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昔97 发表于 2017-5-2 09:12:33

重评中世纪英国《大宪章》


  “西方文明优越”论或“西方中心”论,曾经是西方学术界在历史学以及其他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话语霸权的理论轴心。这种将西方视为“主流”、“轴心”,将非西方地区视为“化外”、“边缘”的理论模式,包含不少西方学者建构的“历史神话”。西方政治史领域中的“辉格解释模式”所建构的中世纪英国的“宪政神话”,堪称这类“历史神话”的典型样本。对这一样本的来龙去脉进行清理,剥掉其主观虚构的神秘外衣,对于我们深化对英国历史乃至整个西方历史发展过程的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这对我们在史学领域破除西方学者预设的“西方文明优越”论的思维定势,树立中国的文化自信与文明自觉,也具有不可低估的理论意义。
  时代错置的“辉格解释模式”
  “辉格解释模式”勃发于19世纪末,其创立者为英国著名史学家、“牛津学派”的斯塔布斯(W. Stubbs)。当时,随着“日不落帝国”的形成,英国进入政治稳定、经济兴盛与文化繁荣的“维多利亚时代”。这一英国历史发展的巅峰时代使生活于其中的英国史学家群体怀有极度傲慢的民族心态,由此滋生出其特有的“日耳曼传统”决定论与“盎格鲁文明优越”论。在这样的环境中,作为时代产物的“牛津学派”在开启英国宪政史研究的新领域时,将17世纪“辉格”派政治理想中的“宪政主义”传统视为圭臬,以此来解读中世纪英国的政治史。在这一过程中,“牛津学派”竭力从“辉格传统”中建构自由平等、法权至上、议会主权等思想的框架,演绎出中世纪英国的“宪政”图景。在这一图景中,日耳曼自由精神和权利意识所熔铸的“法律”使当时的英国盛行“王在法下”的政治原则,王权始终受到“法律”的约束,并受到体现“法律”精神的议会制度的限制。在他们建构的中世纪英国“宪政神话”中,“大宪章神话”和“议会主权神话”构成了其中两个主要的、相互联系的组成部分。
  在“辉格解释模式”中,1215年6月15日封建贵族用武力迫使约翰王签订《大宪章》,这就是所谓“日尔曼自由精神”的结晶。在“牛津学派”看来,起兵指向独裁国王的贵族秉承了盎格鲁—撒克逊的“自由”传统,为恢复人民的固有权利而与教士、地方等级联合起来反抗国王的暴政,由此产生了《大宪章》这一限制王权的经典性文献。《大宪章》要求国王征调税务须经过人民“同意”,不经合法审判不得剥夺臣民的财产与人身自由。因此,“公民权力对所有自由人阶级的平等分配,构成了《大宪章》特殊的美妙”。在他们看来,作为第一部重要的国家成文宪法,《大宪章》体现了“王在法下”的政治原则,并构成整个英国“宪政史”的基础。
  从对《大宪章》的解读出发,“牛津学派”进一步阐发了“议会主权”论。在斯塔布斯等人的视野中,正是《大宪章》的精神促使议会逐渐掌控了王国的立法、税收等大权。地方等级代表通过议会对国家事务的参与,真正实现了彰显“宪政”精神的代议制。这样一来,“一个代表性的议会的存在”,使英国人的“政治权利”获得保障。在其运作的过程中,议会“代表这个国家的财富和智慧”,不仅能建议和迫使君主去了解民情,而且能“起草国王批准为法律的文件,监督它们的实施”。这些情况显示,包含“民众权利”的“议会自由”是“14世纪的原理”。基于这一原理,“英格兰民族对于是非了然于胸,铭刻在他们心灵、生活与记忆中的伟大的习惯法”已经涵盖社会各领域,“指导民众的自由甚至议会的自主”。英国人民也深知,“国王不能违背誓约”而独裁,“没有他们选举产生的议会代表的同意,国王不能修改法律或征收赋税”。如果国王践踏法律与议会原则,将遭到民众的抵抗,甚至难以避免被废黜的命运。推翻暴君理查德二世的“1399年革命”,正是经过议会而完成的,是“议会主权”的充分宣示。
