁不止,对社会这一顽症,久治不愈,为什么对一种问题采取了措施,而这种令人恐惧和痛恨的事件,又会以另外一种形式重新出现呢?说明我们还没有找到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
  我虽然自修过法律高等院校的教材,并获得了这一专业的毕业文凭,但是仍认为自己对中国的许多法律理论和条文还是一知半解的,还有很多的盲区,当然,也有一些使人难以或无法理解的地方,如果联系一些具体的审判案例,会有更多的迷茫。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一个典型特征。我想与我一样迷茫的人一定不在少数。
  “辱母杀人案”在全国引起了极大反响,同情者的同情有因,痛斥者的痛斥有由,但是,无论怎么说,无论对案中的生者,还是死者都是一个极大的悲剧,是美好社会的建设中人们都不愿意看到的现象。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无疑加强制度和法制建设是必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也是我们高层早已既定的治国理念,更为知识精英们所积极倡导和推动。现在我们的各种制度似乎愈来愈多,貌似也愈来愈严密,法律条文与过去相比真可谓多如牛毛,令人眼花缭乱,但从整体而言,世风日下的状况仍没有能从根本上改变,许多老百姓对制度和法律总有那么点迷茫和惆怅之感,可他们说不出,也不会去寻找反对建立严格制度和完善法律的理由,但是无人不晓得制度是人制定的,最终是由人去执行的,法律也是人制定的,最终也是靠人去执行的,说到底是人的问题,而人除了有其它属性外,还有一个许多人不愿承认、不敢承认的属性,就是人的阶级性。
  最近,就怎样看待“辱母杀人案”中的重要人物苏银霞,不少人也产生了不同的看法,有人一反同情于欢的潮流,提出苏银霞也不是劳动人民,认为此案件的发生是剥削阶级内部狗咬狗的争斗,没有正义一方。贪婪是资产阶级一个表现突出的阶级特性,特别是在原始资本积累时期,更是如此。对资产阶级内部出现的诸如“辱母杀人案”这样现象的正确认识仍不能抛开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理论和阶级分析的方法。人是有自己的价值观,有自己的思想的,但要在一定的社会里顺利的生活,不管你是否愿意,都需要也必须接受一定的道德观念和法律规范的制约。在任何相对稳定的或还正处于上升时期的社会里,法律和道德都是评判人们行为是非曲直必不可少的标准,同时又与一定社会里的阶级状况相联系。剥削阶级内部各阶层斗争的结果也总是与其自身的经济地位相联系的。因此,“辱母杀人案”是有法律和道德的是非曲直之分的,并有各自相应的责任需要承担的,但究其产生的原因,并与社会中各种社会矛盾频繁出现相联系,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法是不能抛弃的。
  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需要一起抓,两手都要硬,这是总设计师在改革开放初期为改革开放制定的一项基本方针,其中里边就蕴含有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方向的深刻含义。
  要想构建一个相对和谐的社会,就必须首先构建一个相对平等的社会,这既是一个制度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甚至可以说这是一个根本的制度问题,根本的法律问题。
  新中国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可宪法的最高原则没有变,至少说其最高原则在形式上没有根本的改变,但现在,我们的社会的的确确出现了大量的剥削现象,甚至有人说出现了剥削阶级,并且开始固化,这里使用的“剥削”和“剥削阶级”的概念,正是依据共产党所信奉的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所定义的含义,而不是象一些精英们那样,把阶级与阶层混为一谈,仅把财富的多少作为划分阶级的标准,以此来掩盖社会的本质问题。新的剥削阶级出现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旧中国曾出现过的许多恶劣现象不死灰复燃,岂不成了咄咄怪事了吗?
