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法律援助帮残疾妇女讨回生活来源
运城事情 近一段时间,绛县安峪镇东三涧村残疾妇女韩某某逢人便讲:“多亏了绛县法律援助中心,我和女儿的生活又有保障了。”韩某某系绛县安峪镇东三涧村人,肢体四级残疾,平日靠拄双拐生活。她早年与同村李某某结婚,婚后抱养一女儿,1999年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婚,女儿由她抚养。而她与养女的3.4亩耕地一直由前夫李某某耕种至今。她多次托人讨要,皆被拒绝。没有耕地,失去了生活来源,韩某某十分忧愁。无奈,她找到绛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该中心主任李俊梅审查了案情,对韩某某的困境极为同情,当即指派南樊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张海存给予其法律援助。
张海存接受任务后,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查取证,并认真钻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等规定,在调解无果的情形下,代韩某某书写了民事起诉状,诉至绛县人民法院。开庭时,张海存依据事实与法律,义正辞严,据理力争。绛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其意见,判决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3.4亩耕地返还韩某某及其女儿。李某某不服,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张海存再次受绛县法援中心指派,接受韩某某委托,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进行了有理有据的辩护。最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样,拖了18年之久的3.4亩耕地复归其主,残疾妇女韩某某和女儿的脸上终于露出了笑容,情不自禁地向人们吐露着自己的心声。
来源:黄河晨报 记者:张志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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