  “大宪章神话”的破灭
  “辉格解释模式”问世后,一度在西方史学界极为盛行。受其影响,有的史学家从所谓具有双向互动的“封建契约”入手,进一步赋予《大宪章》以“平等权利”的意蕴,将封建贵族看作“法治精神”、“民众权利”的捍卫者,将议会视为这一权利的制度保障。有的史学家从基督教神法出发,论证其中所谓的“公平”、“正义”神圣原则对《大宪章》和议会权威的塑造,以此发掘基督教神学传统的“宪政”意蕴。经过此类学术观点的层累与叠加,《大宪章》的所谓“宪政”精神更加浓厚,而“议会主权”的制度优势愈益彰显。这样一来,中世纪英国的政治史就被诠释为由《大宪章》精神主导的、议会制度实施的法律限制王权的历史。《大宪章》进而被视为西方的“民主圣经”、“权利之根”,“西方文明优越”论与“西方中心”论从中找到了其独有的价值源头与历史注脚。
  随着学术史的日益更新,这些貌似发现真理并引导人们学术取向的解释模式遭到不断的审视、修正乃至颠覆,“辉格解释模式”也难免如此。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西方史学界逐渐意识到,“牛津学派”奉行的是一种极具主观性的学术理路。他们用现代“宪政主义”的有色眼镜去观照与裁量历史,将错综复杂、递进折回的历史加以简单化与公式化。他们致力于发掘中世纪史中的“进步原则”,来确认、叙述乃至美化其所处时代的政治现实。不少史学家致力于排除“牛津学派”的干扰,纷纷对中世纪英国政治史进行了多层次、多视角的探究。在一系列的拷问、质疑中,“辉格解释模式”风光不再,《大宪章》的历史底蕴与议会权威的真实面貌逐渐显露出来。
  无论从时代语境还是利益诉求上看,《大宪章》都是一份封建性的政治文件。在其63条条款中,主旨均在于恢复并确保封建的教、俗贵族在财产、司法和政治诸领域中的封建特权。《大宪章》中不断重申的“自由”,实际上主要是指由国王授予贵族的特权和教会习惯享有的“自主”的特权。从财产权、司法权的角度看,其中的“自由人”尽管在理论上涵盖了开始萌生的市民阶层,但实际上仍旧是贵族阶层的代名词。对当时占人口大多数的无人身自由的农奴而言,这些条款并无实质意义。由此不难发现,这一被誉为具有“宪政”意义的“自由大宪章”,其实是封建性的“特权大宪章”。《大宪章》问世后,贵族阶层不时鼓吹“王在法下”,援引《大宪章》来与王权抗争,但它不可能真正限制王权。在都铎王朝强大的“新君主制”建立后,这份文件甚至沉寂了近一个世纪。只是到了17世纪初,随着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政治力量的崛起,《大宪章》才再度被发掘出来“重现天日”,并被“辉格”党人重新诠释,为其反对君主专制的斗争披上“古色古香”的传统合法外衣。正是基于这些贴近历史实际的认知,英国著名学者金克斯(E.Jenks)早在1904年就在《独立评论》上发表了“大宪章神话”一文,指出“牛津学派”对《大宪章》“宪政”意义的诠释不过是在建构一种违背历史真实的“神话”。此后,著名史学家麦克基尼(W. S.McKechnie)、汉森(D. W. Hanson)和霍尔特(J. C. Holt)都从不同角度对“牛津学派”的模式予以质疑与挑战,“大宪章神话”由此在西方失去了神圣的光环。
  “议会主权神话”的消解