  在经济地位根本不同的情况下,人不可能有真正的政治平等,法律平等,尊严平等,很难尊奉相同的价值观,也很难会有完全统一的道德标准,或自觉的用所谓的公共道德标准约束自己,社会公共道德的约束力就必然会减弱,人性就会被扭曲,向丑恶的方向发展。这一点既会在不同的阶级之间体现出来,也会在同一个阶级内部体现出来。
  人人平等是当今没有人会公开反对的“普世价值观”,但是,什么才是真正的平等,不同的人、不同的阶层、不同的阶级都会有各自不同的平等观。资本主义社会盛行的是丛林法则,他们认为这既是自然法则,也是符合“人性”的法则,也应该是社会的法则:弱肉强食,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蚂虾,是生物求生存的必然,是人性的必然,遵循自然就是公正的,它貌似不平等,其实就是最大的平等;在主张全面走资本主义道路的人眼中,我们按社会主义原则所追求和实行的名副其实的人人平等,本身就是最大的不平等。
  按照这些知识精英的观点,无产阶级及广大劳动人民就应该团结起来,使自己成为强者,同欺压自己的剥削阶级作斗争,也是符合他们理解的“人性”观的,让受压迫的广大劳动人民按照他们所倡导的道德规范一味的忍让、牺牲,来换取他们所期盼的和谐社会,也是不公正的,也是不平等的。
  在私有制社会里,是不可能有劳动人民所能享有的真正平等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等级森严,不公正,不平等,那是公开的,并具有强大的法律保障;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许多的不平等则是包着平等的外衣的,在资产阶级主导制定的法律条文里,也可能载明诸如保障公平、公正、平等的条款,但是他们不愿意,也不可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人人平等,劳动人民处于社会的底层,被人践踏,被人鄙视是必然的,接受上等人“道义”上的恩赐和怜悯,并感激、颂扬贵族的道德高尚是劳动人民应有的道德修养。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特征就是首先要创造条件保证社会成员逐步实现在经济地位上享有平等,生产资料实施公有制,按劳分配社会财富,而不是让按资分配的原则主导经济发展的走向,社会财富的去向,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的各个领域不能朝向有利于权贵阶级的方向发展。我们讲的道德应该是以社会主义理念为基础,为核心的,包括中华民族优秀的道德规范为重要内容的新型的道德,我们讲的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保证广大老人民根本利益为前提下的社会和谐,与损害劳动人民根本利益的观念和行为作斗争,逐步消灭产生这种观念和行为的土壤,既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手段,也是它的一项重要目标。
  何新老师认为 轰动全国的“辱母杀人案”的核心是高利贷,而高利贷的背后隐藏着的是社会制度和阶级关系的问题。高利贷的存在本应该是私有制的必然产物,是剥削阶级主导的社会制度下的必然产物,它与我们的总设计师所阐述的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格格不入的,是社会主义必然要消灭的目标,在真正的社会主义制度下是不允许,也不可能有它产生、存在、膨胀的空间和土壤的。高利贷不仅是剥削,而且是一种不人道的、残酷的剥削,既是在被资产阶级精英们钦羡的发达的、文明的资本主义国家里也是早已被视作为不道德的行为了。
  高利贷是丑恶的,这一点是在长期对旧中国F·B堕落的批判中,广大劳动人民结合自身的经历形成的牢固的观念,对它的这种认识在大多数宗教理念里也是被认可的。
  本源法师认为,作为一个佛家弟子,一个世间人,自己的母爱受辱,坚决挺身而出,不管自己的安危,容不得考虑了,这与我国传统文化,也与现在空前高调所倡导的孝道也是一致的;他还认为,走近高利贷是恶缘,与放高利贷者交友,交的是恶友,应及早抽身,否则,必定要付出惨重的代价。
  在当今中国,高利贷市场不仅存在,而且还相当发达,只要没有恶性的事件发生,官方似乎就对它的态度是视若无睹,听之任之,它表现出的最鲜明的、也是真正的社会主义者不可思议的特征就是放高贷者竟能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与F·B官员、黑社会与资本家互相勾结,互为一体,从社会中攫取大量的社会财富。
  有些经济学家认为,高利贷有利于汇聚资金,补充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资金的不足,有利于发展经济。但是,如果让高利贷放任自流,不加严格的管控,就会加大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本,就会破坏社会机体的整体健康,对社会的长远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广大劳动人民,也就是当今中国的弱势群体的利益不断受到严重损害时,往往不能及时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人们通过书信反映问题,大都犹如石沉大海;许多官员对老百姓的正常上访,视作不安定因素,对老百姓的集体上访视作洪水猛兽;他们不把关心老百姓的疾苦当作是自己应有的职责,对老百姓可能受到或正在受到的损害充耳不闻,视而不见。这种状况大有趋于常态化的趋势。