  在“牛津学派”看来,中世纪英国议会制度是《大宪章》精神在制度上的体现。随着学术界研究的深入,中世纪英国议会的真实面貌在史学家的拨乱反正中逐渐清晰起来。英国议会在中世纪后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渐获得税收、立法等方面的权限,形成了“王在议会”的政治原则。这些的确对国王权力形成了某种制度上的限制,使得国王在议定国家大政时需要与议会进行商讨与协调。在国王独断专行时,参与议会的教、俗贵族和地方等级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常常启动议会的相关条例和规制来约束国王。然而,当时的议会君主制从根本上讲是封建主阶级的联合专政,议会主要还是与国王合作、支持王权的。这是因为议会毕竟是“国王的议会”,国王是议会的筹划者和主导者,没有国王就没有议会。无论是议会讨论的议题、会议召开的时间与地点,还是议会的召集、休会与解散,以及对议会法案的同意或者否决,皆由国王决定。国王时常利用自己的权威操控议会,在立法与征税上让议会为己所用,甚至突破议会的限制而独断专行,将议会变为听命于己的御用工具。正是基于这些情况,20世纪60年代,著名史学家塞勒斯(G. O. Sayles)在其代表作《英国国王的议会》一书的“前言”中,毫不犹豫地认定,“牛津学派”建构的“议会主权”论其实是一个“民族的神话”。这是因为,它按照现代的价值尺度来进行历史叙事,“使得我们的祖先说我们的语言,按照我们的标准来行动,追求我们的目标”。另一位史学家麦肯纳(J. W. McKenna)也基于对史实的辨析,在《英国历史评论》上发表《中世纪后期英国议会主权的神话》一文,对“牛津学派”的谬误进行了深入批判。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20世纪40年代开始兴起的以著名史学家麦克法兰(K.B. McFarlane)为代表的 “麦克法兰学派”,对“牛津学派”的“议会主权神话”进行了更深层的解构。在他们看来,制度史的研究不应该流于对规制层面的诠释,而必须聚焦在创建这种制度并在其中进行活动的社会政治群体的研究。在中世纪后期,由于以货币支付来缔结主从关系的“变态封建主义”的盛行,拥有诸多私家附庸和武装的区域性大贵族“超级臣属”开始崛起,构成了对王权的有力挑战。这类强势、显赫的大贵族不仅干预议会地方代表的选举,将诸多附庸塞进下议院,让议会变成谋取私家权益的工具,而且在时机成熟时进行武力篡政。“牛津学派”所谓的“1399年革命”其实也是一个“历史神话”,是兰开斯特家族的大贵族假借议会名义进行的军事政变,并没有什么“宪政”意义。此后持续30年的争夺王位的玫瑰战争,其间屡仆屡起的惨烈的兵锋对决,及其引发的王朝鼎革与剧烈的政治动荡,更是有力证明了政治实力的对比与战场上的血腥搏杀对当时政治走向有着决定性影响。
  中世纪英国“宪政神话”的建构与消解,在西方学术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牛津学派”的史学家中不乏淡泊名利、学识渊博的学者,他们在“宪政史”领域的开拓不仅极大拓宽了政治史的研究空间,而且将政治史的研究与当下的政治现实密切结合起来,这些无疑都应予以肯定。而且,从主观的角度上看,他们也并非要刻意地杜撰或虚构历史。但必须看到,由于他们奉行唯心主义历史观,片面地强调以“自由”精神为内核的“宪政传统”对政治史发展演进的决定性意义,致力于以当下现实为坐标去考量与诠释历史,按照主观预设的框架与逻辑进行历史叙事,将现实与历史进行牵强附会的配对与机械式的“对接”,最终难免打造出经不起史实检验的“历史神话”。
  由是观之,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指南,摒除对西方学术的盲目崇拜与模仿,在系统总结与批判借鉴西方史学成果的基础上展开自主性的研究,应是中国的世界史学界追求与践行的理性选择。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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