  在一个号称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里,怎么会出现人民的利益受到巨大损害,并忍无可忍,出现暴力,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的时候,问题才会得到较为有效的解决呢?官、商、匪相互勾结,强占农民土地,暴力强拆农民住宅,曾一度频频发生,农民以自焚、跳楼、自戕,或以“自杀式恐怖袭击”等方式,制造“人道主义灾难”,以此,引起世人关注,引起高层的关注,达到抗强拆,维护自己根本利益 的目的。这类事件,不少也曾一度轰动华夏,“普世”关注,极大地玷污了社会主义的名声,增大了国际敌对势力的**宣传在中国的市场。
  下层老百姓无奈中的“过激”行为,总是引起那些有学问、有修养、有地位的知识精英们的嘲笑,批评,被他们斥之为愚蠢、没有教养、没有法制观念的行为。他们高居庙堂之上,养尊处优,哪知下层百姓的艰辛和痛苦。一些善良的老百姓也认为他们是傻瓜,还有一些不明就里、住在在农民的土地上盖起的大楼的城里人认为,农民的土地是国家的,政府什么时候收回都是应当的,农民的住宅不值那么多钱,拒拆,是刁民行为。现在,无论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经济利益、市场经济规则、道德的角度看问题,绝大部分人都渐渐开始明白,强拆,任何形式的强拆,只要没有法院的文书,都是错误的。现在,暴力强拆的事件,比以前少多了,这些进步都是那些被有人视为“傻子”的人的奋斗与牺牲换来的。或许,你不会愿意去做他们那样的傻子,但是,当我们在共同享受着由他们的牺牲换来的红利时,我们是否应该有起码的道德精神去敬仰从他们身上表现出的崇高的地方,同情或感谢他们付出的重大牺牲,而不是一味地蔑视和嘲笑他们呢?
  社会中频发的悲剧的残酷性,现在的人们也只能在《白毛女》、《洪湖赤卫队》、《红色娘子军》及《闪闪的红星》这些经典的文艺作品里看到,正是这样的人间悲剧,激发了老一辈的革命行动,铸就了共产党领导人民革命走向胜利的辉煌历史;正是产生于旧时代的这些人间悲剧曾激发了成千上万的后来人对社会主义新中国的热爱。现在右派精英们说这些文艺作品反映出的社会悲剧都是凭空捏造的,可是,发生在当今社会里的这种悲剧,不仅媒体报道出的层出不穷,就是具体到每一个人,又有多少人没有亲耳所闻,亲眼目睹过类似的情况的发生呢?
  “辱母杀人案”的讨论还引出了杨白劳和黄世仁孰是孰非的争论。网友把苏银霞与吴学占、杨白劳与黄世仁这两组发生在新旧两个不同时代却有相似之处的悲剧放在一起讨论,将此案的讨论引入了较深的层次。有人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杨白劳不还债,破坏契约,违反了合同法,主张为黄世仁平反昭雪。表面看仅仅是对两个艺术形象所代表的正义性或非正义性的颠覆,实际上也是对两种根本不同的价值观标准的颠覆,是当前思想政治斗争的具体表现,是阶级斗争的具体表现。
  我们主张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来参与认识当前存在于我们社会中的许多引起人们严重关注、并存在广泛争议的社会矛盾,不少人会提出具有相当说服力的理由来反对,他们的观点站在一定的角度来评判,自然也是有道理的,但是,他们没有抓住问题的根本。
  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矛盾的双方都不属于劳动人民这个群体,他们之间由于利益的纷争所引起的流血冲突,表面看仅仅是个刑事案件,它的判决结果引起的争议,是道德及法律适用等技术性问题,涉及到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民意的关系的问题,但我们揭开这些表面现象,追根究底,还涉及法律与人的关系的问题,这才是根本的问题。剥削阶级内部为私利所进行的你死我活的斗争,也是阶级社会的必然产物,与阶级斗争有着直接和间接的联系。诚然,人的道德修养、优秀的官员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都是很重要的,但是如果我们看到诸多的社会矛盾,仅怪罪人们的道德水准的降低,官员堕落,把一切寄希望于提高人们的道德修养,自觉克制自己的欲望,在人与人的相处过程中,倡导“忍”和“包容”,寄希望于出现大量的清官来管理社会,而不去探究产生这些现象的终极原因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我们社会中出现的深层次矛盾的。
  以阶级分析的方法,从源头上审视频频出现的群体对立的社会矛盾,从根本上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弘扬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坚定不移地走真正的社会主义道路,才是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目前社会问题的有效方法,也是中国未来发展方向的顶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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